觀相屬-第34課-師兄-20240925
先複習33課的建立同性相屬【要點複習】
二法始能成立實有相屬:
a. 無實 vs 無實/無體故不成立、
b. 無實 vs 有實/唯有一體故不成立、
c. 有實 vs 有實→
c1. 同体相屬/成一體故不成立;
c2. 彼生(緣起有)相屬→
c2-甲. 因果有/前後不接 觸故不成立;
c2-乙. 相依有/同時因果故不成立;
c2-丙. 相對有/相違故不成立。
攝義:任何二法約本體皆無相屬;約反體分別念唯可成立二種相屬:同体相屬 i.e.一本體異反 體、彼生相屬 i.e.因果相屬(相依相屬不成立,彼彼同時無生故;相對相屬不成立,相違故)。
現在是談實有相屬的概念,那必定是2個法才能建立實有的相屬,我們已經知道相屬沒有實有的、是你的總相建立的、是你的分別念建立的;但若用理論來講,假若是實有的相屬一定要2個法才能有相屬的條件,2個法用有實、無實作組合排列的話可以有上面abc這3種狀況,a、無實法跟無實法沒辦法成立,因為他根本沒有體怎麼相屬、怎麼承認實有相屬?b、一無實法跟一有實法也沒辦法成立,因為只有一個體,剛講過一定要2個體才能成立。
至於2個體就c、有實法跟有實法的情況,這時可以成立,1、同體相屬,但因為2個是同體只剩下一個體,醬就不能成立實有相屬。2、彼生相屬,用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又可以根據緣起有的這種角度分做~因果有、相依有、相對有3種方式來看有沒有辦法成立實有相屬~~因果有的角度來看,我們知道因果是有次第的、前後不接觸,那不接觸只有一體、也沒有2體,怎麼可能成立實有相屬?沒辦法成立。再來,相依有,是同時因果,這是不可能的,因果沒辦法同時,所以這種條件不存在;相對有,基本上你要了解4重緣起每一個緣起的定義,若是相對有那也沒辦法,因為相對有實際上是不並存相違,是相違不是相屬,所以當然不成立。
結論:任何的2法若以本體來講都一定沒有實有的相屬,若以反體、或是分別念來講這就可以成立2種相屬:1、同体相屬,一般這叫一本體異反體,醬子大家對本體、反體的概念應該很清楚了;2、彼生相屬,這屬於因果相屬,至於相依相屬、相對相屬是沒辦法成立,為什麼?相依相屬他是彼彼同時無生故,就不可能有相依的這種狀況,那相對相屬基本上是相違,這剛剛都講過了。
醬一個簡單複習你發覺他道理非常充分~絕對沒有實有相屬、只有分別念建立的2種相屬。
相屬之法相:1. 同性相屬、2. 彼生相屬
* 無常、所作約反體本質不能成立實有相屬,無實故;然而,無常、所作約分別念可成立1. 同性相屬,同屬一本体﹙如:柱子﹚故;可依三相推理証成:柱子所作、無常﹙自性因﹚故。
* 煙、火約生成次第不能成立實有相屬,不同時故;然而,煙、火約分別念可成立 2. 彼生相屬,無則不生故;可依三相推理証成:山上有火、有煙﹙果因﹚故。
分別念建立的只有2種相屬~~1、同性相屬,2、彼生相屬。
無常跟所作,若用反體的本質不能成立實有的相屬,你用論式一看就知道不可能有實有的。然後,無常跟所作,若用分別念的話因同屬一本體就可以成立了同性相屬,比方,柱子,論式依三相推理可子證成:柱子所作、無常﹙自性因﹚故,那這個無常就是成立柱子所作的因,自性因的意思指的就是~~我們知道分別念只能成立2種相屬~~1、同體相屬,2、彼生相屬。同體相屬用在推論的時候他就叫做自性因,另外一種可以成立的叫彼生相屬用在推論的時候他就叫做果因。從論式~柱子所作、無常(自性因)故~這角度你就很清楚什麼叫同體相屬、是一本體異反體、就是自性因。
因跟果若用他的生起次第的話是沒有辦法成立實有相屬的,因為不同時。但依我們的分別念可以成立彼生相屬,用3相推理證成也很清楚,山上有火、有煙故,煙就是果因。
同體相屬用在推論的時候他就叫做自性因、彼生相屬用在推論的時候他就叫做果因
所知三相:事相→相依有/同性相屬←﹛法相→因果有/同性相屬←名相﹜
所知3相基本上就是事相、法相、名相,先講法相,法相跟名相之間關係雖然是因果有,但這時並不會用彼生相屬、而是同性相屬,為什麼?這裡面有一個概念要知道,名相根本是你虛造出來的,但並不會用彼生相屬來推理名相是法相的果,這時他們之間是有因果關係,因為若沒有法相他是不會取名字的,比方,今天你叫黃牛,而你根本沒有項峰垂壺這種法相,那你黃牛取給誰呢?要跟誰對應?所以一般都是法相在前、名相在後,雖然他們本身有前後這種關係,但用在推理的時候他們是同性相屬、都是自性因的角度。我們後面有一個名言證成就是~~事相叫做名相,事相可以取名叫做名相,什麼原因呢?法相故。所以,名相、跟法相等於是事相的異反體,那因是事相的異反體,在推理的時候、就成立名言的時候基本上是用自性因成立名言的。雖然法相、跟名相他們的關係是因果,但在推理的時候、名言證成這種論式的時候他用的就是同性相屬、自性因。為什麼?因為法相、跟名相是事相的反體。
用有的角度時不管是法相、或名相他跟事相的關係是相依有,可是在名言證成的時候他也是根據同性相屬,因為是一本體的事相、異反體的法相、名相,或者你說3個都是反體也行,這時沒把本體列在裡面但他們3個也是屬於一個本體。
名言證成就是~~事相叫做名相,事相可以取名叫做名相,什麼原因呢?法相故。
法相、跟名相他們的關係是因果,但在推理的時候、名言證成這種論式的時候他用的就是同性相屬、自性因。為什麼?因為法相、跟名相是事相的反體。
法相、或名相他跟事相的關係是相依有,可是在名言證成的時候他也是根據同性相屬
…觀察相屬/宣說建立相屬之量/建立相屬之法相/能立同性相屬/證成義理同性相屬量/運用因
謂凡有存在彼滅如瓶,聲亦有存在即清淨自性因。
清淨自性因:依緣起的「法爾自性」為因以建立同性相屬,唯是義理証成(聲無常,存在故,如瓶)。觀待自性因:依緣起的「觀待自性」為因以建立同性相屬,可分名言証成(這是黃牛,項峰垂胡故)、義理証成(聲無常,所作故,如瓶);(約梵文)存在=有實法=實體=有為法;因明前派等謂:無實法存在→不合理。
上面搞清楚你就知道有2種關係、2種推理,我們現在還在一開始的同體相屬的關係,我們也知道同體相屬的關係能夠發展出自性因,若是用自性因的話一共有2種推理~~1、名言證成,現在用上面這個所知3相、就可以看出名言證成為什麼是同性相屬?因他用的是自性因。2、義理證成,這等下再講,因現在主要討論的是同性相屬裡面,這時強調一個清淨自性因,要知道用自性因有2種推理1是名言證成1是義理證成,若用義理證成時又可以分成2種自性因~1是清淨自性因、1是觀待自性因,但在名言證成時沒有這種區分。
這個頌詞本身是告訴你運用義理證成時有一種清淨自性因,接下來就花了一些篇幅討論清淨自性因,因為清淨自性因用在證明無常是非常的直接有力。
那什麼叫觀待自性因?就是依緣起的「觀待自性」為因可以建立同性相屬。
((下面這段聽的有點亂,可是好一陣前前後後翻來覆去的查找再定案的~~20241003
证成义理因~单独证成义理,即因与法二者无所表、能表关系之正因
证成名言因~单独名言证成之正因,即因与法二者有所表、能表关系之因。如云:声是无常,是刹那性故。以所表之性相即刹那为因,证成所立之宗
同体相属~相属之一种,体性同一关系,如实有法与瓶和瓶与瓶之反体,皆体性同一而反体各异。若无实有法则无瓶,无瓶则无瓶之反体。
彼生相属~相属之一种,此从彼生的关系即因果关系。如火与烟,实质各异,无火则无烟,是为缘起。
隐蔽分~三所量分之一,领纳体验所不可知,但借因由之力可以推知者。如身内有色诸根、无我、声是无常、有烟山中之火等。
