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節課-第六品 觀相屬-破餘外道等-p228-20240904
依照慣例先看目前進度是在科判何處、以及今天上課內容:
簡易科判:
(丙三)彼識知境之⽅式分4
(丁一)總及別之証知⽅式…笫14課
(丁二)顯現及遣餘之証知⽅式… 第18課
(丁三)所詮與能詮之証知⽅式… 第25課
(丁四)相屬及相違之証知⽅式… 第30課~第42 課
(⼰⼀)觀察相屬分3 (庚一 ~庚三)-185
(庚⼀)破境之相屬分2( 辛一 & 辛二)
(辛一)總破
(辛二)別破分3 -195
(壬⼀)破同體相屬於外境上成立 -195 第30課
(壬二)破彼⽣相屬於外境上成立 -207 第31課
(壬三)破其餘相屬 -231 第 32課
(庚二)建立心前相屬分2 :(⾟⼀)心如何連結之理 (辛二)第33課
(庚三)宣說建立相屬之量 ⋯第33課
***重點提要
◆我們世間當中的任何⼀個遮破建立,都是依靠相屬和相違來進行判斷的。
➢(第六品)任何法不捨棄他法互相具有利益,便稱為相屬;
➢(第七品)互相成為能害所害則是相違的法相。
◆觀相屬品 主要是遮破外境當中真實存在的相屬,並建立⼼識上⾯的相屬。
◆依據法稱論師的密意,在事物的本質上同體是存在的,但相屬在本質上不存在;彼⽣存在、彼⽣相屬不存在。這⼀點⾮常關鍵。
◆ 1: ⽐如説我前面瓶子不可能存在,因為我眼識沒有見到,這叫遮破。
➢(這是以本體不可得因來遮破)
◆⼜或者,⽐如説我前⾯不可能有冷觸,因為熱觸存在之故。
➢(這是以相違可得因來遮破)
◆補充:從遮破的⻆度分(本體不可得因)和(相違可得因)
◆依靠相違進行遮破,與它違品的法,在它的範圍中是不存在的。-185
◆2: ⽐如說我前面有樹木,因為我已經看見松樹,這種推理叫建立。
◆依靠相屬可建立某⼀法的本體,或者建立它的性質、差別等。-185
◆補充:從建立角度:彼生相屬以果來推因,如以煙來推斷火的存在,叫做果因。
◆ 同體相屬…⽐如柱⼦無常,所作故。以所作來推斷柱⼦的無常性,叫做自性因。
***複習(壬一、破同性相屬於外境上成立 195)
◆辨別同性相屬於外境上不成立 - 第30課 -195
◆ ⽐如,火與火的熱性是不可分割的,火就是熱性,熱性就是火。它們是⼀本體之故,這在事物的本質上是存在的。
◆但是火與火的熱性結合起來的相屬或關係,卻是由分別念安立的。
◆ ⽐如,所作還是無常,都住在柱⼦的本體中,這自相的⼀體實際上是一個法,一個本體的法怎麼會自己與自己有聯繫呢?
◆所以我們可承許在事物的本質上,所作、無常和瓶子三法是一個本體。
◆但在分別念當中,可以把它們分出來,經由遣除非所作、常有、非瓶等反體來安立所作、無常、瓶⼦。這樣它們的關係來作三項推理就非常方便、合理。
***複習(壬二、破彼生相屬於外境上成立 207)
◆ 辨別彼⽣相屬於外境上不成立 - 第31課 -207
◆ 所謂的彼⽣相屬,必定前面是因,後面是果,而且是在心前建立。如果建立在外境上則有:
1. 前後相屬不合理,如種子苗芽、火和煙它們不會是同時。如果是同時,那因在時,果不在,那說它們相屬能成立嗎?-208
2. 中間連結相屬不合理,那這個連結是常有或是無常?
a) 如果是常有,那是無實法,它的本體不存在,也沒有作⽤,那如何連結因果。 -210
b) 如果是無常法,因為是剎那⽣滅,第⼀剎那產生因立即毀滅,那第二剎那根本無法與果連結,又如何相屬?-211
◆ 總之,因和果是彼生相屬,它們一個在前一個在後,無法形成彼彼所生的関係。如果因和果兩者同時存在,則成了毫不相干的他體法,兩者無法安立因果關係。
***32課前開示
◆ 觀相屬品當中,現在講第三個問題,主要破其餘外道和因明前派所承認的相屬。
这些相属,大多数都在《释量论》当中有广说;在《集量论》、《定量论》等相关因明论典当中,也都已经遮破了。所以,希望大家学习本论的同时,也应该参考這些书籍。
◆ 《釋量論》最后的偈頌中,法稱論師以太陽作比喻宣講學習因明的五種功德或勝利:
(克珠杰等论师认为《释量论》的最后偈文是萨迦班智达为了弘扬因明而发的誓言。
全知麦彭仁波切的注疏里面说:这个偈颂是前辈译师们的发愿。)
1. 太陽升起來時,它的光能焚燒世間的草木;學習因明會焚燒自他相續當中的各種外道、內道的邪見草木。
2. 太陽升起來時,它能放射出光芒;能放射出⽂殊菩薩所加持的陳那論師究竟密意的智慧光芒。
3. 太陽升起來時 它具足無量功德;學習因明能具足世出世間的各種功德,就像太陽具足百般功德⼀樣。
4. 太陽升起來時,它能光照被夜晚蒙蔽的鴟梟;依靠學習因明而產⽣智慧,能斷除各種邪門外道的見解和邪説,能摧毀各種諍辯。
5. 太陽升起來時,能使蓮花開啓;對佛陀和三寶具有信⼼的智慧蓮苞遇到因明後也會自然開啓,就像蓮花被太陽照射⽽開啓⼀般。
在学习因明的时候,每一天所学的知识,所学的道理,自己一定要通达;通达之后,看能不能在相续当中再三地串习。若法本上的意义,跟他的相续始终结合不起来。这样一来,永远也没办法得到利益。其实,直接或者间接,它是摧毁我们邪知邪见的一种妙药。
下面,我们继续讲其他外道的观点:
依此可将俱会集,差别以及差别者,
能作接触等相属,所有观点一并遮。
在真正的外境上,不可能有任何相属,依靠这些理证,可以破斥外道所承认的:俱有相属、会合相属、聚集相属、差别相属和差别者相属,以及能作相属和接触相属等,可以一并遮破完。
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
***破其餘相屬1棗核依銅盆之俱有相屬
外道是这样认为的:诸如枣核(枣子)放在铜盆里面,这就是俱有相属。
因为这两者是不同的物质,所以同体相属是不可能的事情;又因为这两个物质是同一个时间中存在的,所以彼生相属也不可能。
但这两者是一个物体依靠另一个物体的缘故,所以,它们之间有一个能依所依的关系。这种能依所依的关系,应该成为俱有相属。
我们可以这样遮破并建立自宗:
水果跟器皿之间,第一刹那的果实和第一刹那的器皿之间,同一个时间当中不可能有任何关系。
第二刹那的果实,以果实前面自己的本体,作为近取因;器皿对它来讲,成为俱有缘。
从这个角度来讲,它们之间也有一个关系。也就是说,第二刹那的果实跟第一刹那的依靠处,这两者有一种关系:俱有缘对果实起到一个不掉下去的作用。
依靠俱有缘而产生的东西,叫做所生,它们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所以,这两者,从不同时间来讲,它们之间有一种关系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没有必要安立俱有相属。
近取因(親因緣),对事物的本体起作用,豆子的近取因是它自己前面的种子。
俱有缘(增上緣),对事物的差别法起作用;豆子的俱有缘是外面的四大种((陽光、空氣、水、土))。
桌子对茶杯的本体没有绝对的作用,所以不是真正的因;而对它的差别———不掉下去、不落下去,这样的作用叫做俱有缘的作用。比如地水火风里面产生豆子,豆子的俱有缘是外面的四大种((這裡4大種不是色法4大種,助緣是指陽光、空氣、水、土)),而豆子的近取因是它自己前面的种子。
