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節課-第六品 觀相屬-p182-20240821(30~38)

依照慣例先看目前進度是在科判何處、以及今天上課內容:
《量理寶藏論釋》30-觀相屬-01-20240821.png
《量理寶藏論釋》30-觀相屬-02-20240821.png
***課前提示
现在宣讲第六观相属品
在这一品当中,主要分析关系。以佛教的术语来讲,关系叫相属。关系或者相属的分类全部归纳起来就是彼生相属同性()相属。这两种相属包括所有的相属。
当然,在事物的本体上、在外境当中,相属根本不存在。但在人们的分别念当中,关系是存在的。
世间人们会经常认为或心里面总觉得~~好像关系(相属)是事物与事物之间有牵连,用一个绳索连着那样。实际上,相属或者关系,就是分别念安立的。我们下面也要分析,真正的物质本体上,不存在所谓的关系。但是,因为众生无始以来都在轮回当中流转,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整个生活过程当中,经常有这样的分别念在串习;所以,这种错误的执著异常深重。大家也可能会明白,自己是如何以分别念对事物进行执著与假立的

***課前提示~參考資料
法称论师因明七论当中,有一部专门讲解这个问题的《观相属论》
然后,《观相属论自释》,这也是法称论师做的;
另外,印度的仙嘎绕阿达论师,他也造有一部《成立相属论》;还有,因明大师律天论师也著有一部《观相属论释》
如果借助这些相关的因明资料,进行详细地分析,这一品也有非常广的内容。但这次,因时间关系,我们从字面上简单解释这一品的内容。

***課前提示~前瞻
这一品主要讲相属,下一品(第七品)讲相违
所谓的相属就是关系的意思,相违矛盾的意思。人们经常说:这个人与那个人关系很不错,这个国家与那个国家关系很密切。二者中间有一种由众生分别念假立而成的法,这叫做关系。与关系相反的就是矛盾,这叫做相违
实际上这是他体的两个事物之间,或者两个人之间,乃至人与动物之间,经常存在着关系和矛盾的概念,也就是相屬跟相違的概念。
然后,下面8品主要讲法相,法相品当中涉及所谓的正量;接下来过后,就是第9现量品;第1011品讲比量,即自利比量和他利比量,这些全部是量的正理
在这一部论典当中,还没有真实宣说正量之前,我们必须要清楚:什么是相违?什么是相属?也就是首先總說~~分析相属和相违之间的差别和作用等内容。
从表面上看,因明好像是一种表面上或者词句上的理论,只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矛盾等浅显内容;但实际上,它涉及万事万物的形成、存在、毁灭,或者说事物与分别念之间的关系、结构,分别念是怎么样假立整个万物的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戊一、总说: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学习因明,首先必须要了解破立。那什么是遮破与建立呢
***什麼叫遮破~~比如说我们前面,瓶子不可能存在(()),因为我眼识没有见到之故,这种说法称之为遮破,是通过推理来遮破的;
***什麼叫建立~~我前面树木,因为我已经看见松树了,这种推理叫做建立。
***什麼叫相屬~~依靠相属,可建立某一个法的本体,或者建立它的性质、差别等;
***什麼叫相違~~依靠相违可进行遮破与它违品的法,在它的范围当中是不存在的。
凡是建立和遮破,都全部观待相属和相违。
比方,講前面一棵樹、樹是存在的,那他的非品就是非樹,就是不存在的,樹跟非樹是相違的。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实际上,我们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破立,都是依靠相属和相违来进行判断的

戊二(别说)分二:一、观察相属;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分三:一、破境之相属;二、建立心前相属;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一(破境之相属)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兩個他體的法,不存在一體的情況。
相屬最少要兩個法以上。沒有兩個法,那一個人自己對自己的關係怎麼樣~~這種說法是沒有的。世間上的相同、相似,或者關係、矛盾,起碼兩個法以上才可以成立。這樣一來,一個法相屬就不可能容有。
每一個法,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本質上。所以,所有的有實法,從它的本質上來看,的的確確沒有任何相屬。

***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学习这一品的时候,我们务必要了解,相属应该以关系来理解。
前面说关系在物质的本体上不存在,但是,真正以理分析,世间万物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关系。怎么不存在呢?因为世间的一切所知万法,可以包括在有实法无实法当中。
首先,所有的无实法与任何法之间不会有关系,比如说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就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平时也没有这方面的执著;也就是無實法跟無實法之間沒有關係
然后,石女的儿子跟柱子、瓶子等法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说法也没有,想法也没有,也就是無實法跟有實法之間沒有關係
那这样,无实法就暂且不谈。
而我们经常执著的就是有实法。那我们对有实法进行观察,看相属到底存不存在?
有实法可以包括在两种当中,要么是一体的法,要么是他体的法,除了一、异二法以外,就没有((3種的))有实法的存在
首先,他体的法不可能有一体的情况。比如柱子和瓶子,它们各自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那它们之间有没有((實有的))关系呢?不可能有的。这一点可能我们也理解。
但是,我们可能认为:柱子上面的八种微尘(按《俱舍论》的观点,八种微尘是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存在一体的情况。实际上,每一个微尘,互相之间都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世间的任何他体法,不可能有一体的机会,不可能有关系。
作为异体,((實有的))相属不可能;因为,世间上分开的这些法,不可能有一体。
如果是一体的法,那在它的本质上就不可能有相属。为什么不能有相属呢?因为自相的一体,实际上是一个本质,一个本质就是自己跟自己不可能互相有关系
相属最少要两个法以上。相属是有关系的意思,没有两个法,那一个人自己对自己的关系要怎么样成立;世间上的相同、相似,或者关系、矛盾,起码两个法以上才可以成立。这样一来,一个法相属就不可能容有。
为什么一個法不可能容有相属呢?因为每一个法,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本质上。所以,所有的有实法,从它的本质上来看,的的确确没有任何相属。这一点,一定要理解。

***補充說明~同體()相屬
有些人觉得:原来法与法之间也有关系,事物与事物之间也有关系;那你说关系没有,可能在理论上说不过去吧!可能会有这种想法。
但实际上,这是因为我们没有好好地分析,外境本质上的特征和分别念的执著,这两个没有分开。如果完全分开,从我们内心的分别念来讲,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彼生相属也可以,同性()相属也可以
比如瓶子的无常和所作,虽然本质上没有分开;但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它们两个是同体相属。本质上虽然没有两种法,但在分别念面前,这两个法是同体相属,是一本体異反體的关系,可以这样讲。
我以前学习的藏文文法里面,也讲了很多的相属。什么样的相属呢?比如能依所依的相属,就像水里面的鱼,或者树上的鸟,这些全是能依所依的相属;
又比如我和我所的相属,就像我的帽子、我的房子、我的牦牛等等,我与事物之间的相属也可以;
然后,有支与支分之间的相属,如树(有支)与树枝(支分)或者身体与手的五指,世间当中还有很多支与支分的关系。
还有同体的相属,比如火与火的热性,或者心与心的本性等等,本体为一体的这种关系也是有的。((因為一體、故屬同體相屬))
还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比如母亲(能生)与儿子(所生),种子(能生)与苗芽(所生)等等。((因為異體、故屬彼生相屬))
世间当中,有很多很多的关系。下面,本品当中还有外道承认的很多相属。
在暂时名言当中,人与法之间,法与法之间的相属,应该是可以成立的。但这些都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分别念假立的相属,与外境物质上的相属,我们一定要判断,应分析清楚。
虽然我们平时在运用语言时可以说,外面的物质中,此法是依靠彼法而存在,或者这两个法本体是一体,这种所谓的关系应该是有的,但实际上,所谓的相属或者关系,完全是由分别念来建立的。这一点,我们以前学习《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曾经简单讲过一些,大家可能比较清楚。总而言之,我们一定要了解:在事物的自相上面,相属是不存在的。((相屬是分別念安立的))
其实,这就是我们前面讲过的自相遣余。有些论师认为:事物的本质上有自相遣余的能力,比如柱子,它已经遣除了柱子以外的法,所以这叫做自相的遣余~~以前也讲过,这是分别念假立的。这说明:在事物的本质上,自己的本体是存在的;但是,自己的本体不叫遣余。同样的道理,我们事物的本体上,它的同体法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性质的法是存在的;但是,两个法结合在一起,全部是分别念在作怪,是分别念在中间假立。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明白。