相识等量~也叫能所等量,即承认能取识与所取境为多种,但数量相等
异相一识~承认所取境千差万别,但能取识是独一无二的
相识各一~也叫能所各一,即所取境与能取识各自分开、数量各一
同喻~二种正喻之一,因及法二者俱全,即在所立宗确定之前,作为确定同品遍之事物,如证成“声是无常”之先,所列举的“瓶”。))
***因本身可以分自性因、果因,同性相屬可建立自性因、彼生相屬可建立果因,自性因又可以分成2種:一個是觀待自性因,一個是清淨自性因。同性相屬可建立2種推論:名言證成、義理證成,義理證成可用到的自性因有2:清淨自性因、觀待自性因。
***談自性因
用同性相屬可建立自性因、彼生相屬可建立果因,這種相屬用在推理的時候就是要證成某個事情、也就是讓你所主張的某個事情成立,所主張的就是所立、就是你的宗法,你要讓他成立你用出來的因基本上是屬於自性因,就說因是你的能立,你的能立、跟你的所立這2個之間的關係叫做同性相屬、或者叫做自性因,那自性因可以用在名言證成、義理證成,自性因用所知3相排出論式這就是名言證成,所知3相一排出來最重要是你要可以證明~~法相跟名相這2個是同體相屬,同體相屬或同性相屬意思一樣,那這種因就叫做自性因。另外還有一種~義理證成,前面33課已經把名言證成講完了,到講義理證成時他提出有2種自性因~~
1、是觀待自性因、1是清淨自性因,其實觀待自性因可以用在名言證成、義理證成這2種推理上,但清淨自性因基本上不會跟名言證成扯上關係、只能是義理證成,因為這個是要證無常的、證無常最強有力。
觀待自性因可以用在~~1、名言證成(這是黃牛,項峰垂壺故),你可以看到這是黃牛的這是他的事相,黃牛是他的名相,這2個加起來是他的所立、也就是他的宗法,項峰垂壺是法相,黃牛、跟項峰垂壺的關係是同體相屬、屬於自性因。
2、義理證成(聲無常,所作故,如瓶),為什麼產生清淨自性因?他用的因叫存在,比方,聲無常、存在故,因用存在故,存在故就是代表清淨自性因。清淨自性因基本上用存在這2個字代表,存在這2個字在梵文裡的意思跟有實法、實體、有為法是等號的,簡單講,你只要是有實法、你只要是有為法、你只要是實體的東西你一定會滅的、一定無常的~~是醬一個關係。
至於因明前派等認為~~無實法是存在的,我們自宗認為不合理,這點今天暫時不討論了。
以上33課複習完了就回來看34課的主題……
…建立法相/能立同性相屬/證成義理同性相屬量/遣除彼運用不定/無觀待因/真實無觀待因
已生之法存在之法決定滅,無需其餘之滅因。應限於有為法;無為法無滅
一切有為法必滅,不觀待因故,如飛箭必落;清淨自性因即不觀待因。
★滅是常法?答:非也;法爾勝義空性!
34課一開始就解釋***何謂無觀待因~~已生之法決定滅,無需其餘之滅因。其實33課的清淨自性因就是不觀待因、滅不待因,所以,這課出現的新名詞~~無觀待因就是前面33課所講的清淨自性因。
先看長行~~ 一切有為法必滅,或者可以說一切法無常,這2句意思一樣只是不一樣的講法,用的因就直接用~不觀待因、就結束了,或者說存在故、也一樣就看你用什麼,你用存在時存在這2個字就代表不觀待、就是滅不觀待,學過因明的就知道你用不觀待因就是所謂的清淨自性因。喻他用的是飛箭必落,這是古人當時用的比喻,現在人當然知道飛箭必落並不是沒有因的,是地心引力的,但有些時候沒必要醬子追究,了解他的意思即可。
★醬子一來大家會不會認為~~滅是常法了,好像你不觀待因都是可以滅的、滅是常法,其實,讀到後面你就知道觀念上面根本沒有滅這個法,你好像覺得有滅、可是滅是不觀待因就會發生的,所以基本上滅是一個必然的現象,那滅本身是不是就是一個常法?想一想並不是,為什麼?為什麼我們會有無常這種概念,前面講過整個世間沒有真正有「有」的這種東西,因為沒有「有」就不會有「沒有」,那這種觀念就是用空性來代替,其實所有你講出來的「有」跟「沒有」都是主觀的,用客觀的角度不存在這類的東西。所以真正的是空性的概念。
那真正空性的概念到了世俗的時候都知道是依緣而起,所以叫緣起。這是什麼意思?這個「有」都是有因來的,有原因來的故他沒辦法獨立自主,他沒辦法獨立自主、是有因緣他就產生了,同樣道理,因緣沒有的時候他就滅掉了。既然是醬一個概念,你就可以想像~~當一個法成立的時候是在有因有緣的時候,這用唯識的角度很容易理解,為什麼?有因有緣的時候不管任何一個法在唯識的角度他是有種子的,所謂的種子是所有法的來源,至於種子怎麼來的就不討論了,因現只是用這種方式來解釋世俗的現象、但會強調種子,這跟其他外道講的自在天是不一樣的,所以你一定要懂種子6義、即種子須具備的6個條件;所以,你知道種子6義、就你知道唯識怎麼去講種子,你就知道他指的是無為法。
那我們在這個條件裡面就可以想像到這一個種子他之所以能夠現行變成有,不是只有他自己本身這個親因緣,他一定還要有其他的俱有緣,所以說因緣所生,就像4緣~~這些概念都可以連起來了,旁邊正好有這個因緣,這種子才能現行,不然他沒辦法現行。可是種子一現行完以後這個法就完成了,完成了時候是不是等於這個因緣在這個moment這個剎那、因緣用掉了,用掉以後他當然就沒有了,有因有緣才生,這時候因緣用掉了、沒有因緣他就滅,可滅掉以後他馬上又會再生,為什麼?因為一般因緣都在旁邊,他又靠其他的因緣再生。所以你想閃電這一類的~~基本上就是產生閃電這種因緣出現以後閃電一發生,閃電是閃電種子的現行,當他一發生了以後這個引起閃電的因緣就沒有了,所以他不會連續,過一下可能因緣又俱足又閃一次、或者他只閃一次、或者他閃好幾次,這全部都跟因緣有關聯。
既然是這樣,因緣有的時候生、因緣沒有的時候就滅,所以,滅本身之所以會醬子就是勝義空性,因為實質上這些東西在實相上他是沒有的,這個之所以有是因緣來的,因緣才能造成他幻有。可是因緣也不是永遠存在的,所以每一剎那當因緣用完他就消失、那消失完旁邊還有其他的因緣、他又生法。在這你要考慮到唯識所講的3法~~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在這裡這是多講了~~為什麼我們可以說滅不是常法,因為是勝義空性、法爾,也就是本來實相他是空性的,空性,當然他一定要依靠因緣才能產生。那產生的時候,種子生現行種子就滅了、果已經出來了,果出來了以後,現行會再熏種子,會讓種子繼續存在,當下再看俱有緣存在與否,所以無常是醬子來的。在這我們一定要有一個概念~~之所以會產生無常,其實大部分我們是看不到的、少部分看的到,因此我們會認為沒有在變,可他告訴你實相不是醬子、是一直在變。為什麼會一直在變?就是法爾空性的關係,他本來是沒有的,那他現在有是幻有,那幻有受因緣的影響,有沒有因跟有沒有緣,有的時候他就產生、沒有他就沒產生。
你按照唯識的觀念你就有辦法體會到無常這個東西,有時我們講說他怎麼會剎那生滅?你假如用空性的角度去想剎那生滅是非常合理的。這為什麼重要?因為今天後面有一個觀念會跟這個連在一起,上週時我尚未想清楚,這禮拜我想清楚了以後覺得應該是這樣,等下就會說明。
((種子六義~~唯識宗謂諸法之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而種子須具備之六項條件,稱為種子六義。據成唯識論卷二、梁譯攝大乘論釋卷二等載,即:
(一)剎那滅義,謂眼、耳、鼻、舌、身、意等諸識種子,一念纔生,生則隨滅,念念不停,剎那變異。(二)果俱有義,果即識與根,謂識與根同時俱起,以成力用。如眼根照色境時,眼識隨即同緣,於諸實境分明顯了。耳鼻舌身意亦同。(三)恆隨轉義,謂眼耳等諸識起時,種子隨轉。如眼根照境時,眼識種子隨即相續,無有間隔。(四)性決定義,謂諸識各各所緣善、惡、無記等三性,無有間雜。如眼識緣惡境,則成惡法,不能成善法;緣善境,則成善法,不能成惡法;若緣無記,則不能成善惡二法。(五)待眾緣義,謂諸識之種子非緣一因而生,必假眾緣而後成就。如眼識之種子須得空(無壅塞、不障礙)、明(亮光)、根、境等眾緣,方得顯發。(六)引自果義,謂諸識各引自體果用,非是色、心交互而成。如眼根照境時,眼識即緣所對之實境,而不混於聲、香等別體。 20241005))
接著轉到另外一個角度~~遣諍……因為,有外道並不同意無觀待因、就清淨的自性因、或者叫做滅不待因,滅不待因這種因的名字叫做無觀待因、就沒有觀待的意思。
…能立同性相屬/證成義理同性相屬量/遣除彼運用不定/無觀待因/遣諍/遣此因不成之過
他宗難:謂有滅觀待他因故,此無觀待不成立。
世間法中雖有不待因之滅,但大多數法皆有滅因,如鐵錘滅陶器等。
自宗:1所毀滅事有實法:如瓶等,2已滅法無實:如無瓶、石女兒等此二者,皆牽涉滅之名義,然二者悉無需滅因。何則?答:2瓶已滅無實不待因此處「滅因」應限於自相,而非總相。,復次(兩難破),1a若能滅有實乃自體,則成滅何需滅因?1b若能滅有實乃他體之因所作,則難成立彼瓶等不滅,是故成立滅無因。此處應限「所取滅因」
滅法,if any,應可分成①有實所滅,如滅瓶、柱等之滅法,②無實已滅,如無瓶、無石女兒之滅法;然二滅法皆不觀待因。因為:②無實已滅之法云何再需滅因;①有實所滅之滅法依排中律,與所滅有實者或1a同體或1b異體非餘;若同體則不需因自可滅、若異體則所滅有實者永不被滅。
外道不同意無觀待因有2種~~1、不成,2、不定,再複習一下,不成屬於因第1相不成立,因第1相一般是~~用有法跟你所用的因連在一起、看能不能連起來,假如不能連,你因第1相不成立、那你的因3相就沒辦法具足,那你這個論式基本上就沒辦法成立。那他們有2種,1種是認為因第1相不能成立,這叫不成之過。第2種下面會講叫不定,有人認為是因第2相沒辦法成立。
用長行來看~~
他宗~~謂滅觀待他因故,此無觀待不成立。
他宗認為世間雖然有不觀待他因就滅的,像閃電,他們是承認這些馬上會滅的,但是大多數的法都是有因滅的並不是像閃電醬子,就像鐵鎚打破陶器,假如這個陶器在沒碰到鐵槌去敲他之前他是存在的,那他什麼時候滅的?就等於鐵鎚是他的滅因~~他宗是用醬一個角度。若用3相論式表示你就可以了解為什麼這裡是不成~~一切法無常,滅不待因故。就說,一切法無常,用的因叫滅不待因、或者無觀待因,這時外道他發覺一切法都是滅不待因是沒辦法成立的,因為只有少數像閃電這類、大部分都不是,所以就等於因第1相不成立。
自宗駁斥~~所毀滅事有實法,滅法無實此二者,皆牽涉滅之名義,然二者悉無需因。瓶滅無實不待因,有實自成何需因?他因所作彼不滅,是故成立滅無因。
看長行,自宗是怎麼回答的~~滅法,簡單講自宗是認為沒有,if any,假如有滅法的話,應該可以分成2種滅法:①有實所滅,就像你要滅一個瓶子、要滅一個柱子這類被滅的東西是有實法,這個滅法是能滅,這些有實法是他的所滅,像醬子的一種滅法是第一種。②無實已滅,就像沒有瓶子、沒有石女兒之滅法,這什麼意思?就說今天根本沒有瓶子本身已經是無實法,或者石女兒本來沒有是你編出來的,這是無實遣餘、以前讀過不再詳細解釋了,無實遣餘基本上就是2類~~1類是否定掉的,就是有的東西把他用觀待的方式改成沒有,另外一種就是你腦筋編出來的,這個不是真正的有。
所以滅法有2種,1種叫有實所滅、1種叫無實已滅,自宗馬上結論~~所滅、跟已滅,這2種滅法都不觀待因的,也就是他本來就會滅、也就是沒有滅法。這個滅法沒有因、也就是他不需要原因他就可以滅,基本上你可以證明一共只有2種滅,也就是1種所滅、1種已滅,不管是哪一種基本上都沒有滅因、也就等於是這些滅法基本上都不存在,就概念上變成是滅是一種法爾的、不是因緣所生法這一類的。用什麼理由可以證明呢?
先解決②無實已滅,無實已滅之法他怎麼還會再需要滅因,他的東西已經滅掉了,無實就是沒有,就是已滅的滅法,那已滅的東西他怎麼還會再需要滅因?換句話講,他就根本沒有滅法,也就是不待因就可以滅~就是不觀待因的角度。再回來講第一種,①有實所滅,有實所滅之滅法根據排中律可以分成2種,就你所滅這有實跟你要滅的東西,或者是1a同體、或者是1b異體,不可能有第3種情況。也就說,排中律就只有2種可能,有實所滅之滅法,這滅法當你用排中律的時候,就是所滅的有實法跟滅法是同體、或者是滅法跟這所滅的有實法是異體,只有這2種情況,這非常合理。當他是同體的時候那就他不需要因就可以自滅,所以告訴你滅不待因、為什麼不需要因?因為你是同體,既然是同體就是他的滅本身已經在他的本體裡面存在了,他還有需要什麼滅因嗎?!不需要。再來。若是異體的話那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既然是異體他永遠沒辦法滅這個東西,因為他滅掉了但被滅的東西是另外一個東西不是這個所滅,所以他永遠不會被滅、就你這個所滅這東西永遠不會被滅。概念就是醬子。
有實所滅~~被滅的東西是有實法,這個滅法是能滅,這些有實法是他的所滅
所滅、跟已滅,這2種滅法都不觀待因的,也就是他本來就會滅、也就是沒有滅因基本上就沒有滅法,滅是一種法爾的、不是因緣所生法這一類
一切法無常、滅不待因~不成~~因1相
接下來有蠻重要的★***辨析疑點……
★辨析疑點:
一、堪布謂「無實法不可能由因緣而產生」?→二種無實法亦屬有為法:因緣有則生無則滅。
二、堪布「依常、無常作兩難」?→不符合排中律,常法根本不存在。
三、「有實色法如瓶子的滅因是另一有實色法如鐵錘」不合理→「鐵錘碎瓶」屬差別法的因:鐵錘、果:碎瓶形狀(i.e.相),所以鐵錘如論前所說只能算是定時改變差別法的俱有滅因,而不是能剎那毀滅差別事瓶法本體的近取滅因。此處所說的不待因滅之「因」是指近取滅因。死亡(i.e.總相果而不是自相果)之因屬俱有滅因(如老、病、意外等)而非近取滅因(=無觀待因)。
他宗辯:謂滅乃無實法,但因所作,自宗破:若爾自成滅無觀待。何則?答:無實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彼二意義實相同,如見無與無所見。
一、堪布謂「無實法不可能由因緣而產生」→這裡打一個?當然堪布不可能不知道但因為是口語一下子口誤,其實,無實法亦是有為法,因為他是由本來有一個「有」,你觀待了這個「有」產生了「沒有」,所以基本上還是屬於有為法裡面。假如是有為法我們知道定義就是因緣所生法,什麼叫有為法?就是因緣所生法。所以什麼叫無為法?就知道不是因緣所生法,當然這是大乘的定義,小乘會有另外的講法就不再多說了。那在大乘的角度這句話稍微有一點語病,那現在也只是讓大家清楚什麼叫有為法?就是因緣所生法;既然無實法屬於在有為法裡面當然就是因緣所生法,所以概念應該是~~因緣有則生、因緣無則滅。
二、課本上堪布舉例直接用「依常、無常作兩難」?若是常的話那因為沒有這種法,所以沒有辦法成立;若是無常的話那既然是無常就應該是這個結論也沒有辦法成立,他用這方式兩難來成立。堪布講法時應該會有很多參考資料,想來這種比喻應該是出自某個參考資料,但以我的認知會覺得這不符合排中律,排中律是邏輯的概念,兩難就是只有2種選擇,那現在告訴你2種選擇都不通就代表不可能成立、就是否定了。那為什麼不符合排中律?你用常跟無常來做兩難的時候,兩難就是有2種可能性才叫兩難、把這兩難封掉,那現在常法根本就不存在、怎麼可以放在兩難中的一種選擇?沒有這種東西。
