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節課-第六品 觀相屬-破彼生相屬於外境成立-p207-20240828

依照慣例先看目前進度是在科判何處、以及今天上課內容:

《量理寶藏論釋》31-觀相屬-01-20240828.png

《量理寶藏論釋》31-觀相屬-02-20240828.png


***前文提要
以佛教的術語來講,關係叫相屬。關係或者相屬的分類全部歸納起來,就是彼生相屬同性相屬。這兩種相屬包括所有的相屬。
相屬最少要兩個法以上。相屬是有關係的意思,沒有兩個法,那一個人自己對自己的關係怎麼樣,是沒有這種說法的。
事物的本體上,在外境當中,不論是有實法或無實法,相屬根本不存在。但在人們的分別念當中,關係是存在的
所以,在世間當中,這種相屬應該存在吧!但是,這全部是在我們心裡面安立的。除了心裡面安立以外,任何一個法都住在自己的本質上,不管它跟其他法接近也好,不接近也好,它不可能與任何一個法混為一體
比如兩個人關係很好,這個時候,連每一個微塵也不可能融入對方;如果關係破裂,任何一個人也不可能完全遠離它自己的性質。但是,所謂的關係是我們的分別念來安立
在我的分別念當中,本來是兩種法,這兩種法立為一體。我們講遣餘的時候,在分別念面前:多的東西可以合為一體,一體也可以分成很多的東西,遣餘的作用就是這樣。那這樣,在我們分別念當中,無實法也有相屬
在分別念當中,無實法跟有實法也可以有一種關係。
但實際上,在事物的本質上,①無實法和有實法之間也沒有關係,②無實法與無實法之間也沒有任何關係,③有實法與有實法之間也沒有關係,這一點一定要搞明白。

观相属品当中,主要是遮破外境当中真实存在的相属,并建立心识上面的相属
前面壬一,遮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的道理已经讲完了,今天壬二讲遮破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存在的道理。
前面已经讲了,在名言当中我们承认同性相属,如火与火的热性同性相属也可以叫同体相属;名言当中,在分别念面前,也应该承认彼生相属。但这都是建立在心前,实际的万法本体上或者说外境上,不仅同性相属不存在,彼生相属也绝对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必须要搞清楚。

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实体相属;二、破种类相属。
癸一(破因果实体相属)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属;二、破因果单独相属;三、破因果观待相属。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分二:一、前后相属不应理;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丑一、前后相属不合理:

今天我们主要宣讲,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怎么不存在的道理
首先,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宣说(證成)彼生相属不存在。颂词是这样说的: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非前后则无彼生的意思就是:不是前后而是同一个时刻,则不可能有彼生相属
任何的两个法如果同时,如种子和苗芽同时,火和烟同时,那永远也不可能有彼生相属。
为什么呢?所谓彼生相属,必定前面是因后面是果,有这样的次第;如果没有前后次第,就像瓶子和柱子一样,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存在,那能不能叫彼生相属呢?绝对不能。
所以,如果不是前后,那就不可能有彼生相属。

若有前后无其一,如果有前后,其中一者就不可能存在。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所以,彼生相属也不存在
《观相属论》当中,也是这样讲过:因和果二者,实际上不可能同时存在,既然如此,那怎么会有相属呢?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世间当中,所有的有实法或者无实法,柱子、瓶子等有实法,虚空、石女儿等无实法,绝对不会有彼生相属。

***補充說明
相属是指关系。要有关系,1这两个物体必须存在2建立关系,应该有3种法:一种是甲法,一种是乙法,还有一种是它们两个连在一起的法。除了这个道理以外,(實有的)相属是根本不可能存在。
我们学习《入中论》的时候,也这样说过:前后的因果,不能成为自相存在。如果是自相存在,那这两个法必须要同时存在,就像慈氏和近藏之间的关系一样,这两者一定要同时存在;如果两个法没有同时存在,那关系(相属)不能成立。
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什么呢?
世间当中,所有的有实法或者无实法,柱子、瓶子等有实法,虚空、石女儿等无实法,绝对不会有彼生相属
當然,在分别念面前,有实法当中也有彼生相属存在;无实法当中,有时候彼生相属也可以存在,比如说虚空当中什么东西都不存在,对不存在的道理,我产生了定解等等。因此我觉得,在分别念面前,无实法也可以有彼生相属存在。但在事物的自相上,所谓的彼生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这个道理可以说非常殊胜。

我们很多人经常这样认为:种子当中可以产生苗芽,火里面可以产生烟,那种子与苗芽、火与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
由此,我们在这里必须要了解的是什么呢?就是没有两个法,不可能有相属;如果有了两个法,这两个法还必须同时存在。一个没有产生,或一个灭完了,这种情况有没有相属呢?根本不会有相属的概念,更不会有相属的自相。
所以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明白,所谓的彼生相属在事物的自相上面是不存在的。这是从次第的角度遮破彼生相属有自相

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有些外道这样认为:事物的灭尽和最后产生的果,也就是因的灭尽和果的产生,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一个衔接的连结相属。
比如火与烟,在因的火与果的烟之间,它们两个之间应该有一种不可分割的连结相属。如果没有连结相属,那火灭完了以后,就不可能马上产生烟。
我们有些人的分别念当中,也可能是这样认为的:火与烟之间没有联系肯定不行,这两个之间肯定有一个东西在连结;
所以,这两者之间,就像河流一样,有一种连结的东西存在。
种子与苗芽之间,也需要有一种东西来连结。

下面,我们遮破他们的观点: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按照他们的观点:因是一个法,果是一个法,因与果之间应该有一个第三品的东西(物体)来作衔接,来起连结的作用。
我们对此进行观察的时候,这样发问:你们所承认的因与果之间的连结相属,到底是什么样的东西?它是常有的法,还是一种无常的法?
1彼若为常非有实,如果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大家都知道,实际上它是一种无实法,而无实法的本体是不存在的。世间上,本体不存在的无实法起不到任何作用,实际上等于没有这个法一样
因此,因和果之间有一个常法来连结,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第一个观点不成立。

2无常则成无穷尽,如果说因和果之间,起连结作用的法是无常法,那这种说法也不合理。
为什么不合理呢?大家都知道,因在第一刹那间产生,产生之后,它会立即毁灭的。而连结因的法,它也必须要在第一刹那存在,也就是因存在的时候,衔接的连结相属也要存在。
虽然它存在,但因为是无常法的缘故,它也不可能留驻到第二刹那,也会马上灭掉的。那这样,它对果根本就没有连结上。
如果连结的法,第一刹那与因法联系,第二刹那还没有灭,并跟果法连结,那它的本体已经成了不是刹那性的法了,在二刹那、三刹那……还会存在的,有这种过失。但这是不可能的,凡是有为法,它肯定会刹那灭尽
如果它是刹那灭尽,第一刹那的时候与因连结,那第二刹那就根本没办法与果连结,所以第二刹那的时候,它和果之间还需要连结,也即它与果之间还需要另外一种连结的法;
然而同样,那个连结的法也会在第一刹那的时候灭掉,因此它跟果也没办法连结上;
第三刹那的时候,中间还要加上一个连结的相属……这样以后,中间加了无数个连结的法,也根本不能连结上果。