法称论师的观点:所有的相属,要么同性相属,要么彼生相属。这两种相属不包括的关系,在这个世间上是没有的。外道这样的分类,没有必要。
有谓无常依(觀待)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
***破其餘相屬2無常依常有之會合相屬
有些外道是这样承认的:檀香树等无常别法和常有的树木总法,应该是会合在一起的。
比如,金瓶的别法是无常的东西,金瓶别法实际上依靠瓶子的总法。前面第三品当中讲到了别法和总法,而外道认为它们之间有常和无常的关系,这种关系叫做会合相属。
((外道认为有一种总法存在,有时候叫总、有时候叫有支,有时候叫聚法,有各种名称。))
自宗遮破:实际上,这些说法都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具有实体的常法在世间上是不存在的,所以,依靠它的无常别法也不可能存在。
这种说法,就像是将一个在世间上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跟一个常法连在一起,如石女的儿子跟牦牛结婚一样;一个是无常的法,一个是常有的法,而常法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按照我们佛教的观点,这种会合相属在名言当中也是不存在的,更不要说在真实义当中了。
所以,会合相属也不可能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
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破其餘相屬3所作無常之聚集相屬
一类外道认为:所作、无常、声音,这三个异体法实际上聚集在一个事物上面,因此,这叫做外境上的聚集相属,就是在一个外境上聚集的相属。
《自释》里面是这样讲的:比如项峰、牛角、四个蹄子,这三个法聚集在一个动物上面,人们称之为黄牛;所以,不同的几个物体,聚合在一个本体上,这就是聚集相属。
自宗遮破:你们认为实际上真的有这三个法存在,前面观察同性相属的时候,就已经驳斥过了。
在真正的外境上,所作、无常、声音,这三个法的实体不可能单独存在。既然它们不是单独存在,那它们之间的相属也不可能存在,一个法不可能自己对自己相连。
所以,在实际的外境上,这样的聚集相属是不存在的。
而我们将它包括在同性相属当中,在意识分别当中,瓶子、无常以及所作三者,有一种同性相属。所以,没有必要单独分开。
若谓依他之他法,即是差别法相属。
***破其餘相屬4依他之他法之差別法相屬
有一种宗派认为,存在一种差别法相属,即依靠他法来了知另外一个法。比方,通过家门口放着的手杖,你觉得:哦!今天家里来了一位客人。
通过其他法来了知这个人的特征,这叫做差别法相属。
論主(自宗)遮破:如果差别和差别法,这两个处于同一时间,那根本不会有任何相属。
如以第一刹那通过手杖,在第二刹那的时候产生了一个持杖者的概念。那这样,他们之间就有刚才所讲的那种能生所生的关系,这就是外道所承认的差别法相属。如果没有手杖,第二刹那以后,人们不可能称他为持杖者。
所以,从相续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有一种能生所生的关系,但这并不是近取因的能生所生,应该是俱有缘的能生所生。
如果你们认为,手杖跟持杖者之间有一个同时的关系,那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同时不能发生任何关系,手杖并不是人当中产生的,人也并不是手杖里面产生的;而这两者,又并不是同体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关系,在相续方面,互相帮助、互相起一点作用,对它的差别法起一点作用。
所以,手杖与持杖者的关系,也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没有必要单独安立。總之,差别法的相属也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
***破其餘相屬5滅因現在果之連結相屬
有些认为:过去的因一旦灭尽,现在的果就会出现,所以现在的果与过去的因之间,应该有一种东西在联系。(可參考p210)
論主(自宗)遮破:对方认为的连结相属如果是常有,那它不能连结;如果是无常,已经成了无穷。所以,这个连结相属在名言当中也不能承认,没有任何必要。
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破其餘相屬6我與所作之能作相屬
有些外道认为,“我”是有情法,如数论外道;有些外道认为,“我”是无情法,如胜论外道。不管怎么样,他们都认为,神我是一种常有的法,它有自己的作用,我和作用之间有一个能作的关系。
論主(自宗)遮破: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即使在名言当中,这种关系也不存在。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常我,在名言的正量当中不能成立。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将这种(能作相屬)关系摄在两个相属当中。
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破其餘相屬7眼睛見色法之接觸相屬
有些外道认为:依靠外境的色法能产生眼识,也就是说,我们的眼根能见到外境,这两者之间有一种接触关系。
論主(自宗)遮破:对方所许的接触相属也是不合理的。你们讲~~依靠自己增上缘的眼根和所缘缘的外境色法而产生眼识,那这叫做彼生相属;因为,依靠外境而产生了你的眼识,所以这属于彼生相属。在同一时间中,眼根与外面的色法接触,这((只靠眼根接觸外境))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須依根緣境生識三和合,這是彼⽣相屬))。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破其餘相屬8主僕配偶之相屬
愚者外道这样承认:诸如,同一个时间当中的国王和大臣,或者杜鹃与燕子,他(它)们之间有主人和仆人的关系;
丈夫和妻子,还有天鹅和黄野鸭等,他(它)们之间有一种夫妻关系。
論主(自宗)遮破: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首先,这种关系在同性相属里面不能安立。比如国王和仆人,他们两者是同一个本体,这肯定不合理;丈夫和妻子也是,同一个本体不合理。
那他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呢?