三、重點來了,外道認為「有實色法如瓶子的滅因是另一有實色法如鐵錘」,就外道認為真正的滅因若由瓶子的角度來講是鐵鎚,真正的滅因是鐵鎚~這個不合理。為什麼不合理?這點堪布都有提到,那現在再加以整理清楚並做一個分析,分析什麼?就說「鐵錘能夠碎掉瓶子」這不是真正滅掉瓶子的概念,因為鐵鎚最後造成碎掉的瓶子,雖說現在是在討論同體相屬的自性因裡面的一種叫不觀待因,但在討論到鐵槌碎瓶這裡的時候這是用彼生相屬、用的是因果的概念,所以一定要分清楚、不然就混亂了,不知道到底是在討論同性相屬還是彼生相屬。現在重要是~~對方認為沒有不觀待因這個東西、滅一定要觀待因,那我們現在說對方講的是不對的~~因為他把鐵鎚當作是滅掉瓶子的因。
鐵鎚滅掉瓶子,鐵鎚是因、碎的瓶子是果,這種因果是屬於差別法的因~鐵錘、跟差別法的果~碎瓶形狀(i.e.反體),什麼差別法?大家還記得因果、彼生相屬有差別事的彼生相屬、跟差別法的彼生相屬,這個差別法的彼生相屬就像前面討論過的種子在銅盤子裡面的那一種因果,那現在所講的鐵鎚打破瓶子就是屬於這一類的因果,這一類的因果叫做差別法的因果。前面也講過什麼叫做差別法的因果?最重要是看果,那個果本身假如是分別念是總相的話它就是差別法的因果,假如那個果是自相的話不是分別念上面的果那整個因果就算是差別事的因果,是用果來判斷、不是用因來判斷。那現在鐵鎚滅掉瓶子,它的因是鐵鎚沒有錯、它的果是碎掉的瓶子,本來是一個完整的瓶子、現在變成碎片的瓶子,那這是反體的概念所以它是差別法的因果~~這是第一個,先說明它為什麼不成立,因為這種鐵鎚滅掉瓶子是差別法的因果,那我們講不觀待因的時候都是差別事的因果才不觀待因,這點後面會講到,那現在先告訴你它為什麼不合理、就因為它不是差別事的因果。我們為什麼要醬子講?因為差別事的因果才可以應用滅不待因~~這概念要先有,等下就會講到差別事的因果才可以應用滅不待因。
所以鐵錘就好像論前面所說的只能算是在一定的時間以後改變差別法的俱有滅因,而不是能夠剎那毀滅差別事的近取滅因,剎那毀滅差別事是瓶子這個法的本體。瓶子這個法的本體是什麼?如用本體的角度它是空性,本來就沒有這個東西、這個本體是幻有的,前面不是有提到法爾他是勝義空性的關係,這都有關連的,那鐵鎚它就不是瓶法的本體的近取滅因,鐵鎚打破瓶子的鐵鎚它是屬於俱有滅因、不是近取滅因。
那此處所說的不待因滅的這個「因」應該是指近取滅因。用白話講~~我們之所以說滅不待因、或者剎那間就無常了就沒有了再產生,你心裡要明白這個剎那間無常再產生、這就回到剛剛講的真正世俗是一個假相、是一個幻相,那它本來是空性的東西,那是為什麼才產生有呢?是因緣有它才產生的,這個產生了以後,當這因緣沒有掉、它當然就沒有了,可是沒有以後還有其他的因緣都還存在,所以它又會產生。因此才會叫做剎那生滅、剎那生滅,這概念是在這裡,所以講它滅的這個概念是在它的體上面、是在它的近取的滅,它是一種近取的滅,它是差別事的滅而不是差別法的滅。那我們鐵鎚滅掉這個瓶子它所滅的不是差別事、它所滅的是差別法,因為瓶子本來有一個瓶子的形狀,你鐵鎚砸下去瓶子那些碎片還在、只不過是瓶子的形狀不見了,以這個概念來想的時候,你就知道這個待因的東西這一種滅不屬於近取的滅、不是差別事的滅、是差別法的滅,而差別法的滅並不屬於滅不待因這個範圍,滅不待因這個範圍指的是差別事不是差別法。
另外上次討論過的死亡,後來我再繼續想清楚,我的感覺死亡本身這指的並不是近取滅,死亡也是一種俱有滅((嗯,跟我的直覺相符 20241017)),我們一般講無常……剎那生滅,假如這個剎那生滅這種不待因滅是死亡的話,那就代表我們每一剎那都要死一次,事實上不可能,你說我死了又復活,死了又復活這是一種很複雜的情況怎麼可能我們完全沒有感覺,是吧?!所以在這個角度死亡本身是屬於俱有的滅,俱有的滅就像老、病、意外等,生命本身是一種總相的描述,可真正不觀待因這角度認為萬法無常這個角度所討論的是近取因,就是在它的體的方面才叫做近取因,相、跟用應該都是屬於俱有因那邊。
由醬一個分析你就可以全然接受~~你看到很多你認為是滅因的,它是滅因、但它是屬於差別法因果的滅,那個差別法因果的滅跟我們現在所講的不觀待因這種滅這種無常不一樣,不觀待因這種滅都是差別事的因果的滅,那差別事就涉及到體的部分。要不然你想一想若死亡也算近取滅的話,那就算在不觀待的範圍裡面那我們每一剎那都死一次,或者你看到外界所有生物每一剎那就死掉一次,這實在講不通的!雖然現在我是這樣解釋可能也沒辦法拿掉所有的疑點,不過基本上那個原則就可以建立了,就比較清楚當他們在講不觀待因的時候這個滅、不觀待因的這個滅指的是哪一種滅,我們經常是把屬於差別法的滅因當作滅,其實這個滅跟不觀待因的滅所談的不一樣,就你把那個滅當作因果的果的話,那這種滅有2種滅,1是差別事的因果,1是差別法的因果,不觀待因的時候講的是差別事的因果、不會涉及到差別法的因果,那差別法的因果一定觀待因。醬你們就應該懂了!
他宗就用另外一個角度辯說,就他把滅本身定義成無實法所以基本上還是要因。滅是無實法、但他是有原因的,那這個原因造成他滅可這滅本身是無實法,白話講~就有原因造成不存在的東西。
這點自宗很容易破~~你有某個原因會造成一不存在的東西,那是不是就等於這個因什麼都沒有做。醬懂?他意思就是醬子。因為對方說滅是一種無實法、是由因的造成的,無實法就是不存在的東西,是有原因造成這個不存在的東西,這個東西叫做滅的話它是有原因造成的。反過來講,你這個原因造成的是不存在的東西,是不是等於你根本什麼都沒有做?你沒有因~~你由這個原因造成不存在是不是等於這個因什麼都沒有做?那就等於是沒有這個因。
差別法的因果~要看果,果是分別念、總相就是差別法的因果、果是自相就是差別事的因果
滅不待因~無觀待因~近取滅因~差別事的因果~涉及體
死亡~觀待因~俱有滅因~差別法的因果~涉及相、用
死亡(i.e.總相果而不是自相果)之因屬俱有滅因(如老、病、意外等)而非近取滅因(=無觀待因)
他宗~滅是無實法是有原因造成的,白話講~就有原因造成不存在的東西
自宗~你這個原因造成的是不存在的東西,是不是等於你根本什麼都沒有做?那就等於是沒有這個因
…能立同性相屬/證成義理同性相屬量/遣除彼運用不定/無觀待因/遣諍/遣此因不定之過
他宗:謂因緣聚集全然如果芽,此則無觀待即生:不一定。自宗:此等因果聚合皆變遷時間,觀待之故非不定。
他難:因緣具足理應「不觀待因」即刻生果,然事實上不一定,多數仍須觀待時間變遷。自性因論式:具足因緣之果即刻可得,不觀待因故→不定
駁斥:因緣具足後所成「果」,本須觀待時間「因」逐步成熟至究竟,非有不定過。果因論式:具足因緣之果逐步成熟,時間變遷故→非不定;時間變遷是差別法彼生相屬的「因」,彼「果」則是果的成熟度(相)。
他宗:謂「滅」如所作法亦觀待時。自宗:若觀待時之所作變,則1成隨即毀滅無觀待,or 2不變如前無損住。
他辯:所以,「滅」即如因緣所生法一樣須觀待時間。
駁斥:若滅前彼相續不變爾,(一)因緣所生法的第二剎那等同滅前之最後剎那,則馬上滅、或者(二)因緣所生法的滅前之最後剎那等同第一剎那,則永不會滅。
他宗:謂因緣聚合無變之一體,是故此不觀待因不成立。自宗:聚合猶如後萌生,一體之故初應成。
再辯:因緣具足之所作法從第一剎那至生果前最後剎那皆為不變之一體,因此汝說彼法可於第二剎那依不觀待因而無常滅,不能成立。