***結語
所以,千万不能承认在因与果之间,有一种起衔接作用的实有东西。如果有一个实有的东西,那因和果就根本没办法连结。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在世俗当中真正进行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关系在外境上的的确确是不存在的。

***補充說明~接触还是不接触?
如果说在外境当中存在关系,那就这样观察:因和果接触还是不接触?
1如果没有接触,就像刚才外道所承认的那样,中间有一种连结相属,那它跟因接触没有?如果跟因没有接触,它没有办法连结;
2如果它跟因接触,那这个接触的法跟果接触没有?如果它跟果没有接触,也没办法连结。
3如果它跟果也接触,那它自己的本体就不是刹那性了。((這變成常法了,一樣不通))

***補充說明~滅还是不滅?
我们还可以这样来观察:第一刹那的时候,因没有灭不可能产生果。而因灭的时候,中间连结的法,它灭还是不灭?
 如果,那它对果没办法连结;
 如果它的本体没有灭,我刚才所讲的那样,那它不是刹那性了。
这样进行观察的时候就可了知,因和果之间绝对不可能有一种像联结此岸与彼岸的桥一样的连结相属。
如果因和果之间,真的有一个物体把它们连结在一起,就像用绳子把两头牦牛连在一起一样,那它到底是什么样的?是刹那性的呢?还是常有的?或者是无常的?我们可以进行观察。但是,这样的法根本得不到。
所以,因和果之间的连结绝对不能成立。
如果它不成立,那所谓的关系就应该是心假立的。

***補充說明
在《观相属论》当中,也是这样讲的:
 因和果如果是他体,那它们怎么会有联系呢?不可能有联系;
 如果因和果非他体(一體),那怎么会成为因果呢?一个法不可能既是因又是果。
我们以他体和一体的方式,来进行观察的时候,因和果之间怎么样也不会有联系。
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也应该清楚:因和果无则不生的本体是存在的;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心来假立的
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其《量理宝藏论注疏》当中也是这样讲的:无则不生在外境当中是存在的(我们讲《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说过);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我们的心来假立的。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它搞懂。
既然同体的同性相属也不存在,因与果之间的彼生相属也不存在,那相属完全是分别念来假立的。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啊!整天都是因和果,明白相属,对我们实际生活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有什么益处呢?实际上,我们如果真正懂得这些因明要诀,应该说对名言万法的执著会减少很多。因为我们会知道,它们实际上都是虚无缥缈的,全部是虚假不实的。
我们往往认为:人与人之间也有关系,烟与火之间也有关系。很多人在心里面有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习气,但实际上,这是没有经过详细观察导致的;
 如果你真的去观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情等,全部是用分别念来假立的。
 如果实际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真实存在,那我们也可以承认这种关系或者感情存在。但是,这些都是众生的分别念来假立的
 因此,在心前假立的这种分别念,我们也是承认的;但实际当中存在的相属,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刚才,前后次第的相属不成立,连结的相属也不成立。
现在对方认为:若谓相互不观待,因和果互相都不需要这样观待,比如说中间有一个连结的法,观待因、观待果,这样没有必要;实际上,火和烟就是因果,这是谁都知道的。
火与烟间是相属,一看到火的时候,哦!火可以产生烟;一看到烟,烟是火当中产生的,每一个人都会这样了解。所以,火、烟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不观待的相属

自宗:对方是这样认为的,但这种说法更不合理。当然,心里面我们可以这样想,分别念可以这样假立。但实际当中,任何因果之间,都有一种不观待的联系,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自宗破彼觀點:如果你们这样的说法合理,那只单单见一个东西,要么看见火,要么看见烟,那个时候就应该能决定二者的相属。
从来没有看见过烟的人,一看到火的时候,他马上能生起定解:哦!这个就是烟的因
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虚空当中冒的烟,就一定能了知:哦!这是火当中产生的果
但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有這樣的過失。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了解这种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那必须首先心里面知道,它们之间存在这种彼彼相生的关系
如果有这种现象,那么我们依靠烟来推出火的果因论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就完全不成立了。
但绝对不能这样说,因为因明论师在有关的因明论典当中,已经明确宣讲了这种因果的推理。比如:这里火肯定不存在(立宗),烟没有之故()
实际生活当中也是这样的,如果我们要知道火不存在烟就没有,烟一定是火当中产生的因果关系,那必须通过灶火或者自然界当中的野火等,才能明白它们之间的这种因果关系。但是,按照你们(對方)的观点,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烟的时候就能知道,它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或者实际操作当中,根本不会有这种现象。

***補充說明
因类学当中,也讲到了这种推理:因不存在的原因,果不存在(作用道理)果不存在的原因,因不存在(觀待道理)。总之,从否定方面,也有这种推理;从肯定、建立方面,也有这种推理。
如果按你们的观点,这些道理就被全部推翻了,所以你们承许的单独的联系、单独的相属,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大家应该通达这个道理。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分二:一、破饶益相属;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丑一、破饶益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对方是这样认为的:因和果应该是互相观待的,因可以饶益果,果是所饶益的法,因是能饶益的法。
比如种庄稼,地水火风对产生果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因叫能饶益的法;
果依靠因的饶益才能产生,才能有它的今天,因此,这叫做所饶益之法。

索師解釋:这种道理合不合理呢?当然,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连在一起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这一点是合理的,《释量论》当中也是这样讲的。
但是,如果我们不观待心,仅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讲,因和果之间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这种说法就是不合理的。

下面自宗就对这种(能饶益、所饶益)说法进行遮破:

如果能饶益所饶益,在事物的本质上成立,那两个物体必须都要存在;如果两个物体没有同时存在,那就没有办法饶益。
我要帮助别人,只有别人存在才可以帮助;如果别人已经死了,我怎么帮助他呢?除非做超度以外,没有办法。但真正的超度,并不是我们这里的关系。
这里的(灭),并不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那样。这里的,是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的:它刹那刹那的本体,完全都已经灭完了。既然已经灭了((就變成無實法)),那它的灭法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
这样,即使我存在,但对方已经灭完了,那我对他没办法饶益,应该从这方面来理解。

下面,我们破他们的观点: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你们的因和果,实际上已经成了有实法无实法的关系。为什么呢?
当你的因存在的时候,果((所饶益))还没有出现,果跟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無實法));当你的果出现的时候,因((能饶益))已经灭完了((無實法))
当然,这是从刹那的角度来讲,或者从事物本体的侧面来说的。
因此,你们说因和果是能饶益和所饶益,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绝对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呢?你看因,虽然你们说:它是能饶益的法,但它存在的时候,果跟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根本没有产生。而因自己的本体一刹那就灭完了,它怎么能饶益对方呢?根本不可能。然后所谓的果,你们认为它是所饶益,当它产生的时候,因早就已经灭完了,那因怎么会对它有饶益的作用呢?绝对不可能有的。

***補充說明
在宣讲因明的时候,对于心法(耽著境/總相)事法(境法~所取境/自相)(心法和境法)这两个,大家一定要分开。我们前面也讲过,从外境的角度来说,有实法各自住于自己的位置上,是互不混杂的;而无实法,它的本体是没有的。
所以,任何一个破立或者说否定与肯定,这些在事物的本质上是绝对不可能有的。
因此,我们在这里一定要了解:因到底有没有产生果呢?应该有。
那因和果有没有关系呢?
 从事物的本质上说,因和果没有任何关系;
 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一定的关系。
所以,这两个完全要分开。如果没有分开,那分别念可以假立很多的法;
而本质上,不管怎么样,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能混杂。
如果我们将心法(耽著境/總相)境法(所取境/自相)经常混在一起,那就没办法了知事物的真相。因此,我们在学习因明的时候,首先一定要搞清楚(所取境/自相)(耽著境/總相)