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

章那巴等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不但有实法与有实法之间有相属(关系),而且无实法与无实法也应该有相属。他们认为:同品方面的相属,无实法应该是存在的。
***什么是同品方面的相属呢?我们用常用的离一多因的推理来说明:一切万法在胜义当中不存在(()),因为远离一体多体之故(())
以这种推理来论证一切万法不存在的过程当中,我们应该知道:万法不存在与离一多因之间应该有1同品2违品方面的关系。
1同品方面的关系是什么呢?一切万法如果不存在,就远离一体多体。
然后2()品方面的关系,如果不是远离一体多体,那就一定是存在的,一定是实有的。

因明前派的论师们认为:由远离一体多体可以推出万法不存在,因为不存在和远离一体多体,两个都是无实法,所以无实法之间应该有相属、应该有一种关系。如果没有关系,那由远离一体多体的因,不可能推出一切万法不存在的结果,不可能得出这种结论。
所以他们认为:一切万法不仅在事物与事物之间有一定的相属,而且在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一定要有相属。如果没有,那三相推理就不合理了。
刚才的三相论式(包括否定方面的三相推理),万法的本体不存在也是一种无实法,离一多因的因也是无实法,这两个无实法之间没有一个连结的话,那由这种推理不可能建立立宗的。他们以这种方式来遮破因明派的观点。

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回答: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論主遮破他们的时候,是这样说的:你们的这种说法绝对不合理。
无有本体无实法~~为什么不合理呢?无实法其实没有本体,没有本体的无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法有关系,就像石女的儿子与兔角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因這2個都是無實法都是不存在的東西。))
若有相属成有实~~所以,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在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都不可能存在,没有这样的关系。如果有相属,那就成了有实法
因明创始人两大理自在———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因明论典当中说得非常清楚:所有的相属都可以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
既然如此,自宗这样问:你们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相属,是同体相属还是彼生相属
如果是同体相属,你刚才说:一切万法不存在,因为远离一体多体,那请问:同体的本体在哪里?因为无实法的本体不存在,同体的性质也不可能成立。石女的儿子本来都不存在,那它跟什么样的本体相同呢?
如果是彼生相属,那也不成立,因为无实法的本体都不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其他法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

***補充說明
当然,在分别念当中可以这样说。在法称论师的《定量论》当中,就是这样讲的:相属皆由心所立,为何遮破无实法?
意思就是说,相属实际上是由我们的心安立的,那无实法方面为什么没有相属呢?应该有相属的。
这一点从我们分别念的角度来讲,那也是可以的。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的关系很不错,或者石女的儿子、兔角、空性,这三种法是同体的关系。
在我们的分别当中,为什么要遮止这样的理论呢?不用遮止的
但因明前派并非认为是在分别念前建立的相属,他们认为:在事物的本质上,有一种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怎么能成立呢?
无实法的自相本来不存在,那在它的本质上,怎么会存在一个所谓的相属呢?这一点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

这里的遮破方式非常好。
因为无实法,它自己没有本体,没有本体怎么会有相属?
如果有相属,那绝对不会超过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
彼生相属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的本体不成立,既然它的本体不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的,这是从无实法性质的角度来讲的。
然后同性相属,无实法自己的本体都不存在,那它与什么样的本体相属呢?也没有办法成立的。如果成立,那世间上什么法都会成立。以这两种过失进行破斥。
这是自宗一种破除境之相屬道理,还有一种道理,在下面进行分析。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何法不舍其他法~~总的来讲,***相属的法相何法不舍其他法
也就說~~任何一个法,它不舍弃其他法,我们世间的人们都通称为,它们之间有相属,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关系。
即诸相属总法相~~比如妻子与丈夫,妻子不舍弃丈夫,丈夫不舍弃妻子,那他们之间有夫妻之间的关系。
然后儿子不舍弃母亲,母亲不舍弃儿子,他们之间有母子之间的((彼生相屬))关系
然后火不舍弃热,热不舍弃火,那它们之间也有((同體相屬))关系((六離合釋中的有財釋))
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实际上,相属的总的概念、总的定义就是: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
世间相属的定义,应该是这样来安立的。
【【六離合釋
六離合釋者,梵語稱為殺三婆釋。大乘法苑義林總科簡章云:凡二義以上為一名者,恐有所濫。故皆用此六種之釋,以分別之。其中但以一義為名者,則是實呼其自體,無有所濫,則不須用六釋分別之可也。此乃天竺辨別此名義之法也。初離之以示各個之義,後合之以彰此複合義之名,故亦名為六離合釋焉。藕益略解謂單一字者不用六釋,而成唯識述記則云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然則據成唯識述記觀之,則知字雖是二,義但屬一者,亦非六釋。可知不同之處,在義之單複,而不在字之單複矣。六離合釋者,一曰持業釋;二曰依主釋,亦名依士釋;三曰有財釋;四曰相違釋;五曰鄰近釋;六曰帶數釋。
  一持業釋者,凡義雖有二,體則仍是一者,則即持業釋也。持者能持之體,業者所持之義也,蓋二義同依一體也,故此亦名為同依釋也。例如:煩惱障者,煩惱與障,蓋二義也,然論其體,則仍是一,不可分而為二也。持二義於一體之上也,此即持業釋也。
  二依主釋者,從所依之法立能依之名者,此即依主釋也。依者能依,主者所依也。如云:歷城縣淨居寺,謂在歷城縣之淨居寺也,即是依歷縣之淨居寺也。歷城縣是所依,淨居寺是能依,從所依縣,名能依寺,此即依主釋也。餘可例之。如臣依主名依主釋,又如作用之依士夫故,又如作用之依士夫故,又可名之為依士釋。依主、依士,皆就能依以彰名,此乃一釋之異名而已。俱舍光記云:依主、依士,名異義同。至宋宗鏡錄及明藕益略解則云:如子從父名,從勝立劣,名依主釋。如父從子名,從劣立勝,名為依士釋。若據此言,則依主依士各有不同,則六離合釋應成為七離合釋,恐非正義也。
  三有財釋者,以所有之法為能有之名者,此即有財釋也。有者能有,財者所有也。如戒名為解脫,戒是修因,解脫是所得之果,名戒為解脫于義似不當。然能持戒者,後必得解脫之果,故知戒中實有解脫(之果),故可名戒以為解脫。此即從所有法立能有名,即是有財釋也。也有云有財釋者即是取他名以為自名,亦有以也。
  四相違釋者,集多數各別乖反之法聯之以為一名者,此即相違釋也。相違云者,謂其義乖反,其體各別也。例如止觀之名,止體是定,觀體是慧,可謂其體別矣。然今則集此各別之二法聯之使成為一名,此即相違釋也。亦如教觀之名,教者解也,觀者行也,其體亦各別也。今亦集之使成一名。故亦是相違釋也。又如君臣父子等 皆相違釋,例此可知。
  五鄰近釋者,于同時相依不離法中,從其勝事,以立名者,此即鄰近釋也。今就四念處之名言之,觀身不淨乃至觀法無我。此觀之體本是慧處,本應名之慧處,然則名之為四念處者,因與慧相應之念其力強勝,故就勝者立名,名之為念處也。
  六帶數釋者,就其法體上所帶之數以立名者,即帶數釋也。帶數者,謂其法體之上帶有數量也。如二諦、三性等名,皆以其法體上帶有二三等數量,彰其所帶之數量,故名為二諦、三性也。雖然帶數釋者,必其法體之上帶有數量,方可名帶釋。非謂凡有數字在首者皆是帶數釋也。例如三藏法師之一名。此則雖有數字在首,而仍不是帶數釋也。蓋三字雖為數字,而法師之體則仍是一。是則法體之上未曾帶有數量矣。據實而言,三藏法師者,蓋為此是能弘三藏之法師耳。乃是從所弘之法以名能弘之人仍是依主釋也。又如兩江者,江體有兩,故名兩江,此即是帶數釋。然兩江總督則非帶數釋而仍是依主釋矣。
此六釋中,持業依主每可兼通。若欲別之,則義異而體同是持業,而非依主;體別而分能所者,是依主而非持業也
六釋大意,略述如是。欲詳知者,應讀大乘法苑義林總科簡章。~20241029