駁斥:若彼法自始至終皆一體,那因緣具足第二剎那應等同最後剎那亦可生芽。
那因不成講完了,現是進入因不定,這涉及到因第2相不能成立,
頌詞前一半講他宗~~謂聚集全然如芽,此無觀待不一定。後一半講自宗~~此等聚合皆變遷,觀待之故非不定。先看長行~~
他宗認為~~理論上按照你的不觀待因的這種定義的話,你只要因緣俱足應該是馬上生果,但事實上不是醬子,還需要經過時間才能夠生果。在這裡將這句話列了一個自性因的論式~~具足因緣之果即刻可得,不觀待因故。具足因緣之果應該即刻可得,有法是這個果,這個果應該要馬上可以得到、這是所立是他的宗法,為什麼?不觀待因故,這整個就是所謂不觀待因的論式。現在認為→不定,意思也就是即刻可以得果、跟不觀待因這2個本身是不是有隨存的關係?現用白話解說這論式為什麼叫不定,就因的第2相不成立~~因為不觀待因所以你馬上可以得果,結果發覺不是醬子。不定意思是所立跟能立,就即刻可得果、跟不觀待因這2個沒有同體的關係,理論上若你是不觀待因應該是即刻可得果,那現在發覺不對、不定,為什麼不定呢?因為還需要時間,並不是所有因緣俱足以後馬上可以得果、沒有這個事。並不是不承認你因緣俱足以後不能得果,而是因緣俱足以後理論上你假如不觀待因的話應該是馬上可以得果,可事實上你沒有辦法馬上得果。頌詞就不解釋了,看了長行、加上頌詞有加一些註解其意思就跟長行一樣,應該可以了解了。
自宗破斥~~因緣具足後所成的「果」,本來就是須要觀待時間這個「因」逐步成熟至究竟,非有不定過。這用白話講~~因緣具足以後馬上成立一個「果」,可是這個果需要有時間讓它慢慢成熟,這是合理的。比方,一個種子種到土裡面時所有因緣都給它了,肥料、陽光、水等等,雖然要經過10天半月才會長出芽來,可是當你因緣都給了它的時候這種子本身已經產生變化,這個變化就是廣義的果它已經有了、不是狹義的那個芽的果,若有辦法每天把它拉出來用顯微鏡看看、比較之下它已經不是原來的種子了,它已經慢慢在變成芽的初步,需要時間逐步成熟,所以它並沒有不定的過。意思是~~你要他馬上成果,你講的是最後的那個究竟果,可是它有沒有成果?有,後面有這個的辯論,假如你認為沒有成果就代表它不變,假如不變那造成的過失是很嚴重。簡單講,也就是你因緣俱足那一刻它已經變了,只是這時不是變出你要講的那個東西,所以它還需要時間讓它慢慢成熟。這裡若要列出它的論式就果因論式~~具足因緣之果是逐步成熟,時間故。這裡有法是具足因緣之果,他宗有法也是具足因緣之果、一樣只是它是即刻可得,自宗這邊果是即刻可得但它要逐步成熟,這時需要的就是時間的變遷,所以並不是不定,意思就說~~不觀待因、跟即刻可得是可以成立的,只不過這當中要變成所講的那個果的時候這還需要時間的變遷,並不是代表不定。你前面是用不定把它否定掉,這邊告訴你它是即刻可得但需要逐步成熟、是醬一個角度。
所以時間變遷是差別法的彼生相屬的「因」,彼「果」則是果的成熟度(反體)。
我一直在強調差別法彼生相屬、跟差別事彼生相屬為什麼重要,因為它很多東西都會涉及到這個,這個東西要把它建立以後就能理解。所以當它在講時間變遷、這個時候這個因果是屬於差別法的因,那差別法的果就是果的成熟度、這個就是反體了。什麼叫果的成熟度?就它都是有果,可從一個你眼睛看不出來的果到最後變成果,你也知道果是慢慢長大成熟的、或者那個芽也是從土裡冒出來變成芽這當中也是一直在變化;所以這個變化的果的本身就是屬於反體的果,它是在變化不一樣成熟度的樣子,所以這一類的東西它是屬於差別法彼生相屬;假如是在差別法的這種因果基本上並不能列在所謂無觀待因的範疇裡面。
他宗又繼續辯:謂所作亦觀待時。自宗:若觀待時所作變,則成毀滅無觀待,不變如前無損住。
他辯:所以,「滅」就如因緣所生法一樣、它需要觀待時間。意思就是時間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因,所以需要觀待這個因。那剛剛花那麼多時間解釋差別法的因果、差別事的因果,也就是時間是屬於差別法的因果,這時候不是我們所講的不觀待因的這個範疇裡面;他宗意思就是~「滅」像因緣所生法一樣是觀待時間的,理論上就是時間本身也應該是滅的因,就需要有醬一個因在裡面。但我們剛講過這個因是屬於差別法的因、不是差別事的因。
自宗駁斥:若爾,如果照你醬子講時間也是一個滅的原因的話,那在要滅前他相續是沒有變化的,若照你的講法~認為滅需要有一個時間、在這中間它都沒有變化。假如都沒有變化,那過失(一)因緣所生法的第二剎那就等同它滅前的最後一剎那,這什麼意思?用10天來比方,需要10天的時間,在這10天裡面若它都沒有變化的話,就代表第2天跟最後它要滅前的1天是一樣的,因為都沒有變。假如它都是一樣的話,那它應該馬上就滅,因為它第10天跟第2天是一樣的,那第10天以後就滅了,那為什麼第2天以後可以不滅呢?!應該是第2天就滅了。這裡要講的是真正那個是有變化的、並不是過程中一成不變。再來,(二)因緣所生法的滅前的最後一剎那等同第一剎那,因你說不變,那第2個過失就是第1剎那它永遠還需要10天以後才會滅,若滅前最後一天跟第一天是一樣的話,那第一天永遠有10天以後才會滅,所以它永遠不會滅。
所以你不能講它沒有變化。
他宗繼續再辯:謂聚無變之一體,是故此因不成立。自宗:聚合猶如後萌生,一體之故初應成。
他宗繼續辯:因緣具足之所作法從第一剎那到生果前最後一剎那都是不變的一體,就他們認為這是不變的,用醬一個理由,所以你所說的~~彼法可于第二剎那依這不觀待因而無常滅,是不能成立。這還是回到他們認為是沒有變化。
自宗駁斥:若彼法自始至終都是一體沒有變化的話,那麼因緣具足的第2剎那應該等同最後剎那亦可生芽。就說都沒有變,概念跟上面是一致的。
其實這裡並不是那麼難懂,只是複雜了點。***需要搞清楚的就是~~滅是因果時,有因最後滅、滅是果,那他所講的滅不待因的滅果基本上指的都是差別事的因果。為什麼是差別事因果剛剛已經舉例解釋過了,就真正空性是怎麼來的,我們知道空性以後,也知道世俗真正的都是幻有,幻有是靠因緣有,所以,因緣在的時候他出現、因緣不在的時候他就沒有掉了。用醬一個角度來講是他的本體,現在所涉及到的是他本體的問題,所以滅不待因討論的是本體。那另外有一種是有滅因的,不是這裡所講的、不能適用滅不待因,因為他是屬於差別法的因果。這一部分是有因的,就像鐵鎚打破瓶子、或者人的死亡這一類就不適用滅不待因,因為他是屬於差別法的滅不是差別事的滅。
***差別法彼生相屬、差別事彼生相屬
滅不待因~無觀待因~差別事的因果~涉及體因為空性故
有滅因~差別法的因果~涉及相、用
滅不待因的滅果基本上指的都是差別事的因果
有滅因的,不能適用滅不待因,因為他是屬於差別法的因果,就像鐵鎚打破瓶子、或者人的死亡這一類就不適用滅不待因
現在再回顧一下33、34的科判、課文,你就會比較清楚了。
♥什麼是證成名言理呢?就是依靠三(支論式)相齊全的推理,了知法相與名相之間是能立所立的關係。\你們方便的時候,看一下《中觀莊嚴論釋》,前面已經講了。意思就是說,法相和名相之間的能立所立關係,依靠宗因喻三支論式齊全的方式來進行建立,這叫做證成名言理。
意思就是說,這個同性相屬,是依靠分別念的操作,或者依靠分別念執著的情況下而成立的,它的名言是成立的。如果它的名言不成立,那它就不是真正的因了。
♥同性相屬~證成名言相屬
法相名相之相屬,以及總別之相屬,皆以錯亂(分別念)立一體,方得成立非其餘。
別人如果問:同性相屬的名言如果成立,那它是以證成名言量來成立,還是以證成義理量來成立?