大家都知道,火与木材全部积聚的时候,烟可以产生,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烟的因是不是木材和火呢?我们说应该是。
烟和火之间有没有关系呢?在分别念面前有关系,它们两个是彼生相属
按照藏文,彼生相属彼生彼的意思,是从彼法当中产生彼法的一种关系。
 分别念的角度来讲,烟和火之间应该彼生相属的关系
 那从事物的本质上,这两者有没有关系呢?没有关系
只不过火和木材的因缘积聚,并于一刹那就已经灭完了;第二刹那的时候,烟可以出现,是它们的相续起了作用。
但是,这个作用我们不能称为关系。如果事物的本质上成立关系,那因果二法必须存在。可是在这里,根本没有两个法: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

因此,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烟和火之间没有关系,父亲与儿子之间也没有关系,种子和苗芽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任何法之间,既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矛盾,应该是这样存在的。
那是不是,完全是一种分别念假立的呢?并不是,可以说由于这个法的存在而导致另一个法产生,有这么一点,这个下面也会讲的。
符合实际道理的能生所生,我们称之为关系:口里面也称为关系,分别念想的角度也是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关系。
在我们名言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全部是分别念来假立的。

我们经常认为,彼此之间关系好,关系不好,经常有这种想法。其实,所谓的关系根本找不到。既然关系找不到,那关系的好和坏就更找不到了。为什么呢?
两个物体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它们之间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并没有一个东西来连结,不可能是连着的;
如果另外一个东西不存在,那一个法自己对自己有关系,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以因明的智慧来进行观察的时候,人们的这种分别念也是极为可笑的!
你真正去观察,无须用中观的观察,就是从因明的观察来讲,所谓的关系的的确确是找不到的。如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等等。
比如这位学生和那位学生,实际上他们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身体也好,语言也好,形象也好,连一个微尘也不可能混杂在一起。那这样,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我们的分别念可以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假相的分别念(关系)。
因此,所谓的关系在事物的本体上没有,分别念进行假立的时候存在。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如果对方这样说:因和果之间,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你看火不存在,烟根本没有,烟依靠火而产生,这说明没有火,烟不可能产生;同样,没有父亲,儿子不可能产生。
所以,他们之间应该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对方进行驳斥:如果无则不生成为彼生相属,那有很大过失。比如左边没有,观待它的右边也不可能存在;那不是就成立了这样的关系———依靠左边而产生右边,或者依靠右边而产生左边,但这是不合理的。
然后,长和短、大和小,还有世间当中很多很多相互观待的法,它们都是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不存在,那这样,它们之间全部成了能生所生的关系了。所以,无则不生不一定变成彼生相属。这个比较好懂。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在这里,对方是这样说的:外境无则不生属,不仅仅是观待名言,实际上在因明的胜义当中,也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
因为一个法不存在,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产生,所以它们之间应该有无则不生的关系。
比如火和烟、种子和苗芽,以及世间许许多多的法之间,都有一种因和果的关系;
如果这样,那它们之间就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他们进行遮破的时候,通过两方面来观察~~依观实体反体破。
你们所谓的无则不生,比如火和烟之间的关系,它们是1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还是2反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

1、如果火与烟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方面无则不生,也就是说,实体的火当中,产生了实体的烟,它们之间有实体的关系,这种说法完全不合理。为什么呢?
因为,实体的火存在的时候,实际上,实体的烟绝对没有产生,也绝对不可能产生。
当时,烟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那么在那个时候,它们之间有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呢?关系根本不成立。
如果实体的烟已经产生了,那它的因———实体的火,早就已经灭完了。所以,过去的火与现在烟的实体,不可能有关系((因為因已經滅了))
现在的烟和现在的火,虽然可以存在,但现在的火与现在的烟之间,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
因为,要成立无则不生的关系,应该一个作为前面的因,一个是后面的果。
同时的火和烟,它们之间怎么会有因果的关系呢?实体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合理。((因為若火存在時煙還沒生是無實法,如果煙存在時火已經滅了變成是無實法,所以,火跟煙實體上因果關係不合理))

***補充說明
现在烟的实体,在未来的火当中能不能产生呢?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也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怎么样观察,你们所谓实体的无则不生关系,的的确确是找不到的。
现在的烟你看得见,而且它应该是实体,但它是过去的火当中产生的,这一点,我们因明也可以承认。
在事物的本质上,过去的火当中产生现在的烟,这一点成立。但是,你们千万不要认为:在它们的实体上存在(相属)关系。(相属)关系没有,()产生()是有,应该这样来分析。

2、如果火与烟之间是从反体的角度来产生,那也不合理。火的反体当中,产生烟的反体,这是不合理的。
火的反体,实际上是遣除了非火的一种假相分别念。
这个当中,产生了一种遣除了非烟的假相分别念,实际上,这就是心识的一种操作,也就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相而已。
实际本体的火和烟之间,有反体的关系,就像因明前派所承认那样,这也是不合理的。
我们因明自宗更不可能承认,反体在实际的烟和火当中存在;
不过,心里面假立是可以的,但这毕竟是一种假立的法。因此在外境当中,火反体和烟反体之间,并没有一种真实的关系存在。

***補充說明
人们可能经常这样认为:实体当中有产生的关系,火和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这是没有进行真正的观察导致的。
如果真的观察,实体火的群体当中,微尘许的烟也找不到。
当火存在的时候,火所生的烟是找不到的;能产生烟的火已经灭完了,那个时候烟虽然存在,但在烟的群体当中,火的一个微尘也找不到。
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微尘许也找不到。虽然烟存在,但是它跟谁联系啊?因此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
虽然火存在,但那个时候,烟微尘许也没有产生,那火与谁有关系呢?没有关系。
通过这种方式来观察,应该可以说:火与烟、种子与苗芽之间,有一个无则不生,但无则不生的关系没有。

我们在这里主要破相属。
如果破掉了相属,以后道友与道友之间,或者居士与居士之间,有人问:那两个人的关系怎么样?你就可以说:关系(相属)不成立,在外境上不成立。
或者反问:是你分别念当中的关系,还是这两个人外境上的关系?如果说外境上的关系,那肯定不成立。
然后,父亲和儿子、母亲和儿子之间,无则不生(相属)关系也不成立,但无则不生是有的(因為有了兒子才有母親的成立,無則不生有,無則不生相屬關係沒有)

当然,无则不生暂时可以成立。再进行观察的时候,也不成立。但在这一品当中,这并不是真实的所破。那真实的所破是什么呢?
人们认为,有很多很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等。但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所有关系全部都归纳于同性相属彼生相属当中。
除了这两者以外,我们明后天所讲的,虽然外道承认许许多多的相属,但这些相属全部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或者同性相属当中。

世间所有的相属、关系,在外境上存在的观点,全部已经遮破完了。
可是我们世间的人们,整天都处在迷乱的感觉当中,他们根本不知道,关系只是分别念在作怪,只是心里面的造作;反而一直认为在外境当中,我与这个人之间的关系怎么样等等。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因此,为什么说学习因明也间接能通达无我,原因就是这样的。

癸二、破种类相属: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在前面,我们对因果之间详细观察的时候,找不到任何一个成立对方相属的依据:接触也不行,不接触不行,观待也不行,前后也不行,连结也不行。什么都不成立的话,对方的观点就没办法成立。
现在他们认为,种类的相属应该存在。原因是什么呢?