如果是同一个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没有的。如果不同时间,比如:仆人照料主人的生活起居,那这样就会对主人的差别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两者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
妻子与丈夫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都有这样一种俱有缘的关系。因为互相帮助得很好,所以就会在第二刹那以后起到一些作用,起到俱有缘方面的作用,这叫做俱有缘与果的关系,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除此之外,世间人们所承认的,人与人之间的关心、感情等,在真正的外境上,这些绝对是不存在的。
***補充說明
前一段时间,我们对此也分析过。其实,这些全部是分别念来安立的,是用自己的实执来安立的。如果你真正知道万法唯心造,尤其所谓的关系在外面的事物当中不存在,那就能断除许许多多的贪执。
在《集量论自释》里面,已经非常清楚地讲了:外道所承认的这些道理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为了断除外道所承认的这些执著,而造了《集量论》。实际上,相属方面的任何一种道理,都是分别念假立的。
《定量论》当中也这样讲到:实际外境当中,所谓的相属绝对不存在,所有的相属全部是心假立的。在《定量论》中,这一句说得非常清楚。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这个道理。
但世间上,有千千万万的人根本不知道这一点,他们始终认为:人与人之间有关系,人与自然之间也有关系;我们之间的关系不好,我们之间的关系已经没有了。
我听说有些人这样讲:啊!现在我们之间没有关系了。心里特别伤心,然后以跳崖、跳楼等方式自杀,这种现象非常多。
实际上,不说我们中观和一些密法的修行,从因明的角度来讲,人与人之间也好,或者任何人与物质之间,在事物的本体上没有任何关系。
所谓的关系,只不过是对它的差别法起作用,而成为一种俱有缘,就像水对青稞的差别法起作用一样。但这也只是在我们分别念安立的情况下才存在;如果分别念没有安立,那关系就不成立。
下面,萨迦班智达以同一个道理,遮破上面所讲的所有外道: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破其餘相屬a
論主(自宗)遮破:总而言之,上面所讲到的各种外道、宗派观点,我们通过一个理证就能一并破除。
怎么摧毁呢?如果你们承认在外境上真正有自相的关系,那我们通过一体或者他体的观察方法来抉择。
如果是一体,那自己跟自己相连,在世间当中,这也是不能得到承认的;如果是他体,任何一个他体事物它都安住在自己的本体当中,对任何一个法,连微尘许的混合也不可能存在,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绝对不会有混杂的情况。
所以,只要承认外境的关系,我们就可用一体他体的观察方式来遮破。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破其餘相屬b~對方觀點
如果对方认为,在外面的事物上,我们并不承许这些关系;但上面所讲的,俱有相属等各种观点,实际上与你们佛教所承认的遣余方式完全相同:与境也有一定的关系,与分别念也有一定的关系。
他们以这种方式来安立,但是这样的承许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破其餘相屬c~自宗破斥
論主(自宗)遮破: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既然你们已经承认,在外境当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实有的相属,而且按我们佛教,所有相属都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那这样一来,你们外道承认的,那些有正理违害的关系就不能承认。
比方,於正理有违害的相屬关系~~如常有和无常之会合的相属;如我和我的作用,有能作的相属;因果之间的连结相属。这些有违害的关系,在实际真理当中、或是在世间的名言中都是不存在的,也不被承认这些关系。比如在名言当中,人们都承认火的本性是热的;如果你说火的本性是凉的,那就有世间名言的违害,谁也不会这样承认。
對於正理沒有违害的相屬,这些相属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没有必要像外道一样,在这两种之外又分出很多很多。
比方,因明前派在他们的论典当中承许~~差别与差别法之间的相属,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下面是一个暂停偈:
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
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
法称论师已弃之,法称论师在因明七论当中,已经通过详细的理证进行了观察:在外境的一切事物上,不存在任何相属;所有的相属全部是以心来安立的。
多数恶念愚者取,可是,藏地因明前派以及随顺外道观点的个别论师(愚者),仍承许~~说外境当中存在这个相属、那个相属。其实,在因明七论当中,这些邪念、邪说早就已经遮破完毕。
萨迦班智达也就批评得非常厉害:现在有个别论师,他们一直接受法称论师早就已经破完了的观点,仍旧捡起这些不需要的垃圾,来装饰自己;
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这些理论,就像拉肚子的人拉出来的东西,或者是吃了一些呕吐药后,吐出来的不净物,除了一些饿狗以外,谁会去食用呢?谁也不会食用的。
所以,萨迦班智达特别不高兴地说:你们这些人跟饿狗没有什么差别,尽吃这些脏东西!
对佛教徒来说,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观点,应该是要了解跟承认的。
这以上(別破),外境当中根本不存在关系(相屬)的道理,全部已经讲完了。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庚二(建立心前相属)分二:一、心如何连结之理;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一、心如何连结之理:
分别念境之前依,世间名言而分摄,
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
前面已经讲到了,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它们在外境当中是不存在的。虽然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但是依靠心的衔接,这两个相属还是可以存在的。那这会不会自相矛盾呢?
分别念境之前依,在不同外境的自相上,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这两种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的;但在我们分别念的有境面前,可以安立、且非常合理。
世间名言而分摄,比如,柱子、柱子的无常以及柱子的所作,这三者可以成为相属。怎么相属呢?在我们分别念面前断除了非能支撑屋梁、非刹那、非所作三种反品,建立了柱子、无常、所作三者。在分别念面前,这三者可以分开建立,也可以归摄在一个柱子(本體)上面。
这样是否合理呢?非常合理。
按照分别念那样去执著,也的的确确符合实际道理,这就叫做同性相属。
但是,这只有在分别念的前提下,才可分开或归摄。这个道理大家一定要清楚,并不是外境上有这种关系,这里面有很多因明的秘要。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彼生相属。
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任何一个事物,它前面都有一个因,比如烟的前面有火,依靠火而产生烟。那么火和烟,实际上有无则不生的实体。如果没有火,就不可能有烟。这一点,首先要有因和果,但因和果的关系,是我们以分别念来安立的,但这种关系,千万不能在事物的本质上安立。
这种分别念的安立的因、果就是彼生相属。
有了这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运用它来进行推理,
論式:山上有火,有煙故。这个山上有烟的缘故,一定会有火。依靠推理,照了境自相的火也会得到。因此,以因(煙、能立)⽣(推知)果(火、所立)的方式相連,結果我們也可得到照了境自相的火。
或者,柱⼦無常,所作故。柱子是所作,而所作之法都是無常,是有實(有為)法的本性。
因此,虽然在外境的事物上没有任何相属,但在结合分别念的前提下,以分别念来衔接的时候,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就非常合理。如果这样的关系没有,世间当中的交流、判断、论证,就无法展开。
觀相屬-第32課-師兄slide42-20240904
都是別破,現在32課要破其餘相屬,前面是在破沒有實有的相屬,但不是破分別念上的相屬,相屬就只有2種~同性相屬、彼生相屬,這2者都沒有實有的相屬。到32課這裡概念稍有不一樣,根據理自在世間只承認2種相屬~~同體相屬、彼生相屬,其餘任何其他的相屬自宗一律不承認。
一開始就告訴你~~依此可將俱有、會合、集聚相屬,差別法以及差別者相屬,能作、接觸等相屬,所有觀點一併遮。不管外道的俱有相屬、會合相屬、集聚相屬、差別法相屬、差別者相屬、能作相屬、接觸相屬、連結相屬等等,這一堆有8種相屬都是要遮破的,這些不然就是不能成立有相屬的關係,再不然就是歸入理自在的2種相屬關係之一、不是同體就是彼生,不需要另外再建立相屬關係。
01~俱有相屬~~差別法的彼生相屬 有謂棗核依銅盆,彼為俱有之相屬。
何謂俱有?先了解2個名相~近取因、俱有緣,這應該出自《俱舍論》。一般講4緣、6因、5果,緣就是因、這2個概念上是一樣的,4緣就是很清楚的把所有的因歸成~~親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既然是4緣為何唯識上說9緣生眼識,其實9緣中只要不是親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其餘一律叫做增上緣,有醬一個基本觀念。那在《俱舍論》時代強調的1是近取因(親因緣)、1是俱有緣(除了近取因以外重要的緣),當講近取因時指的就是比較直接、重要的因,以4緣角度來說就是指親因緣,用心法來講,能造成心法除了親因緣以外、一定要有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這3種所有的緣裡面比較重要的緣叫做俱有緣,俱有是醬一個概念。
近取因的概念就是因的概念,俱有緣的概念就是除了因以外重要的緣。這個頌詞為什麼會叫做俱有相屬?跟這個俱有緣的概念有一點關係,俱有代表就是另外重要的相屬、醬大致的一個概念。比方,棗子、跟銅盆是屬於異體同時的相屬,這很明顯是因明前派的概念、特別是後面講到差別法的概念,就說,同時就不能異體才會產生同體相屬,假如異體就不能同時、要先後才會產生彼生相屬,那現在對方說是有同時異體角度的相屬叫做俱有相屬;其實他們一定有他們的一套理由,會講出來的東西必定是經過深思熟慮,只是我們知道得很有限,他們跟我們一樣也是用瑜伽行中觀的概念,可在因明裡面他有很多概念我們不會接受,所以剛剛讀到薩迦班智達罵他們跟餓狗一樣盡吃這些已經被理自在否定的觀念!