自宗~~但是,你们的1有实法2无实法是怎样不舍弃呢?这种道理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怎么不成立呢?
有实互不混淆故~~从事物的本质上讲,1有实法是互不混淆的,那它就不可能有互相不舍弃的关系。
比如瓶子、柱子,或者是瓶子当中的任何一个微尘,任何一个具有自相的法,都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並不是從分別念角度來說本質,而是指自相)),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互不舍弃的关系。意思是~~有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有实法有关系,没有舍不舍弃的概念。所以,有实法之间没有不舍弃的关系
无实无体故皆无~~如果是2无实法,而无实法的本体本来不存在,那它有没有互相不舍弃的关系呢?当然是没有的。
无实法,它自己的本体本来都不存在,它对其他法舍不舍弃的概念,也是没有的。
这样一来,除了无实法和有实法以外,另一种何法不舍弃何法的道理,不可能容有。
所以说,我们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法,真正的关系是不存在的。

***補充說明
有些人认为,关系还是有吧!比如夫妻之间的关系,人们经常会说:哦!这个人已经舍弃她了,这个人没有舍弃她。没有舍弃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还很不错;这个人舍弃她了以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已经破裂了
所以,在世间当中,这种相属应该存在吧!但是,这全部是在我们心里面安立的。除了心里面安立以外,任何一个法都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它跟其他法接近也好、不接近也好,它不可能与任何一个法混为一体。
比如两个人关系很好,这个时候,连每一个微尘也不可能融入对方;如果关系破裂,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完全远离它自己的性质。所谓的关系是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
对于这一点,我们刚开始学习本品的时候,可能很难产生定解。因为我们无始以来就有这种所谓关系的串习,而且在现在的人生道路当中,我们还一直认为关系是存在的!
比如:我跟这个道友关系很不错,我跟那个法师之间的关系一般等等。这样的想法有很多。所以,我们始终都认为:在事物的本质上,所谓关系的这种实体法是存在的。
但这种说法只不过是我们***分别念的一种错乱执著相而已。实际上,真正去观察,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不存在。
这一点,是我们这一品当中,最关键的一个要点。我们学习每一品的时候,如果懂到了它的要点,那其他的道理就很容易,因为这会对懂得其他道理起到一种辅助作用。
如果没有搞懂最关键的问题,可能就会有一种稀里糊涂的感觉,不一定完全明白究竟甚深的要义。
所以,无实法不可能有相属的关系,有实法也不可能有相属,除了有实法和无实法以外,哪里还有所谓的相属呢?
因此,如果你们因明前派认为,在分别念当中,无实法和有实法都有相属,那的確是可以这样安立。可以这样讲吧:石女的儿子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东西,柱子的本质实际上也不存在。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性质,这叫做同性相属
在我的分别念当中,本来是两种法,这两种法立为一体。我们讲遣余的时候,在分别念面前:多的东西可以合为一体((歸納)),一体可以分成很多的东西((展開)),遣余的作用就是这样。那这样,在我们分别念当中,无实法也有相属。
我刚才讲的:柱子的本体,石女的儿子,以及万法本体空性,这三个法在我的分别念当中融为一体的时候,全部无有自性。((也就說在事物的本質上沒辦法歸為一體,但在分別念當中是可以的,因這些全部沒有自性。))
所以,在分别念当中,无实法跟有实法也可以有一种关系。
但实际上,***在事物的本质上,1.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也没有关系,2.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3.有实法与有实法之间也没有关系,这一点一定要搞明白。((也就說在事物的本質上這些關係都沒有,但在分別念當中是可以的。))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三、破其余相属。
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学习因明的时候,首先应明白:因明的观点应该站在什么样的宗派来进行理解。
这个懂得以后,我们《量理宝藏论》的每一品,它范围是什么样?然后每一品当中,大概分了什么样的科判?现在我们正在学习哪一个科判?
这些关键的问题如果没有搞懂,那很多问题,恐怕不太容易明白!

前面总破当中,已经分析了:同性相属也好,彼生相属也好,在事物的本质上,它们是不存在的。
现在分开来破,首先同性相属不存在。
下面,我们遮破同性相属,颂词是这样讲的: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一体无有二种法~~一个本体的法不可能有两种法
比如柱子、瓶子,或者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外境法,它是不是一个法?如果是一个法,那它上面就不可能有两种法。
柱子是由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种微尘组成的,而其中的火微尘实际上是一个法,一个法的话,那它的本质就不可能有水大的部分、也不可能有风大的部分,因为它的本质是一个。
按照因明的观点~~一个事物的本体不可能混杂任何一个其他的法。所以,一个本体不可能有两种法。
无有二法无相属~~如果没有两种法,那相属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相属必须建立在两个法的基础上
相属是关系的意思,如果是一个法,那就不可能存在自己与自己相属的情况,比方,一个人自己与自己关系很好,自己与自己关系很糟糕,这种说法在世间的名言当中也是没有的。
这样一来,就可以推出,所谓的同性相属是不存在的。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又比如,我们会说:这是柱子的无常,这是柱子的所作。但实际上,无论是所作还是无常,它们都住在柱子的本体中,也就是说,它们其实是一本体的法;
这样一来,它们之间所谓的这种同性相属是不可能存在的。总而言之,柱子、柱子的无常、柱子的所作,这几个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相属的性质