对方认为:你们前面遮破的自相的相属,的的确确是没有的,但是因和果之间,实际上有一种种类的相属
比如说青稞的种子实际上是青稞的种类,青稞种子当中可以产生青稞种类的苗芽,这是在同一个类别当中产生的
又如人类当中产生人类,旁生的类别当中也产生旁生等等。因此,所谓种类的一种总法是存在的。
你看我们人类:作为藏族,它是一种种类,它是一直不斷延续的,这说明有一种种类的相续存在。青稞也好,或者外面任何一个法,它有它的一种相续存在,这就是所谓的种类相属

自宗:这只不过是分别念的假立而已,事物的本质上,所谓的种类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怎么不存在呢?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自宗遮破:种类若是因果性~你们所谓的种类,1、包括2、不包括在因和果当中?
如果1、包括,那它是1-1实体的因和果,还是1-2反体的因和果?
1-1如果是实体的因和果,那不管是人与人之间的产生,或者种子与苗芽之间的产生,以及世间当中任何一种的同类产生,实际上就包括在实体的因产生实体的果里面。
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事物本质上的种类产生,那它必须属于在因和果的产生当中。
不离先前之过咎~但这种道理,前面我们已经破完了。如果你再次承认,那就没办法避免前面所发的太过。因此,你们这样的承认是没有任何实义的。
如果你们说:在实体上,这样的因果种类产生倒是没有的,但一般来讲,有一种类总。我们前面讲总法的时候,讲了几种不同的种类,其中有同类别的类总。如果这样的总法实际当中存在,那也是不合理的。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若除此外种类有~除此以外的种类存在的话,那么总时遮破已究竟

总时遮破已究竟~前面,我们在讲第三品的时候已经讲了:总法与别法他体的话,那我们对胜论外道所说的过失就会存在;
如果总法与别法一体,那就有对数论外道所发的过失。
外道所承认的总法,就像《释量论》里面所讲的那样,是绝对不存在的。
还有,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实有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除了事物的自相以外,你们认为的总法,不管是类总也好,或者是其他的名总、义总,什么样的总法,都是不合理的。
你们的这个道理,我们前面已经遮破完了。

***補充說明
不管对方怎么样承认,都是不合理的。
如果他们说,因和果之间,这也是青稞,那也是青稞,种子也是青稞,苗芽也是青稞,那这样,在种子和苗芽上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在因明当中,总法和别法的观察方法并不是特别难,只要稍微观察,就应该明白,他们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如果你们认为,种和芽之间有一种类总的法存在,那苗芽方面存在的总法跟种子上面存在的总法,一体还是他体?或者这种总法是常有还是无常
 1、如果是常有,那它对种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是常法之故。
 2、如果是无常,那肯定包括在有实法当中;
  如果是有实法,那如刚才所讲的一样,种子和苗芽之间有一种连结法,跟刚才前面的连结法基本上没有差别。只不过,前面对方叫连结法,你们叫总法而已。
实际上,用前面破连结法的道理来进行遮破的话,你们所谓的同类总法,绝对不可能成立。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认的总法,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

 

觀相屬-31-師兄-20240828-s41
徵尋:米滂仁波切《量理寶藏論注疏》漢譯版

前面講過能詮、所詮,這些都屬於分別念,能詮、所詮會影響到所知3相,就能詮、所詮可以很清楚的說明所知3事相、名相、法相為什麼都是我們的所知。另外就相屬跟相違,我們之所以要學這個是因為到了後面的法相品、或者學量的時候,你就需要先知道相屬跟相違。其實學相屬跟相違並不是為所知3相的問題,現在是因明3的問題,就是你在推理的時候,你一定要用到相屬跟相違,因為推理不外是要成立、或者是遮破你一個假設的命題。
簡單講你***為什麼要學相屬跟相違?這就跟推理有關,學能詮、所詮對了解所知3相有關係,學相屬跟相違是對於因明3有關,就說你要推因3相、或者因明3支這時就有關係了,因為分別念裡面的推理其實是蠻重要的一個章節。
相屬後面才會講相違,所以現在focus在相屬上面,那理自在告訴我們只有2種相屬~~同體相屬彼生相屬,下面會讀到外道有其他的相屬都會一一破解,其實相屬是分別念的東西,既然是分別念的東西就一定不是實有的,因為分別念的對境就不是自相法、是總相法,而前面也學過總相是假立的、或者叫做反體、或者叫他耽著境都可以,所以你就知道相屬、關係不是實有的自相法。可對我來講你只要知道他是分別念的對境當然就不可能實有,但也有另外的推理可以證明同性相屬是不存在的,為什麼?因為只要是相屬一定是2個法之間的關係,那現在同體相屬是一個東西、就不是2個法,那一個法怎麼可能會有相屬?這前面學過的,所以你單單從分別念的對境你已經知道相屬不可能是實有。
再進一步解釋的時候這另外一個推理也是非常精彩的,就像同性、他馬上就告訴你相屬要有2個法,你現在同體只有一個法怎麼會有相屬?所以他現在否定的相屬並不是說沒有總相的相屬、並不是分別念不能產生相屬,他是告訴你沒有實在的相屬,也就是沒有自相的相屬。簡單講,耽著境裡面你沒辦法用無分別念來看出相屬,無分別念的對境是自相,那相屬本身是總相不是自相,所以不可能會有實有的相屬。其實講來講去就是告訴你~有這個自相法、但其間是沒有關係,就比方,彼生相屬這個因果關係,在自相上可以看到因的法、也可以看到果的法,你可以看到火也可以看到煙,在自相法上都是有的,但2者之間的關係是沒有的,所謂沒有是說不是世俗上的實有的關係,也就說他是分別念建立出來的總相用白話講,你可以看到種子,你也可以看到種子發芽以後的法,比方,稻種、跟稻子發芽了,這2個都存在的、都是自相法,那這自相法之間彼此會不會有關係?這關係就是自相上面的關係、也就是實有的關係,那現在告訴你沒有。這個當然,為什麼沒有?因為2個會產生關係是分別念建立的,可分別念建立出來的不是自相,分別念的對境是總相,那當然是假立的。
像課文中堪布提到心、事、境,就心法、事法、境法,其實講心法的時候就是講總相、講耽著境,講事法、或境法的時候就是講自相、講所取境,意思是說~~自相、跟所取境當然存在,你要知道這所謂的存在是世俗上的存在、不是勝義上面的存在,在因明是不會去討論空性、討論勝義諦的,在這角度裡,因跟果有沒有自相法?現以有實法來講,若他是有實法的話,你可以找到因的自相法、也可以找到果的自相法,這都存在的、在世俗上存在,為什麼存在是因為他們都是自相。這都是前面學過的、不能忘記。那這2個是自相,那在自相之間說他有關係,那有沒有自相的關係?當然沒有。他所講的心法,這時你的心的對境是總相,那關係是心的對境,關係不會是無分別識的對境,既然關係是心的對境,當然就不會是有實法、就不會是實有,因為是總相不是自相。所以堪布講的心法、事法或境法想要表達的就是總相境、自相境的概念。
相属(關係)只有2~同體相屬、彼生相屬
只要是分別念的對境一定不實有
破的是實有的相属,分別念上當然可以有相属
有自相法、但自相法之間沒有關係,自相上可以看到因的法、果的法,但2者之間沒有實有的關係,是分別念建立出的總相
心法、事法、境法~~心法是指耽著境、或總相,事法、境法是指所取境、或自相
關係不會是無分別識的對境、是心的對境,故是總相不是自相