這裡稍微難懂一點,自宗是怎麼把其他外道所講的相屬觀點不然就是歸入同體或彼生之一,要不然就是他們不成立。
現在是應該用什麼方式去了解他們所講的俱有相屬~~棗子的差別法彼生相屬,他是棗子的差別法、不是棗子本身,前面讀過差別事、差別法,基本上差別事指的是本體、差別法指的是反體,這重點抓住以後你大概就理解什麼叫差別事、什麼叫差別法。像棗子是差別事,但現在討論的不是棗子本體、是討論棗子的位置、方位,那請問棗子的位置這個概念是反體還是本體?當然是反體。棗子本身這是本體,但由棗子引申出來的一個概念叫棗子的方位,或者你還有其他的角度都是引申出來的這都是屬於反體,像這一類的是講棗子的方位也就是差別法,指的是棗子的差別法,這種差別法的彼生相屬。所以醬就很清楚的告訴我們有2種彼生相屬~~差別事的彼生相屬、差別法的彼生相屬,這概念要清楚,以後很多地方碰到時才不會模糊不清。差別事的彼生相屬就是一般所講的彼生相屬,那這2種彼生相屬要如何區別?後面會講到,現在先看一下、用這來解釋將來讀到時就會很清楚,在37課頌詞~~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與俱有。
前面緣起有這句是另外一個觀念,有4種緣起~因果有、相依有、相對有、相礙有,因果有一般又叫業因緣起,相礙有,密宗一般對外不傳、後來才開放的,其實4重緣起蠻重要的、是修道上的概念,這就不講了。緣起有並不代表有這些因果相屬,意思是~~緣起裡面第一個層次是因果有,可因果有跟有這個因果相屬是2件事,因果有是指緣起裡面有這種自相,你可以找到因也可以找到果,但說他們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就是我們心裡面建立的,並不是這個因跟這個果法之間真正有關係,這是我們建立的、這是總相、這是分別念的產物。這個觀念前面也講過,大家應該都很清楚了。那現在最重要是看第2句~~彼生相屬,你可以根據1、果的本體,或者是2、果的反體來區分是差別事或差別法……這什麼意思?
因為在彼生相屬裡面一定有一個因、一個果,那這個果是本體還是反體,1、若是本體的果一般叫做差別事彼生相屬、或叫近取因彼生相屬,重點就在因果的這個果本身是本體。比方,父母生子,生出來這個子是果,這個子當然是本體,所以是差別事彼生相屬;還有,種子生芽,這個果是芽,芽也是本體,所以他也是差別事彼生相屬,那芽的因呢?因裡面有種子這是近取因,以及外4大,外4大就是陽光、水、土壤等等這是俱有緣,所以,種是親因緣、加上外4大這俱有緣,生出來的果叫做芽、是彼生相屬的重點,不在因是在果,若這果是本體他就是差別事,這裡一定要搞清楚,是在因果的那個果,那個果假如是本體他就是差別事,還有,火等生煙,這煙本身也是本體法,加個等因火還有加上木材、空氣等等,所以他也是屬於差別事或者近取因的彼生相屬。
重點是在2、果的反體,這時這個果是反體他就是差別法或者俱有緣的彼生相屬。比方,親子關係、夫妻關係,親子關係跟父母生子這2個有差別,父母生子,因是父母、果是兒子,最後這果是本體,所以他是差別事的彼生相屬;那親子關係這邊最後談的是一個關係,關係等於相屬,他的意思是1是父母1是兒子這2組之間具有什麼樣的關聯性,那這關聯性就是反體的概念,醬懂?!這種相屬就叫俱有緣彼生相屬、又或者叫差別法彼生相屬。還有再給你一個比較,種子及4大、多肥壯芽,施多肥料跟施少肥料會跟芽的大小有關,肥料多芽長的粗壯、少一點芽就瘦小一點,所以他的果是芽的粗壯或是瘦小、這就是反體了,這是討論反體的果、不是講本體的果,那他的因就是肥料,所以你要判斷他是差別事的彼生相屬還是差別法的彼生相屬是用果來判斷;另外一組,火生煙、濕木多煙,濕的木頭燃燒生出的煙會比乾的木頭多很多,重點在於這果不是煙、而是多煙,所以屬於反體的果,濕木就是彼生相屬的因。
這概念搞清楚以後,回到剛才討論的俱有相屬~~有謂棗核依銅盆,你就了解俱有相屬其實是屬於差別法的彼生相屬。為什麼?用剛剛講的那個觀念你就可以判斷了。因為他這果是什麼?是這棗子他的位置沒有變動、不是棗子,醬理解?!因是那個銅盆,但果是棗子的位置。那請問~棗子的位置,若是棗子的本身那是本體,現在他的果是棗子的位置沒有變,本來在哪裡現在還是在哪裡沒有變,所以他是一種反體的果,這就很清楚他是差別法的彼生相屬。剛剛講過,再看這長行就比較容易了,現用另外一方式種分析,若全部聽懂就可讓你掌握他所有的意思……
第一剎那的棗核,是處於A位差別法﹚→第二剎那,這銅盆其實是因、是俱有緣,因為他是差別法的彼生相屬所以他也是俱有緣的彼生相屬,這因是銅盆可並不是近取因、是俱有緣,也就是增上緣,剛剛有講若為心法有4緣,色法只需要2緣就親因緣跟增上緣,因為色法不需要等無間緣、所緣緣,那這俱有緣就很明顯指的是增上緣;這俱有緣就會讓這棗子處於A位這個位置不會變動,這不變動就是一個差別法,就銅盆他是這一個不變動這個差別法的因 →這時就會讓第二剎那的棗核是屬於增上果,他原來在A位現在仍在A位,所以所指的是一個差別法的果。醬就很清楚,所以結論會說沒有俱有相屬。因明前派有所謂差別事、差別法的概念,這邊用自宗的角度就是~~你不需要另立一個叫做俱有相屬,他就是彼生相屬,只不過他是屬於差別法的彼生相屬。