***補充說明
我们在座的有些道友,也可能产生怀疑:说相属不存在,恐怕是很矛盾的。因为我们前面经常说:柱子无常,它是所作之故。这是通过所作的因来建立无常,如果所作和无常没有相属的关系,那依靠所作这个因((推理))来建立无常的立宗,就完全不能成立,这是一种非常大的矛盾。
可能有些人心里产生这样的怀疑,认为我们刚才说的不对,那这些道友就属于因明前派。
因明前派就是没有把外境跟心识分开,有时候把心识上的东西推到外境上,有时候外境上的东西用在遣余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始终分不清楚。这也是萨迦班智达,为什么要通过各种推理来驳斥的原因。

下面仍在壬一 破同性相屬於外境上成立這一科,因明前派的论师这样认为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假设是你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无常和所作在外境当中没有同体相属,那这两个反体在声上面就不成立,由此三相推理((3支論式推理))也不存在。
本来,我们自宗是用所作的反体来证明声音是无常的,推理論式:声音((所諍事))是无常((所立)),因为它是所作((能立))。可见,通过所作((能立))可以建立声音无常((所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可是,你们因明派现在说,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根本不存在。如果同体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根本不存在,那声音所作的反体跟无常的反体,就在事物的本质上不存在。
像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也经常应用这样的推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声音无常,所作之故;万法无常,所作之故等等。
境有同性之相属~~这说明,同体相属应该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如果不存在,那所作的反体与无常的反体在声音的本体上就不能成立;这样一来,法称论师等因明论师所建立的所有三相推理就根本不存在了,被你们全部推翻了,尤其是自性因的推理全部都被推翻了。这一点,你宗肯定不敢承认。因此,一定要承认同性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
以上是因明前派的問難,可就三相推理根本不存在~~这一点,我们((自宗))是不能承认的。

下面,我们因明派((自宗))剖析他们((因明前派))的观点: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一实体境虽相同~~你们因明前派也认为无常和所作在声音或者柱子的本体上,是一个实体我们因明派也承认这一点,包括以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来进行对照,这个观点确实是合情合理的。
瓶子的反体、所作的反体、无常的反体,这几个是一个本体,这一点我们也完全承认,没有什么不相同,观点一致。

诸反体于境若有~~虽然这是相同的,但诸反体于境有与我们不同。你们说各自不同的反体,如刚才柱子的反体、无常的反体、所作的反体,这三个反体不但在外境当中存在,而且他们之间有一个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性相属,这一点我们是不承认的。
你们因明前派认为:事物的反体就像蘑菇的菌褶一样,所有反体以互不混杂的方式,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大家都知道,我们自宗的反体都是分别念假立的,而事物的自相上只是一个本体而已。

第一個推理:
诸反体于境若有~~如果反体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那有很大的过失。
有什么样的过失呢?我们可以这样问:反体与反体之间有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无常的反体跟所作的反体,如果真的在事物的本体上有两个法,那它们之间有没有相属,有没有关系?
反体无关则非因~~如果你说1.没有关系,那依靠所作的推理来了知无常,这样的机会就不可能容有。因为它们两个之间一点关系都没有,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东山和西山二者没有一点关系,比如:在这里一定存在东山,因为西山存在之故。东山和西山毫不相干,这种推理不可能成立。
又比如:古代盔甲上面有很多甲片,甲片与甲片之间完全是脱开的,互相不可能有混杂的现象,那这样,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互相推导的关系。
同样,如果反体与反体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则成了非因,那就并不是以所作的因或者推理,来了知柱子是无常的,这种机会不应该容有。这是一个以没有关系的角度來推理。

第二个推理
相属成果或异名~~如果你说反体与反体之间有关系,那应该在两种关系之中,要么是2.同性()相属,要么是3.彼生相属。除了这两个以外,不可能有第三种相属,这个我们下面也会讲到。
如果是2.同性()相属,也就是说,这两个反体的关系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并不是心假立的,并且他们是同性相属,那这种观点肯定不合理。
为什么不合理呢?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实际上是一个本体
如果是一个本体,你不加任何分别念的成分,实际上无常的反体也是柱子,所作的反体也是柱子,柱子的反体也是柱子。因为,在事物的本质上如果是一体,那完全就成了异名
就像词藻学里面,月亮叫做凉光或者水晶球,实际上它们只是一个事物的三种不同异名而已。
这样,它们几个就成了不同的名称而已,推理就会变成:柱子是柱子,因为是柱子之故。
以其中一个推出另一个,从遣余的角度来讲,它们是不同反体,这样的推导也是可以的。
但从事物的本质而言,不同名称代表的是同一个本体,这样推理就会成为:瓶子是瓶子,因为是瓶子之故。那有没有必要呢?一点必要都没有。
相属~~ 如果你认为它们的反体实际上存在,反体与反体之间是同体相属,它们就是一个物体,那除了一个物体以外,根本不可能存在另外的法,就会有这个过失
假如你认为:反体与反体之间虽然有相属,但这种相属是3.彼生相属。如果是彼生相属,那也不合理。
成果~~ 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些都是一个法当中产生另一个法。那这样,是柱子里面产生无常,还是无常里面产生所作,是怎样互为因果的呢?如果你真的成立这一点,那其中的一者,就变成了另一者的果了;但这一点,你们自己也不会承许。((以彼生相屬來講,必定有2法,一法因一法果,可柱子無常、所作故,这是分別念同體相屬來成立的,醬子怎麼成立互為因果關係?))
这样一来,如果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相属,那理论上是完全讲不过去的。

***補充說明
对方((因明前派))可能会这样说:那你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你们不是也承认它们是同性相属吗?我们根本没有这种过失
为什么没有呢?因为我们并不承认在事物的本质上,所作、无常和柱子,这三者之间有一种关系,我们承许在事物的本质上,所作、无常和瓶子三法是一个本体。但在分别念当中可以把它们分出来:遣除非所作的反体安立为所作,遣除常有的反体安立为无常,遣除非瓶的反体安立瓶子。
那这样,如果有些人知道所作,但不知道无常,在这种人面前,这种推理就可以建立,以所作的理由来建立瓶子为无常。所以,我们从分别念的角度来安立,这个三相推理就非常合理。
虽然所诤事、立宗和因三者,没有实质上的他体法,但在众生的分别念当中,本来是一体的东西,但他不能了悟为一体;或本是多体的东西,但他没有了悟为多体。在这种人面前,这种三相推理((三支論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3相有所知333支論式3相,這裡的3相推理是指宗因喻的3支論式的推理))

因此,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并不是承认事物的本质上存在着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同体是存在的,但是相属在本质上不存在
相属和相违,全部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这一点非常非常关键。
比如,果没有因不能产生,但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全部是分别念来安立的,关系((相屬))在事物的本质上是不存在的。
然后,火与火的热性实际上是同体的;也就是说,火与火的热性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一本体的缘故,这一点在事物的本质上是存在的。
但是,火与火的热性结合起来的相属或者关系,这是我们分别念来安立的。