醬子同性相屬於外境上成立很簡單的就破掉了,現在看31這一課主要是破什麼?是破彼生相屬於外境上成立
大家要知道不是破沒有彼生相屬,有彼生相屬,可彼生相屬是總相,是要破彼生相屬不是自相,所以就是破實有、就要破彼生相屬實有,也就說彼生相屬不是自相、是總相。為什麼是總相?因為彼生相屬是分別念的對境。這裡有一點要注意~~主要是破彼生相属實有,可並不是要破緣起的世俗有。什麼叫做世俗有?就是自相。什麼叫做緣起的世俗有?其實彼生相屬簡單講算是緣起的有,就他真正的有是緣起,那關係是分別念;但若今天講世俗有、或講緣起有,這東西是存在的並不是他今天要破的,現在是講因明、世俗有當然是存在的,所以前面一直強調因是有的、法是有的,這時指的是緣起的世俗有、或者是在世俗裡面產生出來的這些自相。現在要破的不是這些自相,現在要破的是關係、是相屬醬一個總相,但若是世俗有他是自相。不知道醬有講清楚嗎?這裡要破的不是世俗有、不是要破緣起有,因為今天因明就是站在世俗有、跟緣起有的角度,這個有就是自相的意思,是以自相的角度說有
為什麼要先把這些觀念講清楚,因為你要了解薩迦班智達在頌詞裡面用來破這個因果相屬的時候會跟這個扯在一起,所以必須先把這點了解清楚。
再強調一次~~他要破的是彼生相屬的世俗實有,並不是要破緣起世俗實有。他不是要破緣起世俗有。就說,關係是分別念產生的,當然不可能是世俗有、或緣起有,因為一般世俗有、或緣起有這個有是用自相的角度講的。那他怎麼破呢?先看這個圖。把這個圖搞清楚以後等下讀頌詞時就不會混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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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到底是總法因果沒有?還是別法因果沒有?因為他***現在要破的是彼生相屬的實有,那簡單的講就分2~~到底是總法的沒有?還是別法的沒有?
1總法因果的沒有,他又叫種類因果,其實就是因果用總法的角度來講,大家都知道總法本身就是假法、總相,那麼2個假法中間怎麼會有實有的相屬呢?當然不會有;可能會有是在別法裡面,因為別法是自相的因果。總相的因果基本上是不會有的,其實總相不是重點,總相就2個本來就是假法,這2個假法中間的相屬會變成實有這是不可能的。所以相對來說這就比較容易證。
2、重要的在別法因果的沒有,別法一般就是廣說,這裡是指各別的自相法,破別法的因果這塊才是重點。就說,我們明明是在講彼生相屬,為什麼這裡卻是在講破因果,這個要搞清楚要不然就會混亂了。
***4重緣起
根據緣起有的層次,也就是自相緣起有、世俗有,根據這個層次就所謂的4重緣起,緣起有最低層次就是因果有~~有因產生果,這個「有」是醬來的~由因產生果,因滅了以後產生果就形成了「有」,這叫因果有;再進一步去觀察時其實是相依有,比方,種子生芽,因為有種子所以才有芽,你進一步仔細觀察、發覺這個「有」真正生成的不是因果的關係、是相依有,因為固然是有了種子才有苗芽,可是若沒有苗芽的話也不會有種子的概念,所以他們2個是互相依賴的。因此真正因果的概念你就進一步知道這個「有」來源不是因生果、是2個互為因果。緣起有的層次是很重要的觀念,到後面講如來藏之前一定要把世俗搞清楚,你要知道了世俗你才知道什麼情況不是勝義。
緣起有的層次是由因果有,因果有以後發覺應該是相依有,但再更進一步的層次發覺是相對有,什麼叫做相對有?就說,「有」的產生有時候並不是互為因果,這概念是~因為有甲所以產生乙,這什麼意思?就在相對的情況下,比方,因為有快樂所以有痛苦,這個「有」是醬子相對來的,就2個不並存的、相違的東西一般是我們在分別念裡面建立出來的。為什麼要到這個層次?其實到這個層次的時候已經涉及到如來藏跟阿賴耶識了,因為這2個是相對的東西,不一不異,是如來藏就不會是阿賴耶識、是阿賴耶識就不會是如來藏。那是不是這2個可以同時存在?不可能,這2個是相對的。緣起到了相對有就是見道了,當你能夠明確了知相對有的時候,簡單講,到了相對有證悟相對有就是見道了。至於再上一層次的相礙有就不多講了,因為今天要討論的會涉及到相依有、相對有,所以稍微做一下解釋,到了相礙有那是修道了,簡單講,就比方,你之所以看到這世間有樹有花有草有山河大地、天生是你用可見光來見到的,天生這就是任運自成的概念,你生為人你看東西是用可見光、這就叫相礙有;若換成紅外線、X光看過去又是什麼樣子,就跟可見光見到的不一樣,所以所有的「有」都是相礙。就說,在相對有這個層次的時候是見道,超過相對有到了相礙有這個層次就是修道
那今天要破的是彼生相屬、不是要破緣起有,那緣起有一共有醬4個層次,今天破的當中會涉及到相依有相對有,所以要先了解這概念,等下就會知道他是在講什麼。
再來,***2個法假立之關係~~彼生相屬(即:彼生彼之因果相屬)
2個法假立的關係,這關係一定要2法、且一定是假立的,因關係是分別念的對境,那當然是假立的,其實這前面都學過了,2個法假立的關係只有彼生相屬。你看在關係的時候他用因果,這就為什麼上圖後面全部用因果來代表,因為到相依有、跟相對有就稍微複雜一點,這時這相依的關係、相對是根本不能講關係的,相對是有、不是相對有關係,這裡可能你要思考一下把它搞清楚。所以在講關係的時候,2法假立的關係一般主要重點是因果的關係,就說緣起有的層次比較大、彼生的層次比較要小一點,所以一般在講彼生的時候就針對因果就可以了。
2個法產生關係,什麼叫關係、就是2個相屬,為什麼要有關係?就是要能夠建立相屬;若是要遮破的時候一般用的就是相違的關係,那這邊是講相屬的關係,那因果本身是最重要的一個關係。所以要談緣起有一共可以談4種有,假如要講關係這個緣起的關係呢基本上用因果本身就可以代替了。所以你就看他別破、破這個自相的彼生相屬的時候,就立即用因果相屬來處理了,為什麼?
所以這裡要先做一個分析,在這分析下面你比較能理解為什麼到了這地方反轉不再談彼生相屬而談因果相屬。關係2個有層次上面的差別,在破自相因果的時候有2個層面,因為現在要破的彼生相屬,簡單講,破因果相屬跟破彼生相屬是一樣的意思,就說彼生雖也可以當做緣起的概念但在這裡談的是相屬,所以不」的概念、是「關係」的概念,那當然用因果就可以代替了。所以,破因果,要破的不是因果有、是破因果相屬因果相屬因果有2件事,因果有是自相、因果相屬是總相,一個是無分別念的對境、一個是分別念的對境。
***破因果相屬其實是破相屬的實有,破相屬實有是有2種層面破~~1觀待的層面,就這個實有相屬是用觀待的角度來看他能不能成立,觀待依排中律就可以觀待、不觀待就只有這2種可能性,一般因明裡面用的兩難法就是排中律的概念~只有這2種可能性。所以,若用觀待的角度來看實有的因果能不能成立只有2種可能性,1是有這個觀待,1是沒有觀待這件事,醬子看來實有因果從有觀待、跟無觀待這2角度來看時等於就將全部所的情況都包括了;因此,一旦這2個都站不住腳的時候就是代表實有相屬是不存在了~~道理就在這裡
另外一個是由2因果次第的角度,所謂次第就是時間的先後,所以在破他的時候最重要的角度就是~2a因果不同時,我們都知道因在前、果在後,那麼2個不同時出現的東西你談他2個之間有實有的關係那是不可能的;前面在講破同性相屬時要有2個法這概念也很重要,因為一講相屬一定要有2個法,那你現在說有啊、一個因一個果2個法,那現在用時間的角度告訴你~~雖然你有2個法可這2個法不會同時存在;既然不是同時存在那他就只剩一個法,這個法怎麼會產生實有的關係?!或者另外一個角度,這2個法若不同時存在,你怎麼可能會說他有關係、他沒辦法有的。再來因果次第裡面,既然你用前後不能成立關係,那還有一種可能有實有的關係,就只要他們2b中間有一個連結,因為你說他2個不實有、若只要將他2個連在一起他就可以產生關係,就有一個中間的連結法造成他們可以同時。那現在若是因果同時、中間有連結都沒辦法成立的時候,也就代表因果從次第的角度他沒辦法成立實有相屬。
現在重點在破因果相屬,然後因果從次第的角度這個破完了以後,就是從觀待的角度會告訴你~~1不觀待,有個很簡單的觀念告訴你不觀待為什麼不能成立,因為你之所以知道種子會生成芽最重要是你觀待了他們2個,因為你看到了種子的自相發生在前面,等這種子滅掉了以後他變成了另外一個苗芽,一前一後你有觀待他們2個你才能成立他們的因果關係;所以沒有觀待是站不住腳的。沒有觀待的意思是說~~你從沒看過稻芽你只看過稻種子,那你今天看到一粒稻種子時,你馬上知道將來這東西會變成稻,這可能嗎?不可能。你一定是2個都看到,然後你發覺2個中間有醬子你稱之為因果的關係。所以,不可能因果是沒有觀待的,沒有觀待的情況是不可能會有因果的概念。所以,不觀待很好破、一下就破掉了。當然若是可以不觀待的話就代表你很多東西都不需要經過推理,就說你因為有火、你推出有煙,那假如他們是不觀待的話,那這種推理就不存在了。
就說,大家都知道火就是生煙、沒有需要經過推理才知道火生煙,醬就很清楚了解2觀待是站不住腳。那觀待,因果本來就是觀待,因果觀待、那為什麼連因果也站不住腳?重點在~~不是沒有因果關係,是因果沒有實有的關係,那第1個就是破相依有因果相屬,因果本身怎麼知道這關係是實在有呢?因為他們是相依有,就用上面那一層次、什麼叫相依有?就能依、所依,那我們用的例子叫能利、所利,就一個是能夠提供利益的、一個是接收利益的,就能利益、所利益,這2個東西用緣起的層次來講他比因果高一層次叫相依有,你後面就會讀到他是互為饒益,其實這就是相依的概念。假如你相依的時候,基本上因果要同時,可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就這個相依的時候因果沒辦法同時出現的,在醬一個概念下,既然因果也是沒辦法同時出現你怎麼可能會產生實有的相屬呢?!也就說~~在觀待的角度,你用相依有這個「有」來證明因果相屬實有~這個站不住腳、就破掉了
2個就是用相對有破因果相屬,就說~無則不生,基本上若用一句比較白的話~無則不生指的就是緣起有,無則不生當然指的是因果有,可他真正的層面可以上升到緣起有的整個層面,其實都是無則不生,不管是因果有、相依有、相對有基本上推到最終都有無則不生的概念。在無則不生這概念下面怎麼破呢?就說你若認為無則不生可以證明因果這關係是實在有,那現在就拿出相對有這一種緣起的層次,因為因果有、相依有、相對有這3個都在緣起有的層次中,課文講這代表從左可以生右、從大可以生小這叫相對有,但其實這2個根本沒辦法並存,你說左邊可以生右邊、右邊可以生左邊、或者大可以生成小、小也可以生成大,這叫相對有,但你發覺這2個東西不可能同時存在,那相對有也是緣起有高層次的東西、也是無則不生,沒有左就不會有右、沒有右也不會有左,在這種層次的緣起有他2個也沒辦法並存的、沒辦法同時存在,假如沒辦法同時存在你怎麼可以講他的相屬關係是實有呢?!
這裡花了很多時間,主要是讓你整個邏輯觀念比較清楚,到後面解讀頌詞的時候就會比較容易,不然你讀完了好像知道卻又說不清。現在就看頌詞……
這課主要是破彼生相属世俗實有,並不是要破緣起的世俗有
世俗有、或緣起有這個「有」是用自相的角度講的,故不是要破緣起的世俗有、不是要破自相,要破的是關係
關係是分別念的對境,假立的
總法~總類因果,總法本就是假法就不可能有實有的相属
別法是指各別自相法的因果
緣起有的層次~~因果有、相依有、相對有(阿賴耶識跟如來藏~見道)、相礙有(修道)
二法之假立關係只有~~彼生(因果)相属
破彼生相属不是破緣起有,不是破因果有、是破因果相属
破因果相屬跟破彼生相屬是一樣的意思
破因果,要破的不是因果有、是破因果相屬,因果有是自相、因果相屬是總相
破因果相屬其實是破相屬的實有
破相屬實有的2種層面~~1、從觀待的層面,2、因果次第的角度
沒有觀待的情況是不可能會有因果的概念
若是可以不觀待的話就代表你很多東西都不需要經過推理
因果本來就是觀待,那為什麼連因果也站不住腳?
不是沒有因果關係,是因果沒有實有的關係
能利益、所利益~~2個東西用緣起的層次來講他比因果高一層次叫相依有、互為饒益
無則不生指的就是緣起有
不管是因果有、相依有、相對有基本上推到最終都有無則不生的概念
破別法因果相属~~破因果次第相属~破不觀待~破觀待