這講完以後,順道看一下【備註】所列的一些基本觀念……
一、近取因,就是親因緣,基本上跟差別事有關;俱有緣,就是主要的緣,以心法來講,就有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若色法就只有增上緣,這就是跟差別法相關。這就是為什麼會用到~俱有~這個概念,為什麼會牽扯到近取因、會牽扯到俱有緣,這交代出來你就理解了。
二、前面剛講過棗子差別法的彼生相屬,以棗子來講,什麼叫做棗子差別事的彼生相屬?你看這邊的舉例就可以做一個比較。前一剎那的棗核種子,他叫做近取親因、他就是種子,他就是差別事;后一剎那生出來的不論是棗核的芽、或者長成棗樹、或者長出果,這個其實是他的近取親果,親因造成的親果,所以,芽、樹、果是差別事,是很標準的差別事的彼生相屬,因為最後那個果指的是近取因、是差別事。醬一比較你就知道這2者不一樣。
這裡是再多講一點唯識的觀念~~所謂的3法同時、或者2法異時,若用唯識這觀念,真正的差別事彼生相屬那不管是棗核、或者是銅盆他們都有差別事彼生相屬,因為每一剎那他都會進行3法同時,就「種生現、現薰種」,這個也是彼生相屬、是差別事彼生相屬。
三、銅盆是差別法彼生相屬之因,至於這個因到底是本體還是反體這不重要,重要是在果是本體還是反體,才能決定是差別事彼生相屬、還是差別法彼生相屬。銅盆是差別法彼生相屬之因,這因成就了讓棗核位差不變這差別法,位差不變就是彼生相屬的果,所以會叫做差別法彼生相屬。
因明前派~~俱有相屬,異體同時~~>差別法的彼生相屬
《俱舍論》~~近取因(親因緣)、俱有緣(除了因以外主要的緣)
心法4緣~親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色法2緣~親因緣、增上緣
自宗破外道相屬~~要不就歸入彼生相屬或同體相屬,要不然就是不成立
要區別是差別事彼生相屬、或差別法彼生相屬是由果來判斷,先把觀念搞清楚
4重緣起是修道上的概念
種子及外4大生芽~~種是親因緣、外4大是俱有緣、芽是果本體~~>差別事彼生相屬
親子關係跟父母生子這2個有差別,父母生子,因是父母、果是兒子,最後這果是本體,所以他是差別事的彼生相屬;那親子關係這邊最後談的是一個關係,關係等於相屬,他的意思是1是父母1是兒子這2組之間具有什麼樣的關聯性,那這關聯性就是反體的概念,這種相屬就叫俱有緣彼生相屬、又或者叫差別法彼生相屬
關係是反體的概念
俱有相屬其實是屬於差別法的彼生相屬
若用唯識角度,不管是棗核、或者是銅盆他們都有差別事彼生相屬,因為每一剎那他都會進行3法同時,就「種生現、現薰種」,這個也是彼生相屬、是差別事彼生相屬
02~會合相屬~~不並存相違 有謂無常依常有,稱為會合之相屬。
常、無常,常總、無常別,這裡的常指的是總法,外道是把總法當做常法、他們叫做有支,因明前派則認為總相是實有,這概念不太一樣,這邊是把總法當做常法;別法,別法有2個概念,比方,蘋果是一個總法,現在又分出紅色的蘋果、黃色的蘋果,紅色的蘋果、跟黃色的蘋果依然是總法,但他是下一個層次的總法、一般你也可以叫他別法,可別法還有另外一個就直接推到最後的自相,假如今天說一個蘋果這個總法,那今天我家門前那棵蘋果樹上那個蘋果,特別指的那個蘋果也可以說是這個總法裡面的別法,但這時他已經是個別的、已經不是降一級的總法,已經是絕對的別法。那這邊的別指的是絕對的別法,總法就任何一種層次的總法都可以,那~總法是常法、別法是無常法,他們是觀待成相屬,你如果概念清楚你就知道其實這指的是「相對緣起」,因為常生出無常這種是緣起有裡面的第3個層次的緣起有叫相對有,他認為這種觀待出來的關係也叫做相屬,取名叫「會合相屬」。
今天用自宗的概念~~這個「會合相屬」是不能建立相屬的「相對有」,剛前面解釋過4重緣起的概念,所以他們所謂的「會合相屬」其實是屬於「相對有」,「相對有」跟相屬是不一樣的概念,不是說有「相對有」就有相對相屬,不是醬子,其實所有的緣起有,除了因果有可以建立一個彼生相屬以外,其他的緣起有都不能建立相屬的概念,所謂不能建立並不是說他不是實有、是說你用分別念也不能建立~~這觀念很重要。若是相對有他的概念就是相對緣起,那麼,恆常指的是有支、或者是總法,像樹一樣的這種概念,這種因根本是非量,非量因,後面在同體相屬時會讀到這叫做有害因,2種很重要的同體相屬的因1叫有害因1叫不觀待因,***什麼叫做有害因?簡單講,只要是常法他就沒有作用,沒有作用就代表他根本不存在,是沒有這東西的,所以等於是當你講他是常法的時候,我就根本不用推裡就直接引用這個有害因告訴你~你指的是不存在的東西是沒有的東西,這叫做非量。所以他就是一個非量的因。另外相對的這邊,可以有無常,這邊指的是支分、是真正的別法,就像一株檀香樹,這個本身不是非量果,以一株樹本身來講在量裡面是可以建立的、建立出來的果。因此像醬子的~~恆常,很簡單講,因我是用有害因、你只要是常的東西就不存在,那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跟一個存在的東西怎麼可以形成所謂的相屬呢?不可能的。一個有實法、一個無實法這2個怎麼會相屬,完全不搭嘎的。
這裡「備註」還蠻重要的~~