今天,我们学习这个道理以后,就会了知:***世间上的任何一个关系,都是由分别念来安立的,真正的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是不存在的。
这个问题是最关键的,如果你懂得了,那相属品当中的道理就很容易;如果你没有懂得,还觉得这个相属不仅是分别念安立的,它在事物的本质上还存在,那就会产生很多的过失。有些人可能会这样想:火的本性与火的热性是一体的观点,实际上符合事物的实际本体,如果与实际情况相符,那就说明:不但我心里面这两个连在一起,而且本体上也是连在一起的;所以,分别念中的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也是存在的。如果我们也这样认为,那就说明,对相属是以分别念安立的道理并没有搞懂。虽然这种执著非常相合事物的实际本体,但这不叫相属,相属唯是分别念安立。

就像前面讲遣余的时候,有些人一直这样认为:实际上,柱子已经遣除了非柱,那这样,遣余应该在事物的本质上成立。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真正的遣余在实际本体上是不存在的。如果事物的本质上存在遣余,那任何一个人看见柱子以后,就会知道:这叫柱子,它遣除了柱子以外的瓶子等。但实际上,没有学习过这种概念,没有学过这种术语的人,根本不会懂得。这说明,任何一个法的本体上并没有遣余。也说明,在事物本体上,相违和相属都没有。所以,世间当中的所有破立、肯定与否定等,全部都是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如果你懂得这一点,那因明当中最基本的秘密与窍诀,你就已经了解了。如果这一点你没有懂得,那相属的秘诀你就没有了解。

实际上,因明是一种分别念的学问,它有一套非常严密的逻辑。与《现观庄严论》或者中观,尤其是密乘等净无二的见解比较起来,因明毕竟是分别念的对境,因此也没有什么搞不懂的。
虽然因明是名言中的一种分别念,但对我们而言,非常有必要学习。因为很多人,以前接触的学问比较多,相续当中的傲慢心比较重,其实,这只是稀里糊涂地学了一些世间理论而已。在真正的正理面前,任何一种世间的智慧都靠不住。
希望大家在学习佛法的过程中,一定要精进努力,不然在修行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多阻碍和违缘,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在相属的问题上,大家应该做详详细细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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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4這裡~什么是同品方面的相属呢,是自宗的講法?這裡有點搞混。
J不是,是對方因明前派論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因為他們認為2有實法之間、以及2無實法之間均應該有相屬的關係,所以才用他們的講法來挑戰自宗說~~我們自宗也應該在這樣的推理下面成立他們因明前派的觀點。
師兄:我們今天講同品方面的相屬,用因明的角度來講時这就是在討論2,一般要證明這個因是正因就叫3相推理、那個就叫3相推理
3相推理第一相~~遍有宗法性1就是所諍事跟你的因之間是有關係的,到了2時就是同品方面的相屬,這時他的比較就不是所諍事跟因的關係,這時他的比較就是他的所立跟能立之間的關係,醬一講希望你可以馬上反應、不然就是你對因明的論式還不夠熟悉。那***什麼叫做同品的關係呢?這就是2所講的東西,最重要是要比較~~2相、因3相都是在比較所立、跟能立之間的關係,能立就是因、所立就是宗法的後陳。比方,柱子無常、所作故1相是所諍事是柱子、跟所作之間的關係,在因2相、因3相時你都是在比較無常、跟所作之間的關係,那同品的時候的概念~~假如是因、若是能立則是所立。這叫同品。另外異品~~假如不是所立、那也不是能立。醬你懂?!
N我懂,只是藍色這塊~什麼是同品方面的相屬~所說道理是正確的,那這是不是我們自宗的說法?因為他顏色又特別不一樣插在中間,而粉色區塊是因明前派。不確定是在這裡。
J因明前派認為有實法之間、無實法之間都應該有相屬關係,所以他們就利用我們3支論式這個離一多因這個關係,所謂的同品就是2、他們認為所立跟能立之間也有相屬的關係,因此他們認為同品方面的相屬、無實法應該是存在的。
師兄:你醬一講那就表示中間藍色這塊不是自宗講的。
J都不是自宗講的。
師兄:所以N你的意思是這不該用藍色、該用粉色?(()) 對!因為藍色這塊也是因明前派的論點,他就是拿這個離一多因這個例子來說明無實法跟無實法之間有相屬。為什麼會用同品,這就是~~同品之間是相屬,可他異品之間就是相違了,所以他會講同品之間的相屬。但現在N的問題不在這、他的問題是這個不應該用藍色,我也認為應該用粉色。這不是自宗的觀點,雖然自宗亦同意這個論式能夠成立、這是另外一件事,但在這頌詞裡面完全是對方因明前派的看法,那因明前派只不過是拿出離一多因這個論式來說明無實法跟無實法之間有相屬。那這個論式是不是成立?因明前派當然認為他是成立,我們自宗也認為這個論式成立,
可是我們認為他成立並不是代表就是他們所講的無實法跟無實法之間有相屬,那是另外一件事。但N這個疑問是對的,因這裡並不是自宗的說法,是對方的說法,雖然我們對這講法也沒意見,就這3相推理我們是不是也承認這推理是成立?當然我們也承認。簡單講,這裡是不應該標成藍色。
柱子無常、所作故,因1相是所諍事是柱子、跟所作之間的關係,在因2相、因3相時都是比較無常、跟所作之間的關係
假如是因、若是能立則是所立~~這叫同品、因2相、同品遍有
假如不是所立、那也不是能立~~這叫異品、因3相、異品遍無
同品之間是相屬,異品之間就是相違

師兄:22頁這裡有個地方先說明一下,是怕有人不懂***8種微塵在講什麼
一根柱子是由地水火風、跟色香味觸8種微塵組成的,這裡面沒有聲音,按照《俱舍論》當時經部的解釋,他認為任一個色法都是由這8種微塵組成的,什麼叫任一個色法,為什麼這裡要稍微解釋,火跟水,你在想火只有火微塵,錯了!按照《俱舍論》的解釋~~火還是由地水火風跟色香味觸8種微塵組成的,只不過裡面火的成分佔大多數,這點要先搞清楚~~他們所謂《俱舍論》的講法他是任一個色法都是由這8種微塵組成的,但是裡面比例輕重不一樣,所以會產生不一樣的色法,就是變成色法的微塵。所以***這裡一講微塵的時候,到底是推到最根本的這8種微塵呢、還是色法的微塵?這稍微有一點區別,色法的微塵會比較大一點,因為色法就是由這8個微塵組成的只是佔比不一樣;但4大微塵其中火微塵就是火,不會有其他的微塵。可堪布其實要講的是8個微塵裡面的地水火風,其中就是指地水火風,這裡是指4大地水火風裡面的火微塵、並不是色法火的微塵,這有差別的,色法火的微塵還是一樣地水火風色香味觸8個組成的;現在是指4大的微塵,所以4大微塵的火微塵實際上是一個法,那這個火就是火、他不會變成水大,因它的本質就不可能有水大的部分,也不可能有風大的部分,因為它的本質是一個。所以,才會說不可能是水大也不可能是風大。就說,這後面的背景若不清楚雖然不見得會產生誤解但你卻沒真正懂他要講的是~~雖然每個色法都有8個微塵組成的,但這8個微塵中間的火大就是火大、他不會是水大也不會是風大,所以他才會說~~一個事物的本體不可能混雜任何一個其他的法;所以,一個本體不可能有兩種法。醬理解?!
《俱舍論》~~任一個色法都是由這8種微塵組成的,但是裡面比例輕重不一樣,所以會產生不一樣的色法,就是變成色法的微塵
8種微塵~~地水火風、跟色香味觸
***這裡一講微塵的時候,到底是推到最根本的這8種微塵呢、還是色法的微塵
每個色法都有8個微塵組成的,這8個微塵中間的火大就是火大、既不會是水大也不會是風大~~一個事物的本體不可能混雜任何一個其他的法