***破實有的彼生相屬~前後相屬
《量理寶藏論釋》31-觀相屬頌詞-1-20240828.png
科判中的破因果實體相屬就是剛剛講的破別法因果相屬、後面會破因果的總法。
破因果實體相屬,可以參考上面的圖,你就知道是破別法因果相屬,怎麼破呢?先破因果次第相屬,次第相屬破完後就會破不觀待、觀待。破因果次第相屬1個就是用因果不同時、就科判的破前後相屬不應理來破之,現看頌詞~~
非前後則無彼生,若有前後無其一,是故有實無實法,無有彼生之相屬。
非前後則沒有彼生,就是沒有因果、沒有彼因生彼果,若有前後那麼在同一時間裡一定有一個不存在,所以一個是有實法、一個是無實法,那有實法、跟無實法間怎麼可能會產生實有相屬?!他們可不可以產生分別念的相屬?可以,但他不能產生實有的相屬。所以這裡是在破實有的相屬
看一下長行怎麼說~~有實法、無實法組合起來可以有4種組合,他們其實都可以由分別念假立出彼生相屬,所以並不是在破分別念相屬,是在破他沒有實有的彼生相屬,就彼生相屬是一種總相、不是自相。堪布舉例證明~~為什麼無實法也可以建立彼生相屬?意思就是~我能夠生起:「不存在定解」,是因為我了知:「虛空不存在」故。不存在定解這是果、虛空不存在是因,這2個基本上都是無實法,所以無實法本身要建立關係是可以用分別念建立的。
有實法、無實法組合起來可以有4種組合,這4種組合其實都可以由分別念假立出彼生相屬,所以並不是在破分別念相屬,是在破他沒有實有的彼生相屬。
彼生相属是總相、非自相。