我們首先給他回答:應該是以證成名言來成立。為什麼這麼講呢?因為,從名言的角度來講,它們的同性相屬應該是成立的。
怎麼成立呢?比如說法相和名相:項峰垂壺是黃牛的法相,那麼我們可以立一個論式:這個動物(有法)就應該是黃牛(名相) ~這是立宗,因為它具足項峰垂壺(法相、因)之故,依靠法相成立名相。
這是在用法相來建立名相,實際上,這是把事物的總相和別相混為一體的一種執著法。
為什麼呢?因為,最開始立名的時候,看見一個動物有項峰和垂壺,命名者說這叫作黃牛。後來,人們也把自相和總相誤認為一體,凡是有了這種特點的動物,全部叫作黃牛。就像知言解義的眾生,最開始的時候,人們叫作人,從此之後,知言解義成為人的法相。
♥同性相屬~證成義理相屬
子1、運用因~~謂凡有彼滅如瓶,聲亦有即自性因。
➢ 運用因這個推理也非常重要。因為,我們要知道瓶子、無常、存在三者是一個本體,那就必須通過比量來了知。
➢ 比量有相似比量和真實比量。相似比量在這裡不能用,一定要用真實比量。真實比量有三種因:果因、自性因和不可得因。當然,我們講第十品的時候,會對大家廣說。
➢ 我們剛才說,從名稱上應該叫作同性相屬,這是成立的。這是由前面的推理來進行說明的,比如說前面這個動物可以叫作黃牛,因為它具足項峰垂壺之故。項峰垂壺跟黃牛有一種同性相屬的關係,所以這個名稱成立。
➢ 義理成不成立呢?義理也成立。怎麼成立呢?
凡是有(存在)的東西,必定是無常(毀滅)的,就像瓶子一樣。我們發出來的聲音也是如此,這就是自性因。
所謂自性因,就是它的因和立宗之間,有一種同性相屬的關係。這個自性因可以分2種:一個是觀待自性因,一個是清淨自性因。
子2、遣除彼不定~無觀待因
♥什麼是無觀待因呢?凡是存在的東西,必定是毀滅的,就像瓶子一樣,聲音也是如此。
真實無觀待因~~已生之法決定滅,無需其餘之滅因。
我們可以建立這樣的論式:凡是存在的萬法(有法),它決定會滅(宗),因為不需要其他的滅因(因)。(滅不待因)
不管是我們眼睛看見的東西也好,或者心裡所想的東西,或者說輪涅所攝的一切萬法,此中即使有勝過涅槃之法,它也是如幻如夢,也是顯而無自性的。
因此,輪涅 所攝的全部會滅。只要存在,一定會滅的。為什麼一定滅呢? 因為它不需要其他的因。(也就是滅不待因)
如果需要其他的因,恐怕很有可能:①滅因沒有遇到它,或者滅因接觸到它之前,它一直存在;②或者滅因沒有碰上它,它永遠都存在下去。
但萬法並不是這樣,只要它存在就會滅的。就像我們向空中射箭,不管怎麼樣,箭也會落下來。它落下的原因是什麼呢?
通過射箭者及弓的力量,只要它一上去,那就不用其他的東西使它掉下來,它自己馬上要墮下來的。
同樣的道理,一切萬法,不管柱子、瓶子等,只要產生,只要存在,它的本體就是剎那性的,就是滅亡性的,不需要其他任何東西把它摧毀之後才滅亡。所以,不需要其他的因來摧毀。
遣諍~遣此因不成之過~~謂滅觀待他因故,此無觀待不成立。
有人認為,這種(滅不待因)推理不正確。有些說不成立,有些說不一定,下面就遣除這些諍論。
對方說:這個滅法,實際上要觀待其他的因。當然,有個別的法不需要觀待其他的因,像天空中的雲、閃電,還有瀑布等。
這些快速滅亡的東西,它們剎那生起的瞬間,自己都會滅亡的。它們應該不需要其他的滅因,因為起現之後就馬上滅了。
但是,有一部分不一定是自己滅的,它們必須依靠(觀待)其他的法來進行摧毀。
比如說,樹木是依靠火的焚燒才滅亡的;又比如瓶子,首先陶師做,做完了以後,中間有一段安住的過程,最後,因鐵錘或其他東西的摧毀才滅亡;(樹木本身自己會滅亡這是自性因是差別事的滅因,若靠火焚燒才滅亡的這是差別法的滅因)
還有犛牛,牠也有開始的出生和中間的存在階段, 後來屠夫才把牠殺了(差別法的滅因)。
所以,有些法有產生存在和最後滅亡的過程,當它沒有遇到滅因之前,它一直是存在的。這就是世間當中,從來沒有學過無常觀念的人的看法。
自宗駁斥~~所毀滅事有實法,滅法無實此二者,皆牽涉滅之名義,然二者悉無需因。
薩迦班智達回答~~你們剛才所說的滅法,應該有兩種。①②
一個是①所毀滅的法,比如說瓶子、樹木,或者我剛才所講的犛牛等等。這些法是即將要毀滅的法,就是所毀滅的有實法是一種。
還有一種,瓶子②已經摧毀完了,犛牛已經死完了,柴已經變成灰了,都沒有了,這些是已經不存在的滅法,這是第二種。
總之,所謂的滅法有兩種,①所毀滅的滅法、和②已經毀滅的滅法。這兩種滅法都涉及滅法的名和意義,都有滅法的名稱。
世人經常這樣稱謂:①所毀滅的柱子、所毀滅的樹木等。還沒有滅完的有實法也有一種滅法的概念;然後,②已經滅完的法,已經毀滅的柱子,已經殺完了的犛牛等等,它們也有滅法的概念。
其實,這①②兩種滅法都不需要其他的因。不管是有實法的滅法也好,或者是無實法的滅法,這兩者都不需要依靠其他的法來毀滅,都不需要滅因。
先說無實法~~瓶滅無實不待因,
前面說:所毀滅的有實法的滅法,還有已經毀滅完了的無實法的滅法,它們怎麼都不需要其他毀滅的因呢?下面講這個問題:
瓶子的滅法如果是無實法,那無實法根本不需要觀待其他的毀滅瓶子的因。如瓶子的滅法需不需要其他的鐵錘等滅因呢?根本不需要。
為什麼不需要呢?因為,你說瓶子的滅法是無實法的滅法,如果是無實法的滅法,那就跟石女的兒子、兔角、龜毛等沒有任何差別,它們的本體依靠另一個法能不能產生呢?不可能。
瓶子的滅法如果是無實法,而且這種無實法是由其他的鐵錘等來摧毀瓶子,然後才產生,那這是不可能的。((一開始師兄有分析在同性相屬的時候有無實法跟無實法、有實法跟無實法、有實法跟有實法,那這裡瓶子滅了是無實法,鐵鎚是有實法))
無實法實際上沒有本體,任何一個因不可能讓它產生,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因也不能產生無實法。如果可以,那石女的兒子在因緣具足的時候,就可以起現了。這有許多過失。((石女兒是無實法))
如果你說這個滅法是無實法的滅法,那依靠任何一個因不可能產生的。總之,你們不能承認~~這種滅法是無實法的滅法。
再說有實法,①自體的有實法~~有實自成何需因?