 

觀相屬-30-師兄-20240821
徵尋~法稱《觀相屬論》《觀相屬論自釋》

今天開始讀相屬心中要有點準備,就說要了解相屬你腦筋要比較清楚,你就看到法稱對相屬就有這2本著作,因此你知道相屬篇幅不小,堪布也講裡面東西很多但他也只是簡單講,若想直接了解相屬的內容就要看法稱這2本著作((網路上找不到 20241031))
相對來講30課算是簡單,但有幾個根本原則一直會重複出現,以免稀釋了重點導至交代不清。
討論相屬時有總說、有別說,一開始告訴你要跟你講相屬,但他強調~~相屬完全是分別念,所以你不要認為自相上面會有相屬~~這是總破,再到別破,別破則是一個一個的告訴你不可能有自相的相屬。因此你在讀的時候你腦筋中一定要記住~~***相屬就是分別念。這裡,要提醒一下,讀過遣餘之後的很多東西都是跟分別念有關係,比方,分別念裡面你會建立總跟別,這就是遣餘的本領、這也是分別念的本領,其實我們第6意識其實是很厲害的,他會建立總、會把所有相關的東西歸攝成為一個總,像義共相也就是把所有相關的東西歸攝成為一個共相,所以才會讓那個共相成為常法。總跟別,另外,他也可以把一個東西分成很多,這就是涉及到反體,因為分別念的對境就是反體,所以你有辦法用分別念把一個東西變成非常多的反體、也就說是非常多的總相、或者是非常多的耽著境。當用這麼多的名相在說明時他代表的意思是一個,這些東西你就要非常熟悉,一講到你就要明白是在講什麼,不要變成菟絲草一般混成一團。
這裡面的重點就是~~講到關係時是用相屬、相違表示,白話講,第一個提醒你這是分別念,因為在我們的習氣裡面你會覺得這關係很真實,但事實上在真實的自相上面他是沒有關係的,這關係都是你建立的。你用什麼建立的?你用分別念建立的。那你為什麼要建立這個呢?這就涉及到你分別念將來會做3相推理
3相推理也是你分別念演變出來的東西,推他們2個是相屬、或推他們2個是相違,這種推法最根本所依靠的東西就是你分別念裡面有建立相屬或相違的這種本領,醬就很清楚知道相屬或相違是分別念建立的、並不是真正實際上有這樣一個東西。
另外,所知3是另一件事,靠什麼觀念建立所知3相?就靠前面讀過的能詮跟所詮,就是你的表義名言種子本身建立所知3相的概念,這都是第6意識。但是,3,就不是靠能詮所詮的表義名言種子,他也是分別念,重點在~~之所以有因3相這種本領就在於我們的分別念會有辦法建立相屬跟相違,其實這功用很大,假如分別念沒辦法建立相屬或相違這種關係你就沒辦法推理
現在大家先了知一些重要的觀念,等下讀到時你就知道在這一章裡他要告訴我們的是~~***為什麼他們不是真正有,就因他們是分別念所建立的。
基本觀念:相屬即關係、就是分別念,用分別念建立的,為了後面要做3相推理
遣餘講過後幾乎再講的東西都跟分別念相關
6意識分別念他會建立總跟別,會把所有相關的東西歸攝成為一個,像義共相
分別念的對境就是反體,所以你有辦法用分別念把一個東西變成非常多的反體、也就說是非常多的總相、或者是非常多的耽著境
所知3~靠表義名言種子能詮所詮建立
3~分別念有辦法建立相屬跟相違
相違、相属均是假立的
((3~~因明三支作法中,凡是正確之因(理由)所須具備之三種條件,即:
()遍是宗法性,規定因與宗(命題)的主詞(有法)之關係,此係因對宗所應具之義理。
()同品定有性,規定因與同喻(由正面說明之例證)之關係。
()異品遍無性,規定因與異喻(由反面說明之例證)之關係。
蓋於宗、因、喻三支之中,以因望宗、異喻、同喻等三方時,所構成之關係即因之三相,故又稱三向。[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大疏私抄卷四](參閱「同品定有性」2247、「異品遍無性」5154、「遍是宗法性」5617 p2271
取自:http://m.fodizi.tw/f05/68147.html    
因明,指由原因及譬喩成立己方所立、所說、所標出的宗旨道理。即以理由來證明成立己方所安立的宗旨。相,是形式,而形式關係到內容,所以,「相」又有性質的意義。一般而言,因有三相即因有三種形式,能證明成就己方所安立的宗旨。因三相,是指正確的因所必須符合的三項規則: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正因相,這是有關因與宗的關係的一項規則。舉出來的原因必須都是屬於宗旨的,即因必須是宗上主詞概念所指事物的屬性。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說宗的同品中必定具有因的性質。但並不需要同品都具有該性質,只要有些具有該性質即可。所以只說「定有」,而不說「遍有」,也不說「悉有」。
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是說宗的異品中必定完全沒有因的性質。
  如果論者所舉是「似因」,則不能成立宗旨。「似因」共有三大類,名為不成因、不定因、相違因。
一、不成因,有違因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二、不定因,只違因相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只違因相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
三、相違因,兼違因相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及因相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
取自:https://mahabodhi.org/yoga/cb/C72-05.htm   ))

《量理寶藏論釋》30-觀相屬-頌詞1-20240821.png
現先看相屬的總說~~
所有的推理不是遮破就是建立,這個遮破跟建立其實就是相違跟相屬,遮破對應相違、建立對應相屬,重點在你觀待的是假立之相違相屬,所以總說一開宗明義就告訴你2個重點~~1、你的三相推理要有醬一個基礎在前面,2、這個基礎並不是外面真正存在的,是你分別念有辦法產生的概念而已。
相屬、相違,這2個概念是總相,是耽著境,是反體,然後你就觀察能推理的這個正量裡面的有現量、跟比量,或者是「所知三相」,就是你在讀到法相品之前,現在是相屬品、接著相違品,之後就是法相品,法相品之後會講到量,所以他告訴你在學法相品、以及量的概念之前,一定要具有相違及相屬的概念。頌詞的意思現在你可能無法理解,等你讀完了法相品、現量跟比量這推理的時候,你就知道他為什麼會強調這點了。也就說你將來會讀到的法相品、現量品、比量品你一定要懂相屬跟相違,那重點就在~~你所有的遮破、跟建立都是靠相違跟相屬,要不然你沒辦法做遮破、跟建立的推理,那重點在相違跟相屬是假立的。
遮破~相違,建立~相属
相違、相属~~假立的、是總相、是耽著境、是反體
在學法相品、量品之前~必須要懂相違、相属