***破實有的彼生相屬~~破中間之連結法
《量理寶藏論釋》31-觀相屬頌詞-2-20240828.png
破完前後再破中間之連結法,就自宗說不同時、那對方說中間有一個法連結在那裡,假如有這個法連在那裡,那就代表他有可能是實有。設若宣稱滅與生,存在連結之相屬。前面這2句頌詞認為因果之間有一個中間法將之連結,所以可以成立實有相屬的關係~~這當然是他宗外道的見解。看長行,長行懂了、頌詞就很容易懂~~
他宗:因果之間必有中間連結法促使這2個法成立實有的相屬關係。
自宗用兩難法駁斥:兩難法就是排中律,只有2種可能性,那把這2種可能性都堵住就代表這個不成立。中間連結法只有2種可能~1是常法、1是無常法,假如中間連結法若是1常法,就代表他不存在,這是直接推理、後面會讀到,這是同性相屬的有害因、就直接可以判斷用常法就是無實法。假如是無實法的話,無實法怎麼可能會成為因果間實有關係的連結呢,根本就是無實的東西怎麼可能實有,也就是~~因果相屬非實有。再來,他若是2無常法,那他是生完即滅,可你要連結因跟果就要不停的生,因他一生完就滅你必要再產生一個、再產生一個,為什麼?因為你因滅了才產生果,所以,因滅了才產生果這中間的連結不能夠是無常法,如果是無常法而能夠把前面滅掉的跟後面產生的連結在一起他就要不停的生出來,最後就是無窮盡。無窮盡,就代表無理數、就不合理的東西。
再來進一步解釋,其實上面的解釋基本上已經能夠懂了,堪布應該是看手邊講義裡面有些值得提出來的~~1中間法若可同時接觸因果,則絕不可能是剎那生滅的無常法,這就代表他是非實有的常法,那當然站不住腳。2因果是處於前後時間的異體,因為因滅果生,時間上不同時所以是異體,那怎麼能夠產生實有的中間連結法?
米滂仁波切:「因法」、「果法」在外境中是存在的,但「因果關係」則是分別念假立的。
這就是前面花了很多時間在解釋的,也就說~~緣起有緣起的因果關係這是2碼子事,緣起是不是「有」?是「有」,那「因法」、「果法」在外境中存在就是在講4重緣起的第一重因果有,這沒問題;也就說,你在外境中絕對有辦法看到「因法」、「果法」的自相,若這2個是有實法的話你都可以看到,所以他2是存在的。可是你說他們2個有因果關係這時候你是分別念,那分別念當然就不是自相,因為分別念的對境是總相。
兩難法就是排中律
中間連結法是1常法,代表不存在,因為是同性相屬的有害因、直接判斷~常法就是無實法,無實法怎麼可能會成為因果間實有關係的連結,也就是~~因果相屬非實有。2無常法,那他是生完即滅,可你要連結因跟果就要不停的生,最後就是無窮盡
緣起有緣起的因果關係這是2碼子事
「因法」、「果法」在外境中存在就是在講4重緣起的第一重因果有

***破實有的彼生相屬~~破不觀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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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單獨相屬就是指不觀待的意思,觀待角度比較簡單的就是不觀待,因果、因果關係當然是觀待來的,你現在說他2個有實有關係、你又說他因果之間2個沒有觀待,這不就講不通嘛,但外道有講自宗就要破。
外道~~若謂相互不觀待,火與煙間是相屬。火,煙二法是互不觀待的實有相屬,也就說,世間上「有」的東西他們基本上就有這實在的相屬,外道沒講原因就武斷的下結論,不過我想他們一定有原因只是我們省略了。頌詞前2句就是外道強調因果的實有關係是不需要用觀待來建立的,沒有觀待就可以成立的。
自宗駁斥:假若是醬子,那你見到火或煙的時候,就可以同時對第2個生起定解。你說你現在可以、那是因為你已經了解這個因果觀待了;比方,若是你看到稻種、你向來不知道稻長出來的芽,假如這種關係是不需要觀待是實在有的因果關係的話,代表你一看到稻種時你馬上知道他就是稻芽,可你向來沒看過稻芽也沒人教你、那這當然是不可能。後面這句~由煙因知火果的推理不需有~比較重要,假若按照你講的這些關係是沒有觀待的那就是不需要推理,你說要由煙的因去推知火的果,那根本就沒有這種推理因他們2個是不觀待。
這邊做了一個註解,就說~~實有因果相屬用排中律就(1)若因果不觀待,(2)若因果觀待2種情況,非餘,就沒有第3種情況;現依兩難法遮破就是~2個都不成立,就代表「因果相屬」不可能是實有,也就是「彼生相屬」不會是實有。醬子接著一定就是破觀待~~
外道強調因果的實有關係是不需要用觀待來建立的、沒有觀待的那就是不需要推理