反過來說,如果剛才的滅法是有實法的滅法,那它要麼是①自體的有實法,要麼是②他體 的有實法,除了這兩者以外,有實法不可能有。
這樣一來,剛才瓶子的滅法是不是瓶子自體呢?如果是瓶子自體,即瓶子自體是滅法,那滅因自然而存在,不需要其他的滅因,這就是「有實自成何需因」?((自己自體有滅因就不需要靠其他滅因))
如果這個滅法是有實法,且與瓶子自體無二無別,那瓶子自體成立的時候,它的滅法也已經成立。
那這樣,除了瓶子以外其他的鐵錘或者說其他的兵器等就根本不需要,即不再需要其他的滅因。
再說有實法,②他體的有實法~~他因所作彼不滅,是故成立滅無因。
如果你們認為是第二種,也就是說~~是瓶子以外的其他一種有實法的滅法:
如果是其他的滅法,儘管它是依因所造,但瓶子自己的本體就永遠不會滅亡。
為什麼呢?這個滅法跟瓶子的本體是他體的緣故。雖然瓶子以外的他體已經滅了,但是瓶子它自己的本體,卻變成了恆常不變的東西。((有實法這瓶子跟滅法是他體,那滅法已經滅了,那瓶子這本體卻沒有滅))
這樣一來,那就有瓶子永遠不滅的過失;是故成立滅無因。((有實法他體的角度,本體跟滅法是他體,滅法滅了、本體就永遠存在,有醬過失)) 這一點,對方也是不敢承認的。
我們通過這種觀察方法,得出了這樣的結論:瓶子不需要觀待任何其他東西來進行摧毀,不需要觀待其他滅因,它自己也會滅亡的。
遣諍~遣此因不成之過~~對方:謂滅無實因所作,自宗駁斥:若爾自成無觀待。
對方一直這樣認為:剛才瓶子的滅法,是通過因緣而造成的。
比如瓶子最後已經滅了,它是旁邊的人用鐵錘來摧毀的,那瓶子的滅法,實際上是依靠其他的因緣造成的,而且這個滅法是無實法。
自宗駁斥:如果對方這樣認為,那對我們來講,這應該是一個很好的消息。為什麼呢?因為我們一直在說~~不用觀待其他的因,無觀待而滅的。
而你們剛才說,滅法依靠因緣而產生,既然依靠因緣而產生,那對我們的觀點,應該有個更好的解釋。也就是說,間接地,自然而然地成立了無觀待因。(如下自釋)
自宗自釋~~無實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彼二意義實相同,如見無與無所見。
怎麼會說對我們的無觀待因是更好的證實呢?因為,「無實法用因緣來造」和「因緣什麼都沒有造」,這兩個意思完全相同。
比如我們說「石女的兒子是依靠因緣而造的」,以及「因緣什麼東西都沒有做」,實際上這兩個內容一樣。
就像世間當中人們認為,「我看見虛空」和「我什麼都沒有看見」,這兩個內容完全是一樣的。
因為你說看見虛空,其實什麼東西都沒有看見,這叫做看見虛空。什麼東西都沒有看見,這就是看見虛空的一種標誌。
或者說,我心裡什麼都沒有觀想,什麼都沒有作意,無觀想無作意,這兩個完全相同。
遣諍~遣此因不定之過~~他宗:謂聚齊全然如芽,此無觀待不一定。此等聚合皆變遷,觀待之故非不定。
對方論師這樣認為:你們認為一切萬法都是毀滅的,因為不觀待故,這種說法是不一定的。
為什麼不一定呢?世間當中有許許多多,雖然因緣已經聚合,但是並沒有產生新的事物,萬法必定會毀滅,因為不觀待故。對方給我們提出來的比喻卻是~~雖然因緣全部具足,但不一定產生。
我們要論證的是,必定會毀滅,不觀待(因)而毀滅。
然後他們說~~不觀待,(滅)不會產生,((對方認為一定要有觀待才會產生滅))
比如:近取因的種子,還有俱有緣的地、水、火、風等全部已經集聚了,但是,不觀待其他的因也不會長出苗芽。
就是世間當中,這也完全成立,所以還是要觀待。雖然所有因緣全部具足,但是,長出苗芽還有一定困難。因此,柱子雖然是存在的,但它不一定是毀滅的。~~對方從這方面來給我們論證~說明滅還是要觀待其他的因緣。
薩迦班智達的回答~~若觀待時所作變,則成毀滅無觀待,不變如前無損住。
對方認為~~人活著的時候,是不會滅的,只有到了滅因出現的時候才會毀滅。任何一個東西都有形成、存在、毀滅的過程。
我們要把這樣的邪知邪見徹底摧毀,必須要運用這種推理~~
我們這樣(自宗)回答對方:如果觀待時間,所作的毀滅時間還沒有出現之前,它會不會滅?
或者說,你們認為這個瓶子可以住留100天,到了最後一天它才毀滅,在這之前它一直存在,因為時間還沒有成熟的緣故。
如果你們這樣認為,那我問你:這個瓶子從形成的那一天開始,到最後毀滅的第100天之間,它自己的本體有沒有毀滅,有沒有變化?
如果你說,從第1天到99天之間這個瓶子的本體沒有變化,那這有很大的過失。
《中觀莊嚴論釋》:就像第1天的瓶子能住99天一樣,到了最後99天時候,這個瓶子還可以留住99天。
為什麼呢?因為,第99天的瓶子與還可以留住99天的瓶子是一體之故;或者說,第99天的瓶子與第1天的瓶子是無二無別的緣故。
而你們承認瓶子的壽命只有100天的時間,但是按你們的觀點,瓶子的壽命變成不只兩個99天了。所以,你們不能這樣承認。
他宗繼續再辯:謂聚無變之一體,是故此因不成立。自宗:聚合猶如後萌生,一體之故初應成。
對方進一步說,由於田地、種子等因緣在第一剎那具足,然後一直到生果之前的最後剎那,一個法一成不變,一直不滅。所以你們前面講的,不觀待而馬上毀滅的說法不成立。
自宗駁斥:對方的這種說法,以剛才的推理來進行論證,很容易推翻。
這種觀點不合理。就像聚合以後到最後末尾的剎那一樣,這兩者之間如果是一體,那麼最開始的時候,也應該發出苗芽。為什麼這麼講呢?
比如說,種子與地水火風大概在春天三月份的時候集聚,過了一個月以後,就開始出現苗芽。
如果你們承認,在這個期間一直不改變,那有很大的過失,就與我們剛才推出的過失一模一樣。
這樣一來,在種下莊稼、播下種子的三月,也應該馬上發出苗芽。((因為是一體之故,無二無別))
本來是過了一個月以後才發出苗芽的,但你承認前後之間聚合的因緣本體是一體,本體沒有改變,那就成立在播種的時候長出苗芽。
比如一個人懷孕,胎兒住胎9個月,如果你說胎兒在這個時間當中不會改變,那剛懷孕那天懷著的,應該是9個月後生下的孩子,並且,在那一天也應該生出來。為什麼?因為本體是一體之故。
以這種推理方式來進行論證,即可遮破對方的觀點。
34課討論:
N:關於33課頌詞~~法相名相之相屬,以及總別之相屬~~這不太清楚,法相名相,比方,這動物具有項峰垂壺這個法相、立個名相叫黃牛,這之間相屬可以理解,但總別之相屬跟法相名相之相屬有關係嗎?還是另外有一個叫總別之相屬?
師兄:好問題!法相名相基本上是同性相屬,這道理是用名言證成、大家已經知道了,那總別也是同性相屬,為什麼總別是同性相屬?先搞清楚***什麼叫總別?比方,樹代表所有的這是一個總,若說中間的別就一株鳳凰木,那一株鳳凰木這個樹、跟整個樹的這個總他們基本上是不是也是一個本體的反體的概念?哪一個是本體?現在是講所有真正的樹,比方,一株鳳凰木這個樹本身是一個本體、它是真正有的東西,但我們現在叫這個樹為鳳凰木,這個鳳凰木就變成反體了、是一個分別念。本來是這一株樹、是一個本體,然後你現在叫它鳳凰木,這是不是反體?!這當然是反體。或者你不叫它鳳凰木、你只叫它樹,那這個樹是不是也是反體?!當然也是反體,因為你現在都是用分別念建立它的名字。所以這株樹、或者這株鳳凰木基本上跟這個真正樹的本體他們都是一本體異反體。
我是認為在講到這個地方的時候他用總別的相屬指的也是同性相屬,他是拿出這個例子告訴你名言證成的同性相屬,還有總別之間也是一種同性相屬。頌詞的意思是~~跟你講說像這樣的情況他都是用分別念去立的,因為這種相屬都不是真正實有的、都是用分別念去立出這種相屬。為什麼他叫做~~方得成立非其餘?意思是你一定要用分別念,因實際上是不能成立的。
堪布在這裡解釋的方法是把總相當別相,意思是把這一株所謂的樹、這是分別念的東西,你就認為他就是外面的自相,也就說是把總相當作自相的角度,這點對法相這個概念來講是很重要的,也就說義共相這個概念是很重要的。因為我們每一個人腦筋裡面所成立的義共相其實都不一樣的、是沒辦法產生交集的,那是因為我們有一個歪打正著的將這一類的東西都跟外面的一個自相連在一起,你是、我是,就因為有這個連結我們就變成有辦法交集了。你在講鳳凰木的時候,不管我腦筋產生什麼樣的義共相我認為你講的就是外面那株鳳凰木;你也是一樣,你在講鳳凰木的時候,你腦筋裡面產生的義共相不管是什麼樣你都認為他就是外面那株鳳凰木。因為醬子,我們兩個各自所得的義共相就產生共同點~~就是外面那株鳳凰木,所以變成有辦法溝通。可這是一件事,跟這裡頌詞所講的東西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我是認為這頌詞是在強調同性相屬這種相屬你一定是要用分別念去成立。醬解釋回答了你的問題嗎?
N:所以說這個法相跟名相、或者這個總跟別,因為都是分別念產生的,所以他都屬於無實法,是嘛?