一、「相對有」不能夠安立相屬,因為相對的這2者實際上關係是不並存相違。什麼是不並存相違?這要到後面相違會講到,醬你就知道為什麼相對有為什麼不會有相屬。
二、雖「相對有」「相依有」都是存在的,但「相依有」不能夠安立同體相屬或彼生相屬,因為當是相依的時候你指的是互為因果,而互為因果是同時的異體,醬當然是沒辦法成立相屬。可事實上是有「相依有」醬子的自相,比方,父親跟兒子是相依的,沒有兒子你不能叫父親、沒有父親你也不能叫兒子。所以相依有這種法是存在的,可是若要建立他們之間的關係就不能建立,因為這種關係事實上是互為因果,根據理自在只有2種相屬、不是同體就是彼生,那現在是互為因果就代表他們2個是同時的異體,既然是同時的異體,就沒辦法建立同體相屬或彼生相屬。
醬解釋過後就讓大家都很清楚~~雖然緣起有,但除了因果有可以建立彼生相屬以外,其他的緣起有基本上都不能建立相屬,這原因就剛剛講的。
4重緣起除了業因緣起可以建立彼生相屬,其他緣起即使用分別念都不能建立相屬,因為,相對有是不並存相違、相依有是同時異體互為因果所以不能建立相屬
同體相屬2因~~有害因、不觀待因
有害因~~只要是常法他就沒有作用,沒有作用就代表他根本不存在,是沒有這東西的
??? 有支、支分怎麼分別、有什麼差別
03~聚集相屬~~同體相屬 有謂所作無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屬。
第3種叫做聚集相屬,基本上是很多法聚集在一個外境上面,這很簡單就破了,因為他用聲音舉例,聲音是無常、所作故,他們認為在外境上你都可以看到無常、跟所作,那聲音你能聽到、也能感知聲音是所作是無常,像因明前派就認為總相事實上在外境上是存在的,類似這種觀念就建立了聚集相屬;若他有相屬就應該是理自在講的同體相屬,也就是一個本體是自相、在異反體這是總相,這全都屬於同體。所以他們提出的聚集相屬事實上就是理自在的同體相屬。
04~差別法相屬~~差別法彼生相屬 若謂依他之他法,即是差別法相屬。
謂依他之他,第一個他指事相,你用一個事相(因)來推知第2個他、這個他指的是差別法(果),醬子就叫差別法相屬,簡單講你把第一個他看成因、第2個他看成果,那這果是差別法所以就是差別法相屬、是差別法的彼生相屬。因理自在並沒有講差別法相屬,而彼生相屬分成2種,這就屬於差別法的彼生相屬。自宗是講~~不管是差別法還是差別事的相屬他們就是彼生相屬。比方,你第一剎那看見手扙,這是因,是第一個他、是一種事相,這是能立,不管你是差別事或差別法不重要,由於有醬一個事相,我看見手杖就可以推知這是一位行動不便的人的手杖,所以第二剎那我就可以推知有一位持扙者、這是所立。基本上這是屬於彼生相屬。這最後得到的果是什麼?你說是持杖者,不是的,你說明明這講的是差別事,不是的,這是講差別法?為什麼?因為這個人是行動不方便的人,這概念指的是差別法、不是差別事,因為人有行動方便、行動不方便,所以重點不在人、重點在形容詞他行動不方便,所以這是反體。大家要想一想、你要能分辨這些,醬子你才不會落入菟絲草的現象。
看「備註」,這裡其實蠻重要的,因為~~
一、手扙跟持扙者,就這2個東西同時出現時你是不會產生推論的,事實擺在那裡就沒必要推論,醬子就不會引發彼生相屬;若要推論一定是看到一個去推另外一個。堪布這點提示蠻重要的,他們要產生這種關係一定是只看到一個,所以才會有彼生相屬的推論。假如2個同時看到,因果同時出現的時候,根本就沒必要有因果的推論。
二、這邊差別法相屬跟前面講的差別法的彼生相屬概念也是一樣的,醬你就夠理解這也叫做差別法的彼生相屬,所以這種同樣可以說明「建立推理基本上是靠彼生相屬、或者同體相屬的建立」。意思是~~你今天為什麼要學相屬、要學相違,重點概念就是你是靠分別念本身有辦法建立這種概念、這種總相,或者說遣餘出這種總相。為什麼你需要遣餘出這種總相?因為遣餘出這種總相可以幫助你推論;若以佛教術語來講時,就這時你的伺察心所才有辦法現行。簡單說你為什麼要學這個,你現就了解你是靠這個推論的;你假如沒有相屬跟相違的觀念你沒辦法推論。
同體相屬沒有所謂的差別事(本體)、差別法(反體)的相屬
要學相屬、要學相違,重點就是你是靠分別念本身有辦法建立這種概念、這種總相,或者說遣餘出這種總相,因為遣餘出這種總相可以幫助你推論,你現就了解你是靠這個推論的。
05~連結相屬~~不成立 有謂滅因現在果,稱為連結之相屬。
這是因滅果生中間有一個連結法,這叫做連結相屬。前面已經讀過~~就因跟果之間絕對不可能中間有一個連結法,用兩難法很容易就破了。假如今天你中間連結的這東西1、是常法的話,剛剛也講過這叫有害因,若是常法的話是不會有作用的,你一碰到常法直接你就引用有害因~~就常法根本是不存在的東西,所以他也不會有作用。他假如不會有作用,那當然沒辦法產生連結。那他2、若是無常法的話,那就害了了,一生出來就滅,滅了要再生不然沒辦法連接,可因他一生就滅所以就會有無窮過,因此你這無常的連結也沒辦法成立。在兩難法之下均不成立,故沒有這種連結相屬。
06~能作相屬~~不成立 有謂我與所作二,即具能作之相屬。
這裡講~~神我能產生作用,所以這叫做能作相屬。神我應該就是數論派,認為神我就是常法、常有的法,基本上,常有的我、或是恆常的我,這用有害因就破了,根本沒有這種東西如何相屬?