***破實有的彼生相屬~~破觀待~~破饒益相属(靠相依有建立因果是實在有)
《量理寶藏論釋》31-觀相屬頌詞-4-20240828.png
所謂饒益相属就是靠相依有建立因果是實在有,為什麼用相依有可以建立因果實在有?就要先了解緣起有4個層次,所以他可以根據這個來建立,這個感覺是因明前派的論點。這裡稍微複雜,參照頌詞、長行一起看~~
他宗:因果彼此觀待利,是故相屬不抵觸。因果彼此觀待利,這個利就是所講的饒益,因果就是能利、所利,所以根據緣起有的「相依有」就可以說因果的相屬這種相屬是實在有的、是可以成立的,所以說不抵觸。為什麼不抵觸?因為依「相依有」。為什麼是「相依有」?因為他認為是觀待利來的。
自宗:因果後有實與無實,所利能利難合理。因果是前後有實與無實的2法,不是同時的關係你怎麼可以建立能所、能利所利?不是不能建立,是不能建立實有的這個相屬關係。
他宗:因果是約互相饒益能所的觀待,這句話簡單講就是相依有的意思,因而可以成立實有的相屬。
自宗駁斥:因果並不是同時存在,那能利所利基本上是要同時,那你怎麼能夠用互為因果的相依有而成立實有的相屬?相依就是互為因果,互為因果本身在邏輯上就有矛盾的地方,那沒有因就沒有果,沒有果也不知道因,因為果互為因果,到底誰先出來呢?哪一個都不可能先出來。醬了解,互為因果,沒有一個出現不會知道另外一個。這些道理都搞清楚的話,就知道用相依本身要來證明他是實有是站不住腳的,實有沒辦法成立的。
破以「相依有」成立彼生(因果)相屬實有:能所同時不存在。這是破什麼?破~相依有來成立因果相屬是實有,怎麼破?能所同時不存在~就夠了,相依就是能所同時,可因果本身就不同時存在,能所基本上也就剛剛講的那些道理、也沒辦法同時存在,是在分別念裡面產生的。可是有趣的是真正在外境世俗自相上面是有相依有的這種現象,比方,父親跟兒子之間是相依有,就父親跟兒子之間的父子關係是相依有,為什麼?你說父親生兒子是因果關係,事實上若沒有兒子你也沒辦法叫父親,所以他們的關係是相依的關係。所以是有相依的2個自相法存在,有父親、有兒子這都是自相法,可是你把他成立關係的時候,這個相依有就沒辦法建立一個叫做相依的這一種關係、實在的這種相依關係,可那分別念就可以。就說你建立他的父子關係是用分別念去建立的,並不是真正他們父子之間有一個實有的關係。
這裡蠻重要的,對於4重緣起的內容要搞清楚,不清楚時這2段讀起來就有點霧煞煞……堪布沒用這種概念來解釋頌詞,我是認為4重緣起這概念用進去你比較能了解頌詞他是用什麼道理來破對方的。

***破實有的彼生相屬~~破觀待~~破無則不生相属(相對有建立)
《量理寶藏論釋》31-觀相屬頌詞-5-20240828.png
最後是用無則不生,無則不生也是緣起有的一種說法。
他宗:謂無不生是相屬,所謂無則不生是實有的相屬……
自宗:則左右等成相屬。那麼左右、大小、快樂痛苦、有跟無等等一大堆「相對有」的這種「有」的東西,「相對有」其實也算是一種觀待,觀待就是緣起,按照你說無則不生就能夠證明是實有的相屬,那「相對有」也是無則不生,因為沒有左不會生右也是無則不生、也是緣起有裡面的一種「有」,那按照你的理論我的「相對有」也變成是實有的相屬
***為什麼「相對有」變成實有的相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相對的這2個東西是彼此相違,是不並存2相違的法。簡單講就「相對有」也變成實有的相屬絕對矛盾,因為「相對有」裡面的2個成分是相違的,比方,一個大一個小,2個是相違的怎麼可能同時存在呢!假如沒有同時存在、怎麼產生實有的關係呢?!
所以,他宗:無則不生約世俗角度是真實存在的,也就是在「緣起有」中是有這個概念的,因此,用因果就可以證明他是實有的彼生相屬。前面是用「相依有」證明、現在是用「緣起有」證明,因為「緣起有」所以相屬是實在的。
自宗:若按照你的講法,那麼左右、大小等無則不生這些「相對有」、就2個是不並存相違的2法觀待成有,醬子的東西也都成為實有的(彼生)相屬?這當然是不行。簡單講,他是破以「相對有」成立彼生(因果)相屬,怎麼破這個相對有?就相對是不並存的、相違的不是同時存在的2,那怎麼可能產生實有的關係呢。
再來,外境無則不生屬,依觀實體反體破。就說你不能用「無則不生」證明實有相屬,其實這是2個不一樣的破法,前面那個破法你只要知道相對有的概念就能理解他是用什麼方式在破,那現在這個「無則不生」還是用兩難的方式破。所以,「無則不生」是用排中律~到底是實體還是反體。
兩難駁斥:1不是同時之「過去 or 現在的實體因」與「現在 or 未來的實體果」這2個不可能成立真實的因果相屬,就是無因則不生果這種相屬。你怎麼破他實體呢?是因為他們不同時,不同時就沒辦法建立實有關係。2不存在之「反體因」與「反體果」不可能成立真實的無因則不生果相屬。你怎麼破他反體呢?因為不是實體就是反體,若你用總相的角度,馬上知道反體因、反體果是不存在的,因為是總相。不存在的就是假立的法,也可以叫他無實法,因在世俗上不成立、不是真正有不像自相,那他也不可能成立真實的因果相屬。

***破實有的彼生相屬~~破種類相屬
《量理寶藏論釋》31-觀相屬頌詞-6-20240828.png
前面破的是因果、是自相,那這2個自相的因果有沒有辦法成立實有的彼生相屬?這破完了以後,現在要破的是總相,那就是2個總法,2個總法之間有沒有辦法成立實有的因果相屬?道理都一致的,用總法、或用假法,用一樣的道理他都可以不成立。甚至直接就講~~總法的因、跟總法的果只要是總法就不是實有的法,既然2個都不是實有的法怎麼成立實有的因果關係?沒辦法成立。
簡單講,他宗:有謂自相無相屬,因果種類有相屬。前面別法的自相沒辦法建立,那我用總法建立,為什麼呢?意思是這一類都叫做稻種子、這一類就是稻的芽,現在不是用自相來看、是用總相來看他。為什麼會用總相?就是說一個相續的概念,比方,中國人是一個群體,中國人的因是中國人的祖先,中國人的果是現在出生的現在的中國人。所以,基本上這也是一個種類、一個總法裡面的因果。
自宗:種類若是因果性,不離先前之過咎,若除此外種類有,總時遮破已究竟。現在不管是總法、或個法,你剛剛破個法的方式都可以破總法。所以這裡很清楚的說~~種類若是具因果性,就用總法來講若是具實有因果性,則就離不開先前我所講他們的過失,也就是總法的因跟總法的果能有實有的因果關係這絕對沒辦法成立,因為一樣的道理,別法沒辦法成立、總法一樣沒辦法成立;另外,假如你說總法是實有的就不必談了。為什麼要再加一個總法實有?因為其實只要總法是假有、根本就不需要前面那句話;因為總法若是假有的話,那假有跟假有怎麼建立實有關係?!不可能建立。所以他才會補這一句話,你若認為總法是實有,那前面已經破了,現在不用再多講了,因為總法本來就不可能是實有

***這一課重點~是用什麼邏輯來破的,特別是因果觀待的那一部分他是用什麼邏輯來成立的,外道用什麼角度去成立、自宗是怎麼破他,這稍微會扯到4重緣起的角度。其實整個相屬本身並不是實有的相屬,要了解這種觀念並不難,既然是分別念裡面的產物他怎麼可能會實有呢,醬就結束了。之所以會扯到這麼多,主要是要了解薩迦班智達這個頌詞裡面真的內涵是什麼,因為你要知道外道用什麼成立、自宗用什麼方式破,這些都知道了比較能幫助我們深入了解這部分要講的道理。

~~~31-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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