師兄:他們都叫做同性相屬,都是靠分別念產生的、並不是實在有的一種相屬,因為是總相故也可以講他是無實法,無實法也可以說是總相的一種,但講總相比較妥適、因總相範圍比較寬,那講無實法就怕你有時會將他relay 到不存在的。其實,所謂的總相他是分別念的東西,前也學過他是一種耽著境,當然是無實法、是不存在的,因為真正存在是自相。我意思是你在這邊用無實法也沒錯,但用無實法可能你就會聚焦到石女兒那些否定上面去了。
N:了解,那等於就是說這個論式~~這個動物就是黃牛、項峰垂壺故。那這個動物就是事相,事相就是外面那個自相,法相、名相是分別念的總相,醬理解對吧?!(對!)那總別也是一樣,總就像剛才講的樹的總、別就是鳳凰木,那他的事相是什麼?
師兄:現在是醬子,我們有2個角度,我們先用黃牛這比較容易理解的角度,這時事相就是這個動物,當醬子講時這個動物本身是外面有一個實實在在黃牛的動物在那裡,這時候這叫做事相,所以這個事相嚴格的講是自相。我們的所取境、就是以境的角度來講他是一個自相,***什麼叫自相?就是所取鏡。***什麼叫所取鏡?就他是存在的,你再回去看以前的那張圖表。以這個角度來講事相代表的是自相。由這個自相你可以由分別念產生他叫做黃牛,黃牛這名相是百分之百的分別念,因為是你自己任意給他取的名字這當然屬於總相。項峰垂壺,這是義共相、是標準的總相,醬這3個就很清楚了。但是,在廣義來講有時候你也可以把這個事相不是用自相、你直接用一個總相也可以當作自相,這時候你這個動物的概念是一個分別念的概念的時候也是可以並不是不行。醬懂?就有2種情況,但為了要讓你正確的了解,你現在還是把事相當作是外面的自相、外境存在的東西~~這是一點,這講完了以後,再把這公式套到總別的部分,那就回到~~這個植物叫做鳳凰木、或者他是樹裡面當中的鳳凰木。之所以要醬子講,最重要是要區分第一個~***事相是什麼?就外面真正有一株鳳凰木、那是一個事相,就像外面有黃牛那個動物這是自相,那自相就是事相。那這個事相你可以叫他鳳凰木,這時你用別的角度他叫鳳凰木,那這鳳凰木本身是不是就算是總相?當然是、他是分別念。對吧?你等於給他取一個名字。或者外面這株植物你叫他樹,那這個樹本身也是分別念,可是這個分別念是屬於總相的分別念,醬他就可以包括鳳凰木、桃樹、李樹等所有的樹都可以包括~~在這個角度,你也可以很清楚的區分總別裡面有哪些是總相、哪些是真正的自相。那這個頌詞本身要強調的是~~法相跟名相之間可以用總相建立出一個同性相屬的關係;同理,總跟別之間也有同性相屬的關係,由剛剛這個例子就可以知道他們都算是一個反體。
N:那等於是說~~總跟別都是一種反體,可這裡我不懂他的自相是哪一個?
師兄:那就是外面有一株植物,這個植物是鳳凰木。嗯,我知道你的問題出在哪了,就在總別這裡面他倆都是反體,那他們的本體是誰?他的本體就外面、你現在前面100公尺地方有一株鳳凰樹,這是一株植物,對吧?這時你也沒有叫他鳳凰木、你也沒有叫他樹,他本身是代表一個自相、是一個所取境,他是誰所緣的?是你眼睛所緣的、他是一個所取境、他是一個自相。可是這一個自相這時候你開始用分別念,你叫他鳳凰木、又或者你叫他樹,當你叫他樹的時候你是用總的概念來叫他的,他是一種樹,這個樹本身也是一種分別念。鳳凰木是用別的角度、他也是一種分別念。所以這本體指的就是前面100公尺地方有一株植物在那裡、這就是本體,本體一般都是你無分別識看到的、不會是分別念看到的,一講反體的時候就是分別念看到的。樹一定是分別念產生的、鳳凰木也是分別念產生的。
N:另外~~無實法對無實法,因為無體故不能成立相屬,那無實法跟有實法,因為只有一體故也不能成立相屬,最後,有實法對有實法,這時有所謂的同體相屬,那成一體故不成立,這個……
師兄:因為同體以後是不是只剩下一個?應該要2個才可以成立實有相屬,你講他同體,那2個只剩一個了,一個怎麼成立相屬?因為一開始就說了~~要2個法才能成立實有相屬。那現在是在講實有相屬沒辦法成立、並不是講分別念的相屬沒辦法成立。為什麼實有相屬沒辦法成立?既然是同體那不就2個變成是一個東西了。
N:了解,就像講火跟煙均是有實法、又不是同體……
師兄:不能用這個例子,這是因果、是彼生相屬了,你要用火跟熱性,火跟火的熱性是一體的。
N:另外還有一個關於差別事的問題,彼生相屬有差別事、差別法這2種,那同性相屬,是否只有差別事才有同性相屬?也就說差別事可以是同性相屬也可以是彼生相屬,是嘛?
師兄:彼生相屬才有差別事的彼生相屬、跟差別法的彼生相屬這2種,用什麼做分別呢?就看那個果是差別事、還是差別法,若果是差別法一般就叫差別法的彼生相屬,是醬一個原則。但在同性相屬到底是差別事的同性相屬、還是差別法的同性相屬?有一個概念,***什麼叫同性相屬?就一本體異反體。一般講到反體都是差別法,講到本體一般都是差別事,由這角度你就可以看出來若是在同性相屬時就不需要區分差別事、差別法,沒有差別。因為一本體異反體,今天只用反體來討論的時候他也可以建立同性相屬,若用一個差別事、一個差別法來建立同性相屬可不可以?也可以。有沒有2個差別事之間可以建立同性相屬?理論上也可以,就剛講的火跟熱性,其實這2個是一件事,科學上火的解釋跟佛學火的解釋並不完全一樣,現是採用佛學的解釋~他認為是有火這個東西的,但科學認為火是一種溫度到了某一種溫度的時候他的表態……那我們現在就把火當作是一個自相,那熱性算不算一個自相?假如用性的話應該也算一個自相,所以自相跟自相之間也可以建立同性相屬,所以同性相屬並未醬子分。
那為什麼要特別討論一個差別事的彼生相屬、跟一個差別法的彼生相屬?因為這2個不太一樣,若用在同性相屬時沒有太大差別,但用在因果時這差別事因果跟差別法因果有非常大的不一樣。就像他講棗子放在盤子裡面,一般這種你不會想到他是因果,等你腦筋轉一下有差別法這種因果的時候你才會認為~~喔,對,他們是因果關係。那除了這個更重要的是為什麼要一直花時間複習這呢?就是他所講的這個不觀待因絕對是用在差別事的因果,像這裡明明在討論同性相屬、為什麼要把彼生相屬拉出來呢?因為這時候是把滅當作果,這個東西滅掉是果、那他有沒有滅的這個因呢?這個叫滅因,就因為牽扯到醬子才會牽扯到彼生相屬。本來在討論的是不觀待因、是屬於同性相屬的issue,那現在變成要把滅本身變成是一個果,那他有沒有因?所以這時候就扯到了所謂的彼生相屬。
彼生相屬有2類~~1叫差別法的彼生相屬、1叫差別事的彼生相屬,那今天講的不觀待因絕對是差別事才會有,差別法不能說他不觀待因,最簡單的理由就是~~以鐵鎚敲破瓶子來講他確實是有因的,可是這種因果是屬於差別法的因果;那今天講到滅不待因的時候,我們說的這因果是差別事的因果。為什麼會滅不待因呢?主要是根據本體的觀念,因為真正的實相是空性。因為有空性的關係、實相是空性,那怎麼會有「有」呢?這個「有」是假的。那假的他怎麼出來?他就是有因有緣,所以他一定是不能獨立自主、他一定是觀待的,是因為觀待以後才產生的。既然是觀待產生、為什麼滅不須要觀待呢?因為他本身是空性。這要想一想你就會發覺是很合理的。
所以這時他講的不觀待因就是~~特別的不要滅因的那個東西一定是牽涉本體上面的東西。比方,剎那生滅,若跟死亡那種概念是一致的話,那我們不是每一剎那都要死一次囉!你要知道死亡本身你是會有很多感受的,牽涉到很多東西,4大分解等等,那請問你~你有沒有可能每一剎那死一次?不可能。你每一剎那都死一次你不知道?不可能。所以無常這個東西所牽涉到的就是本體上面的變化,那為什麼本體上面剎那會變呢?就因為本體是空性,他之所以「有」是因緣造成的。那因緣有他造成了、那因緣用掉了他就沒有,再來因緣再產生他又出現。醬整個解釋就很合理。
這部分需要冷靜思考將之完全消化,所以才會不斷的複習。
~~~34課-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