《量理寶藏論釋》30-觀相屬-頌詞2-20240821.png
總說一過就是別說,別說其實也就是廣說~~
廣說第一個先討論相屬、相屬講完再講相違。
相屬第一個講的就是~~破境之相屬,為什麼要破境之相屬?其實是破實有的相屬。境本身就是自相,但現在並不是講耽著境的相屬,他是講自相之間的相屬所以要加上實有、或者講是要破所取境之相屬。所以科判的意思也要搞清楚,醬才能幫助你了解薩迦班智達要講什麼。
別破就是要破境之實有的相屬,要破實有的相屬先總破~~
二法不容有一體,一體相屬亦不容,簡單講,一定要2個法才有辦法相属,但2個法本身是各自本體都存在本體就是指所取境自相,他們都是各自存在,比方,我坐在這看出去,外面有一棵松樹、一棵桃樹,2個種在一起,那我腦筋中會想他們2個靠得很近。我就用分別念造出一個靠近的這種關係,這就是關係。那我們2個理自在告訴我們其實相屬只有2~~同體相屬彼生相屬,那你研究外道的相屬就不止這2種相屬,外道有一大堆下面會學到,而薩迦班智達很清楚的告訴我們根據理自在所言他們這些相屬都要歸類至不是同體相屬就是彼生相屬。
像剛才我說靠近的這種關係是我腦筋裡分別念建立出來的,說這2個靠近是我想的,可是你實際觀察這2棵樹一在這、一在那,所謂的靠近這種觀念是你製造的,對這2棵樹來講並沒有所謂的這種關係,在後面會一直強調沒有所謂的關係,若以他們2個實有的自相的角度來講他們是沒有關係的,那你說明明有關係,對,那個關係是你分別念建立的~~講來講去就一直是要講這個,其實後面講很多很複雜可能就把你搞亂了,其實真正的重點就是在強調這個~~關係是你分別念建立的
諸有實法無相屬,這裡加了~~不相應行,這其實蠻重要的,前面學過的不能忘,其實關係是一種總相,總相5位百法裡面就是不相應行,所以到這你才真正搞清楚什麼叫不相應行。他不是不相應行、他是有實法,不相應行我們大乘都知道這是無實法、小乘認為是有實法,但要根據大乘,所以加上這一句話讓你再複習一遍,就是有關不相應行到底代表的是什麼;所以在有實法之間沒有相屬。
長行~~必需有二個(異體)有實法才能產生相屬,然而二個(異體)有實法是各自獨立存在的,怎麼能具有實有的相屬?並不是他們不能有相屬、而是他們不能有實有的相屬他們有什麼相屬?假立的相屬;因為相屬本身是一個總相,總相本就是不存在的東西;相屬本身是一個反體,反體本就是不存在的東西,所以他不是實有。那無實法當然更不可能具實有相屬,因為他已經是無實了他怎麼相屬?所以有實法、無實法都沒有實有的相屬,若是假立的相屬都可以有,有實法之間、無實法之間、有實法跟無實法之間都可以有假立的相屬。
個別愚者謂無實亦有同品之相屬~~章那巴等因明前派認為:不只是有實法,無實法之間亦能建立同品遍有實有相屬。因為相屬是同品遍有,這裡你要對3相論式非常熟練,你就明白為什麼會用同品遍有,因為同品遍有這種相屬絕對是假立的、絕對不可能是實有的
這裡的3相推理是指3、不是所知3相,這2個不是一件事。
三相推理→萬法勝義無自性((無實法、所立))離一多因((無實法、能立))故;同品喻體(因二相)=若離一多因((無實法)),則勝義不存在((無實法))。此處相當於假立二反體為同體相屬
3相推理這裡你若不能看的很懂,那對於3相推理論式的建立、跟他的關係你就要再花點時間把他搞清楚。
三相推理→萬法勝義無自性,這是所立,這所立屬於無實法,這裡可能要講深入一點,其實他不是無實法,簡單講他是空性,空性跟無實法其實有差別,但簡單講時先不計較這麼多,但真正的勝義無自性指的是實相、是空性、是無為法;假如無實法是在有實法裡面的一部份。那麼,離一多因,這是能立,這個能立也是無實法,其實這是能建立空性的一種原因。簡單講他2個都是無實法,進一步分析時就不是簡單講他2個是無實法,那今天不去討論這了。
同品喻體(因二相)=若離一多因無實法,則勝義不存在無實法。此處應相當於假立二反體為同體相屬
接著你就要看之所以這2個會相屬就是因為同品喻體,因2相的同品喻體,什麼叫喻體?前面講過、跟餘依不一樣,喻依,就你舉例拿出一個比喻的東西出來、是他的同品法,什麼是同品法?就能立就是所立,能立跟所立是一件事。那這邊所諍事是萬法,你今天由萬法中間拿出一個例子、那這例子本身就是喻依。同品的意思就是~~以虛空打比方,虛空本身是離一多因、它也一定是無自性,醬就可以證明這2個之間的關係,就只要是能立他就是所立,這叫同品。用同品喻體寫出來就是~~離一多因,則勝義不存在。若用異品則會倒過來~~若勝義有自性的話,就不會是離一多因。
這也是順道複習一下前面讀過的東西,若你卡卡的就這部分你還不夠熟悉,你若熟悉你就會知道為什麼會寫這個長行((糟了!已經熊熊給他忘光光 ~20241105)) 。此處應該是相當於假立二個反體是同體相屬,就說這裡面並沒有談到實體上面的同體相屬,就說並不是2個無實法之間的同體相屬,他們其實是反體的同體相屬;那為什麼假立再加上反體2個字就可以呢?因為,第1個概念,所謂的相屬就是假立的,所謂的相屬一定不是實在的東西,所以用反體的角度來看時他成立沒有問題。重點在於你不是用無實法的角度來看他,若用無實法就好像建立無實法間有關係,其實,無實法之間也不可能有關係。換個角度看,若無實法之間可以產生關係,那這2個都變成有實法了。那現在不用無實法,這2個是屬於空性、勝義上面的,假如這2個可以變成實際有的這種關係的話,因你認為他實有就變成到世俗諦裡面,若是到世俗諦裡面的話,那根本是……明明他就是勝義諦的東西,你現在把他歸到了世俗諦。
這裡是多作解釋,其實***原則就那幾個~~1、所謂的關係、相屬是假立的2、他們絕對不是實體,一定是反體、或總相、或是耽著境,只要他不是實有的東西他就可以建立……相屬本身是一個假立的東西,因為是假立,所以,你可以在2個實有的東西上面假立,2個無實法你也可以假立,1個有實、1個無實法你都可以假立。基本上這2個法本身若會產生關係的話,假立他們的關係沒問題;但若說他們的關係是實有的話,3那任何東西都不會有實有的關係,關係不是實有的、關係是耽著境、是分別念、是反體。把原則搞清楚就不是問題了。
自宗駁斥:無有本體無實法,若有實有相屬成有實。復次,何法不捨其他法,即諸實有相屬總法相,有實互不混淆故,無實無體故皆無不捨他
無有本體的無實法,若有實有相屬則成有實法~~這是在破無實法不能有實有的關係,理由就是~只要是實有關係他就變成有實法了,他假如不是有實法他怎麼會有有實的相屬呢?!另外,何法不捨其他法,就是諸相屬總法相~~一個法不捨棄另外一個法這角度,就代表總法相,有實互不混淆故,所以,以有實法的角度2個各自有他是他,就像前面比喻外面那棵松樹、那桃樹,他們各自站在那裡怎麼說非常靠近呢?非常靠近是你的想法,他們並沒有非常靠近的……所以不混淆的意思~各自有各自的定位上面,無實無體故皆無不捨他,有實各自不混淆,無實根本就沒有本體、所以皆無不捨他,皆無就他合法的不捨棄他法,因為他根本沒總法相這東西怎麼可能會有相屬。
理自在說只有2種相屬~~同體相屬、彼生相屬
關係是分別念建立的,故關係是一種總相,總相5位百法裡面就是不相應行、是無實法
有實法不可能有實有的相屬,無實法就更不會有實有的相屬,但假立的相屬都可以有,就有實法之間、無實法之間、有實法跟無實法之間都可以有假立的相屬
相屬是同品遍有,同品遍有這種相屬絕對是假立的、絕對不可能是實有的
三相推理→萬法勝義無自性((無實法、所立))離一多因((無實法、能立))故;同品喻體(因二相)=若離一多因((無實法)),則勝義不存在((無實法))。此處相當於假立二反體為同體相屬
同品~能立、所立是一件事~~離一多因,則勝義不存在
若用異品則會倒過來~~若勝義有自性的話,就不會是離一多因。
假立他們的關係沒問題;但若說他們的關係是實有的話,那任何東西都不會有實有的關係,關係不是實有的、關係是耽著境、是分別念、是反體