07~接觸相屬~~差別事彼生相屬 有謂眼睛見色法,乃是接觸之相屬。
眼根能接觸外境的色法,就叫做接觸相屬。接觸相屬是不合理的,其實他是眼根、跟外境的色法,就一個是增上緣、一個是所緣緣,當然今天若只討論俱有緣的話那就這2個,還有一個沒講的就是眼識的親因緣、或者唯識來講就是他的種子,沒有這個是不能現行的,那現在是講他的俱有緣,這2個俱有緣能夠讓他產生眼識果,其實除了這2個俱有緣外還有親因緣及等無間緣沒有提到,因這講的是心法,最後生出來的果是眼識;那這種東西建立一個叫接觸相屬,你馬上反應這根本就是彼生相屬,是哪一種彼生相屬?根據經部《俱舍論》的觀念,你就知道根本不必建立一個接觸相屬,又因為現在這果是眼識是本體,所以這是差別事彼生相屬。
08~差別者相屬~~差別法彼生相屬 主僕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屬愚者說。
其實這個差別者相屬等於在前面就已經解釋過了,他們認為有所謂的主僕相屬、配偶相屬或者說夫妻相屬,其實你分析一下就知道~~他所講的不管是主僕之間的相屬、或者夫妻之間的相屬,他們都是差別法的彼生相屬。他們認為這類是差別事的彼生相屬,那自宗告訴他這類相屬是彼生相屬,但不屬於差別事彼生相屬、他是差別法彼生相屬。為什麼?因為這個主僕、或夫妻等,他們這種相屬不是近取因、也就不是差別事。為什麼他們不是所謂的差別事彼生相屬、不是近取因彼生相屬?因為這個因果關係的這個果是一種關係,是主僕關係、夫妻關係,沒有牽涉到5蘊身、沒有牽涉到差別事,那這個果是差別法,醬懂?所以為什麼他們是差別法彼生相屬,因為他的果屬於差別法,就說彼生相屬的果並不是主僕、夫妻這些5蘊身的本體,是指他們的關係。他們關係當然是反體、是分別念的東西,所以他是差別法彼生相屬。是哪一種?比方,這屬於增上緣,主僕之間有服侍的行為、因是這個;或者說夫妻之間的生活方式,當你有醬子的因的時候你就會叫作夫妻、或者叫作主僕,所以這屬於差別法彼生相屬。
主僕相屬、配偶相屬,這類是彼生相屬,但不屬於差別事彼生相屬、他是差別法彼生相屬。
因果關係的果是一種關係,是主僕關係、夫妻關係,沒有牽涉到5蘊身、沒有牽涉到差別事,那這個果是差別法,屬於差別法彼生相屬。
這裡就破外道相屬的總結~~其實這裡最重要的不是在討論外道的相屬,主要是~~
1、承許外境有相屬,依觀一異而遮破。
破外境沒有實有的相屬。
就說~~承許外境自相有相屬,這點是不能成立的,這裡做了一個攝義、就總結,依兩難法你就很容易破~~觀一異而遮破。若你告訴我2個外境會有實有的相屬,因只要有相屬一定是2個,那就用一、跟異來破,為什麼?這是排中律,除了一、跟異以外沒有第3種選擇,若是一、他不是2他怎麼成立相屬?所以一不能成立。假若這2個是異,異、那這2個完全沒有關係,這2個自相各自獨立他怎麼會有關係?一定是無關,這在破什麼?在破實有相屬。
在科判這裡是別破,破3個東西~~1、同體相屬是實有的,2、有實有的彼生相屬,3、破其餘相屬、並不是在破實有,是在破沒必要再建立第3總相屬,因他不是不存在就是可以併入理自在所說唯2種相屬中、不是同體就是彼生。到這裡作一個結論,就是告訴你~~對於實有相屬這一部份前面講過很多,其實很簡單,你只要是一實有你就用一異兩難就破他了。
2、他宗~~若謂俱有等相屬,以遣餘連而理解。
自宗~~俱有者等有能害,若無能害攝二中。
上面是破實有,實有破掉以後就在破外道其餘的8種相屬,也就這些相屬不存在,沒必要建立這種相屬。
他宗~~外道認為有上面提到的俱有、會合、聚集一直到主僕、夫妻等等這些相屬,這些相屬其實是遣餘分別念建立的。
自宗~~這裡等於是下一個結論,外道他們認有這8種相屬,但你只要了解到他們上面所提到的俱有者等這一些相屬中有些是對正理有違害,這正理是指理自在的正理,理自在強調只有2種相屬,不是同體就是彼生,只有這2類相屬。假如你不是有害的這種相屬見地、就一定能夠攝入理自在所講的不是同體就是彼生這2類相屬中一個。
這2個頌詞等於是在對於所要破的作一次結論。
01~俱有相屬~~差別法的彼生相屬 有謂棗核依銅盆,彼為俱有之相屬。
02~會合相屬~~不並存相違 有謂無常依常有,稱為會合之相屬。
03~聚集相屬~~同體相屬 有謂所作無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屬。
04~差別法相屬~~差別法彼生相屬 若謂依他之他法,即是差別法相屬。
05~連結相屬~~不成立 有謂滅因現在果,稱為連結之相屬。
06~能作相屬~~不成立 有謂我與所作二,即具能作之相屬。
07~接觸相屬~~差別事彼生相屬 有謂眼睛見色法,乃是接觸之相屬。
08~差別者相屬~~差別法彼生相屬 主僕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屬愚者說。
暫停偈:法稱論師已棄之,多數惡念愚者取,服嘔吐藥所吐物,除非犬外誰能食?
接下來是暫停偈,就不用解釋了。
最後這一段是另外一件事情,前面那個~破鏡之相屬/別破/破其餘相屬~一講完,則~破鏡之相屬~庚1這一科已經結束了,現在是進入~建立心前相屬~庚2這一科,就在討論~~這一些相屬在心上是怎麼建立的,跟心如何連結,也就說他有什麼作用;簡單講,這些東西就是能夠幫助你推理。現看頌詞怎麼講~~
分別念境之前依,世間名言而分攝,前後分別而銜接,立照了境應相屬。
當然相屬是分別念建立的,分別念境、一般就是總相,分別念這個總相就是在心的前面,心是怎麼樣連結而造成這2種相屬的觀念?他怎麼連結?就你在心裡面依靠世間名言可以分成2種方式去銜接,為什麼一定要依靠世間名言,前面講過這就是表義明言種子、沒有用的話你根本沒辦法思考、你根本就沒有伺察心所,現很清楚告訴你若要用分別念你一定會用到表義明言種子。在這種條件下面分成2種~~1、分攝分別,2、前後分別,分攝分別指的就是同體,前後分別指的就是因果,就是用世間名言建立了這2種分別以後,就有辦法應用這個相屬去連結照了境,照了境就是代表得到正確的推論。醬一個概念建立了再來看長行~~
外境自相於分別念遣餘的行相裡面,在這原則下依表義名言種子的現行就可以安立2種:
1、同時能分別的自本體、跟異反體的同體相屬;
2、前後能分別的因本體、跟果本體或果反體的彼生相屬;
依彼等二相屬進而銜接了正確之同體推理、或因果推理,正確的推理就是照了境。
世間名言就是表義明言種子、沒有用的話你根本沒辦法思考、因沒有伺察心所
分攝分別~同體相屬,前後分別~因果相屬
正確推理就是照了境
j:差別事跟差別法這裡不是很容易分清楚,比方,手杖、跟持杖人,我會把手杖當作差別事,因為有手杖才會有那持杖人,就因果這裡什麼是果沒辦法抓住。
師兄:現在重點是要分別什麼叫做差別事的因果、什麼叫做差別法的因果,剛有跟各位講了一個判斷這的方法~~就是你要判斷那個果,這果是差別事(本體)還是差別法(反體);比方,今天判斷那個果是手杖的話,他假如是本體他就屬於差別事的因果,現是刻意用手杖當差別事,那持杖者就是差別法來做解釋就會很清楚了,因為他並不是討論持杖者這人的本身,討論的是這人拿了手杖,就代表這人是一位行動不便的人。假如談的是一位行動不便的人,這談的是本體還是反體?當然是反體。所以這種情況不要管因、只看這因推出來的果,這果是差別事還是差別法,若這推出來的果是差別法,那他就叫差別法的彼生相屬;若這果是差別事,推出來的就是差別事的彼生相屬。什麼叫差別事的彼生相屬?最簡單的,比方,種子生出來的芽,芽是本體、反體?當然是本體。醬理解?
j:剛剛聽師兄37課的補充都能聽得懂,問題是到實例時卻會抓不到因跟果。另外,彼生相屬有差別事跟差別法之別,同體相屬有嗎?((沒有)) 因差別法是從差別事來的、不就是他的反體嗎?