《量理寶藏論釋》30-觀相屬-頌詞3-20240821.png
前面是別說裡面的總破,總破後再各別破、仍是再破實有相屬,就說相屬本身不是實有,並不是說沒有相屬這一個分別念、不是這意思;別破就先破~~在外境上成立同體相屬,就不可能在外境上成立同體相屬
相屬有同體相屬、彼生相屬,別破就是廣破,廣破就先破同體相屬、或者叫同性相屬,後面再破彼生相屬。破什麼呢?破同性相屬也不會實有,外境上成立就是實有,講來講去就是一個意思。
自宗1個本體裡面不會有2種異體法,假如沒有2種異體法就不可能有相屬~~所以這已經告訴你同體怎麼會有相屬?但要記得這是指沒有實有的相屬、不是說沒有假立的分別念的相屬。那這為什麼可以破?因為你只要是實有的相屬基本上一定是2個法,現在你同體相屬根本就是1個法,他怎麼會有相屬?!所以,是故一本體之所作跟無常,所作跟無常是反體,是異反體、不是異本體,當所作跟無常是反體的時候他們2個就不是一個自體,不是用自相的角度來談他們之間有相屬,是用反體的角度說他們之間有相屬;因此,外境上是不可能有實有相屬。
他宗問難:所作跟無常這實有的反體,講到這要了解若是因明前派他們反體的概念還是實有的、跟我們不一樣,他們認為所謂的反體就好像蘑菇的菌摺一樣是能夠在外境上面顯露的,也就是實有的意思。聲是本體,若你認為所作跟無常這實有的反體在聲上面是不能成立實有相屬的~~他們意思是假如你這樣講的話,那3相推理就不能成立了,因為他們認為這中間都是實有的,那你現在認為他不是實有的話,因為他認為反體是實有的。我們在讀這個的時候尤其是因明前派的論點,你有時會混亂是因你根本不清楚因明前派在講什麼,這是我們的短版,我們只能是靠堪布提供的資料才知道些許因明前派的理論,要不然根本沒法判斷,那因明前派基本上會把反體當作實有,他醬子推就會告訴你3相推理是站不住腳,這個境他講的是實有的本體跟2個實有的反體那之間有同性相屬,他意思是~~照你講法因3相的同體相屬是沒辦法成立,因3相沒辦法成立那你當然是錯了。既然是錯,你就知道實際上外境上面,現在講的境是有一個實有的本體跟2個實有的反體是應該有同性的相屬,簡單講應該有實有的相屬。
自宗救:承許聲等三者乃為一實體境,這指的他們是一個實有的本體境、或著說自相,就說~~對我們自宗來講我們不承認2個反體是本體,但我們承認聲音、所作、無常他們都是一體,這叫做一本體異反體。所以先告訴對方這3個假如是一體的話,就你認為這3個是一個本體這個我們跟你看法一樣、沒問題,我們看法跟你不一樣的地方是~~你認為反體是實有的那我們是不同意的,然而諸反體於就實有的意思,若像你所承許的也是實有,就是這個反體是實有的話,那麼,現在是用兩難,在因明辯論是經常用兩難法,2個實有的反體間用兩難,2個實有的反體間只有2種可能性~~1、無關係,2、有關係,或者1叫有相屬、1叫沒有相屬,那1、無關係,則他就不可能是成為同體推理的因了,這點對方是沒有話講,現在主要是用2個反體,簡單講,就所立跟能立之間是有關係還是沒有關係。若是所立跟能立之間是沒有關係,那沒有關係你就沒辦法推論,對方絕對不可能接受醬一個說法,他知道不能醬說。2、有關係,這是比較複雜的兩難,有關係的話也只有2種關係,根據自宗相屬只有2種,1是同體相屬、1是彼生相屬,那這二種相屬你僅能成立一種非因之果,也就是彼生相屬、你同意彼生相屬,這二種關係中,若我們說是彼生相屬的關係,這等於你承認非因之果,什麼叫非因之果?比方,你說所作生無常,或者無常生所作,這個話你不敢同意的,因為這2個不是彼生相屬的關係,你現在在破的是同性相屬,所以這就不可能是彼生相屬。若現在用同體相屬的角度來講,因你這2個是實有的東西,所以這時他們等於是相等異名,比方,所作又名無常,無常就叫所作,就等於是所作就是無常。也就是~~柱子就是柱子、柱子故,這種推理有意義嗎?那這個相等異名就是那個意思~沒意義。

堪布說:火與熱本質上就是一種同體之異名,他不是二本體,就所作就是無常、無常就是所作,2個就是一個東西,基本上2個是一個東西你怎麼建立同體相屬?所以說「火與熱相屬」必然是分別念假立。像醬子講一本體的東西,就比方火跟熱2個就是一件事,當你說火就是熱、熱就是火的時候,假如這時候你建立出來的相屬必定是分別念的假立,不可能是在自相上可以建立這個關係,因為他們2個是一個東西,你怎麼建立他們是有同體相屬,所以他一定是分別念假立的。
基本觀念正確的話,其實講來講去都是一件事。相屬是很重要,以後你的推理就是靠你分別念有這本領~~你會假立這種關係,但是,你要記得這是分別念假立的、不是真正在外面自相上面,不管有實法、無實法、或者是有實法跟無實法之間都不可能有實在的相屬、實在的關係,可是你只要用假立的你用分別念來建立就可以,不管是有實法跟有實法、無實法跟無實法、或者是有實法跟無實法之間你全部可以用分別念建立,所以這在推裡上面就非常的好用,這是一個基本概念,還有一些基本概念:
理自在說只有2種相屬~~同體相屬、彼生相屬
一個東西不可能有同體相屬
2個東西間方能建立相屬,相屬必是分別念假立的
任何東西都不會有實有的關係,關係不是實有的、關係是耽著境、是分別念、是反體

~~~30-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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