師兄:不是,這是你判斷他是差別事、還是差別法,同體相屬沒有這類的問題。後面就會讀到同體相屬,同體相屬強調的不一樣,同體相屬有2種類型~~1、名言證成,因這會涉及到所知3相,所知3相就事相、名相、法相,這一類的情況叫做名言證成,這是應用同體相屬的時候、大部分是建立名言的時候會用所謂名言證成這個模式。2、義理證成,什麼叫義理證成?這跟所知3相無關,他是討論聲音是所作、是所作就是無常,這個叫義理。所以他在討論同體相屬的時候,第一個是告訴你有這2種模式,有這2類以後,又提出都是同體相屬很重要的2個因~~1、不觀待因,意思是說滅法是不需要因的,不需要因就會滅的意思,2、有害因,剛在解釋時就有用到,意思是你只要一講他是常法他就是沒有、就是不存在。不觀待因就是滅不待因、有害因是說只要講到常法就等同不存在的法。你只要一講到他是常法、他就等同不存在的法,這是不是就是同體相屬的一個推理、一個概念?
講這許多,主要是跟你講~現在在講所謂的差別事的彼生相屬、差別法的彼生相屬,在彼生相屬這是很重要的觀念,其實這是後面才會講到的概念,今天先講出來醬你才能理解很多外道的見地就是彼生相屬,只不過是差別法的彼生相屬、或差別事的彼生相屬之別。同體相屬有他同體相屬的討論,接下去就會讀到了,你要知道有名言證成、義理證成2種同體相屬,還有很重要的不觀待因、有害因。這講完了才會去講彼生相屬,所以,講彼生相屬時就會強調有差別事彼生相屬、跟差別法彼生相屬2種,並不是代表同體那邊也需要有,那是不一樣的case。沒關係,這裡是不容易懂,慢慢來,就多讀幾遍……
有名言證成((涉及到所知3相))、義理證成((聲音是所作、是所作就是無常))2種同體相屬推理模式,及其很重要的不觀待因、有害因
不觀待因就是滅不待因、有害因是說只要講到常法就等同不存在的法
彼生相屬有差別事彼生相屬、跟差別法彼生相屬之別
N:同體相屬,自本體異反體,一定要有這個條件,是嗎?
師兄:異反體,代表的就是一本體的意思,因為反體都是從本體衍伸出來的,並不是另外的一個本體。比方,蘋果,或桌子、椅子都可以,可以講他是無常、又是所作,所作跟無常是不是分別念?((是,是反體)) 對,他是反體。那這2個反體是不是來自於蘋果或桌子、或椅子,所以這叫做一本體異反體。所以他就是一個本體,所有反體都來自這個本體,因此同體相屬在用義理證成的時候基本上都是用反體。
同體相屬沒有所謂的差別事、差別法,討論彼生相屬時才會有差別事指的是本體果、差別法指的是反體果,比方,棗子放在銅盆裡,最後的果是棗子的位差沒有變,就棗子仍在原來的地方,所以是反體,因他不是討論棗子的本體,是討論到棗子的位置,所以主要是能判斷是本體還是反體,這概念一定要記住。所以第一個的俱有相屬其實是彼生相屬、且是差別法彼生相屬。比方,父母生子、親子關係,這就一個是差別事的彼生相屬、一個是差別法的彼生相屬。
所作、無常是一本體異反體
同體相屬在用義理證成的時候基本上都是用反體、即一本體異反體
L:以前學的時候不知道差別事、差別法有什麼用,現在聽起來,以果的角度來講,差別事是說近取因就是他的直接因、就像父母生子,若是兄弟關係間接因那是俱有緣所以是差別法。我的了解大概就是醬子。
師兄:我一直強調~~要判斷彼生相屬是差別事還是差別法要用果來判斷,不要去管因,用果來判斷,果到底是本體還是反體,比方,種子及外四大能生芽,所以判斷他是差別事、是近取因的彼生相屬,是因為這個芽是本體,不是去看他的直接因,因為這個種子是近取因沒有錯,可外4大是俱有緣,這就之所以要你們判斷時是用果判斷。
L:現在明白了,因現在講彼生相屬、是講因果關係,所以要著重果上面,看結論是什麼。終於連起來了!
師兄:總之,判斷彼生相屬是差別事還是差別法要用果來判斷,果是本體就是差別事、果是反體就是差別法。
L:為什麼要叫差別事、跟差別法?這名言證成的還是義理證成的?
師兄:這就要去請問藏系的前輩了,當時藏人喜歡用的~~強調一個差別事跟一個差別法做比較,其實就是本體跟反體之間的比較。
L:其實本體、反體,以及近取因、俱有緣還容易理解,近取因就是他的直接因,俱有緣就是對本體起作用的間接因,這就沒困難,可搞了一個差別事一個差別法……
師兄:若用漢人的話來講,其實就一個本體的因果、一個反體的因果。差別事、差別法也不是今天才講,前面講過很多次,他很重要,趁現在搞清楚,後面很多地方會用到。
J:今天聽完對差別事、差別法真有比較清楚,一個就是本體、一個就是反體,基於作用、功能這方面就是反體,看到結果是反體就知道是差別法。比方~~父跟子之間是父生子的因果關係,另外,夫妻關係,夫跟妻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這關係是因為共同生活的醬一個反體,將之建立為夫妻關係,所以這是差別法。第一次學習時並不是很了解這一塊,這次特別是講棗子跟銅盆強調那個棗子的位置這差別法彼生相屬,跟我第一次學的不一樣,非常感謝師兄指出來這地方讓我們了解。不知末學的理解是否正確,請師兄指正,阿彌陀佛。
師兄:對!剛剛不管是親子關係、夫妻關係,那個因果的果是討論關係,關係當然是反體,這是做判斷最簡單的方式。我是希望大家都能清楚這一塊,更重要是要讓第一遍讀的人不會迷糊掉了。
~~32課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